抵押补充贷款发放方式

借款人在法律上把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作为抵押而取得的银行贷款称为抵押贷款。分高额抵押与传统抵押方式两种最高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抵押补充贷款政策工具的设立对象是金融机构,针对其期限长、金额大的融资需求,以抵押的方式发放给金融机构为社会事业工程和国家民生领域提供资金。中期借贷便利的设立是为了向,抵押补充贷款采取质押方式发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等级债券资产和优质信贷资产,规模取决于政策。希望《抵押补充贷款发放方式》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抵押补充贷款发放方式有哪些

PSL是抵押补充贷款。PSL作为一种新的储备政策工具,有两层含义,首先量的层面,是基础货币投放的新渠道;其次价的层面,通过商业银行抵押资产从央行获得融资的利率,引导中期利率。PSL的目标是借PSL的利率水平来引导中期政策利率,以实现央行在短期利率控制之外,对中长期利率水平的引导和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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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抵押补充贷款利率

网上的各种这个贷 那个借的,大部分是诈骗信息的,,
别的基本都是高利贷的玩意的,你上去了就算是被坑了
有什么情况也别去找高利贷啊,
网上的各种帮你办手续贷款 办卡 提额 什么的,统统的都是虚假的,诈骗的
不要想着借钱过日子,那不是生活方式的,
最大的问题是,你后面用什么还,平时连花的都没的花的,后面用什么还,还有利息呢
你要是不信可以去找他们,记得把你的经历回复在这个问题下面,
没钱的想过有钱的日子, 就是有钱了你也不知道怎么花的
用借款还借款,呵呵,都没钱还利息,还不是越借越多
另外说一句,这个贷款,是人死债不烂的, 就是人死了,也要你父母 家人给你还的
还不起进了牢,出来你还是要还的
顺便说一下,私人贷款虽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你借了人家的钱,是你自愿的,又不是人家逼你的,就算是高利贷,你还不起了人家找上你家门来,你也是要还款的,就算你报警,警察也说不了什么的,最多就是帮你们协商解决,高利贷嘛,贷款利率只要不高于同期银行最高利率3倍,警察也说不了什么的,毕竟是你自个干的缺逼事

抵押补充贷款发放方式为

一、抵押贷款的基础概念
1、抵押贷款 授予银行对抵押物(房产为主)的抵押债权,获取银行相应的贷款额度,银行根据贷款的用途进行分类,分别为:购房按揭、消费贷、经营贷,其中有一次抵押及二次抵押。叙述如下表:
一次抵押的贷款额度,一般是房产评估价的6-7成。
一次抵押的贷款额度,一般是房产评估价的6-7成。例如1000w房产,一押若获批7成额度,1000w×70%=700w。
2、二次抵押
二次抵押,即在房产已有首次抵押的前提下,将房产余值进行二次抵押,新增贷款额度,简称二押。
例如1000w房产,已有按揭400w,二押若获批7成额度,1000w×70%-400w=300w,即新增300w额度。
理论上房产可以无限次的抵押,但由于每新增一次抵押,房屋的余值就会更接近上限,因此银行的接受程度最多进行到二次抵押,部分民间机构也存在三次抵押的产品。
需要注意,特别是民间的二押、三押,若被一押的银行发现,银行有可能提前收回给你发放的贷款。
3、还款方式
举例:借100元,分2月归还,月利息2% 等额本息:本金100÷2=50元,利息首月2元,次月1元,共计3元,因此月供为103÷2=51.5元;
等额本金:本金100÷2=50元,利息首月2月,次月1元,因此月供为首月52元,次月51元;
先息后本:月供2元,末月102元; 分期费率:每月月供均为52元(实际利率远高于名义利率,有坑)
结论:本着资金利用率高的原则,先息后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分期费率
4、第三方抵押
非产权人亦可作为主贷人,但大部分银行只接受直系亲属的第三方抵押(以家庭为单位),例如:产权人是小明一人名字,小明的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若成年)均可作为主贷人来抵押小明的房产。
另有少部分银行,可以接受产权人的旁系亲属、公司合伙人等等。
5、第三方放款
任何一笔抵押贷款,无一例外,放款必须放至第三方的企业或个人账户,以此来把控资金用途。
例如:小明做了500w的经营贷,放款前提供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大致为小明向小张订购了一批500w的原材料,因此500w由银行受托支付,放款至小张的企业账户或个人账户。
6、抵押的流程
递交材料→下户→批复→签合同→办抵押→放款
从审批到放款大致1个月(极个别银行全程加急1-2周放款),若涉及转贷,可先至B银行批复后,再进行垫资结清A银行并且撤押,B银行入押放款,归还垫资即可。
7、 征信查询次数
征信查询次数是不受限制的,但是在进行银行借贷、申领信用卡或者其他网络平台进行贷款的时候,银行机构和金融平台都会希望申请人的征信查询次数不要过多,因为查询征信次数过多,意味着申请人是有严重的资金问题,再申请借贷的时候就会被平台或机构拒绝,或者降低审批额度。
征信查询原因一般分为: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担保资格审查、本人查询、贷后管理,并且实时更新。以上五种查询,只有本人查询以及贷后管理不计入查询次数,其余都算,一般抵押贷款的要求3个月小于4次,半年6-8次以内。部分银行可适当沟通
8、 银行的风控维度
收入、负债、资产、征信、公司、合规、大数据。
以上基本包含了银行所有的风控标准。但每个银行侧重点大有不同,例如A银行注重还款能力(收入负债比),B银行注重资产(资产负债比)等等。
但征信具有一票否决权,一般要求连3累6(两年内不能出现连续3个月的逾期以及累计6次逾期,部分银行可适当沟通)。
其余细则包含很多,不展开详述,围绕银行的风险偏好,对自己的贷款对成功率有极大的帮助。
二、如何避坑
1、负债排序
购房按揭→抵押(消费贷或经营贷)→银行信贷→信用卡分期→金融机构信贷。
以上为贷款正确顺序,切勿颠倒!
大致原因是银行审批对负债的认定方式,一旦劣质负债过多(包括金额、笔数),优质负债将无法获批,进入恶性循环,遵循以上结论即可。
已有资产抵押(若有)+首付+垫资=全款购房,过户后新产证抵押,归还垫资。
以上购房路径,可贷额度大大提升,目前主流的利率为年化3.6-4.25%,先息后本,10年授信,每3年归一次本金。
全款垫资相较于房贷按揭而言,优势在于杠杆率大、利率低,缺陷在于稳定性较弱,需要学习转贷思维,更适合愿意折腾的购房者。
3、转贷思维
即A银行原有贷款,替换为B银行贷款。
举例:2022年,800w房产在A银行贷款500w年化利率5.25%的3年先息后本;2022年房价上涨至1200w,由A银行转贷至B银行,贷款800w年化利率3.85%的10年气球贷(气球贷即10年等额本息,月供按30年分摊,10年到期后一次性结清剩余未还本金)。
结论:息差1.5%/年,额度新增300w,年限由3年拉长至10年不归本。
总结:房价上涨又伴随着利率下行,大概率3年左右为一轮转贷的高峰期,目的是提额、降息、拉长贷款年限。综合收益>摩擦成本即可执行。
4、风险把控
放款≠万事大吉,贷后合规包含: ①资金回流(线下沟通) ②贷后管理,持续维护好个人的征信、负债、抵押物债权等 ③若经营贷,则企业不能注销、经营异常、官司执行,直至贷款结清
还有其它情况,都是贷后的服务。这也是为什么大家需要贷款中介的原因。
5、无还本续贷“陷阱”
大部分中介广告会提到“10年、20年先息后本,期间不归本”,此说法理论上确实存在,源于银行的无还本续贷,即20年授信,先息后本,每3年归还一次本金,若第3年经过审核认定为A类客户,可免去归本的步骤,直接续贷进入下一个3年周期。
但其实主动权从来都在银行手里,3年后的审核标准银行随时可以变动,甚至政策也有被取消的可能,因此无还本续贷,绝不是“救命稻草”,只能是“意外的惊喜”,务必提前做好归本的准备。
归本之后的续出,基本不会存在问题,且银行也会提前审核告知。
三、操作心法
1、朋友圈
养Liushui,不上征信的低息拆借,父母、亲戚朋友是最好的选择,但若身边的人都不满足条件,只能想办法融入同频的圈子,平时养成借钱的“好习惯”,不要不好意思,但必须告知真实用途、写借条、按时还款,且务必全额支付利息(多少自己协商),不要因为别人客气几句就真的免了。一旦身边形成这些资源,互帮互助下,“装备”提升,“游戏”玩起来更容易。
2、资金池
口罩事件后,避险情绪提升,月供到底要留多少?这个答案因人而异。矛盾点在于,月供留多了不划算,留少了又担心。
思路:收入尽可能覆盖月供,存款+银行授信=资金池
银行授信可以是信用卡,或者是随借随还的信用贷,要想获得这样的额度储备,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调高自己的公积金月缴额,以上海为例,月缴纳2000以上(越高越好),基本可以获得60-100w年化利率在4-5%的授信额度,且不使用不计息。
3、公司
① 成立满6个月-1年不等 ② 新入股-入股满6个月不等
目前主流银行要求①和②需同时满足,因此公司越早准备越好,年限越长审批难度越低。
注册公司免费,代理记账每月200元,养公司的成本并不高,避免临时抱佛脚。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公司
时间:最快2周,法人和股东不用出面 股份份额:法人、股东、建议占股30%及以上 经营范围:自己从事行业经营范围最佳、信息科技、贸易 回避:房产、物业、投资、金融、钢贸、娱乐、教培等敏感行业 基本户+税务:基本户开立,购买发票 成立时间:注册满1年 注意事项:即使贷款放款,公司也要保持正常续存
4、产权人 在有选择的前提下,产权人越少越好,尽量避免老人(65以上)和未成年(18以下) 补充说明:老人房和未成年房只有少数银行接受,会导致利率提高,选择变少。
5、离婚
不管出于任何原因的离婚,离婚协议上关于财产分割,务必一字一句地写清楚! 举例:夫妻小明、小美离婚,产权人小美一人名字,婚内财产,离婚协议书就草草写了一句“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小美申请银行抵押贷款,银行审核材料后,要求前夫小明到场签字并且公证,理由是财产分割不明确。

抵押补充贷款发放方式是

  抵押是民商活动中既古老又重要的债权担保形式,那么你对抵押贷款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抵押贷款金融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抵押贷款金融知识

  一、如何理解担保?

  担保是指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债权人为了防范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降低资金损失,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或信用提供履约保证或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经济行为。根据《担保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这是关于《担保法》立法宗旨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担保是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担保最核心的功能就是保障债权的实现,正是因为担保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其才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法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在信贷业务中,主要涉及到三类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关于定金和留置的具体定义作为基础知识读者自行查阅担保法相关规定)

  二、贷款担保的作用和局限

  (一)贷款担保的作用

  信贷机构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借款人的违约风险,担保 措施 作为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被广泛采用,担保制度作为保障债权能够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则可以通过贷款担保使得债务顺利清偿。通过设定担保措施,可有效保障贷款的安全,担保措施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的时候,信贷机构可以通过主张担保权利实现债权。贷款担保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资金借贷和资金融通的发展。没有担保,那么市场和信用的发展都将成为空话。

  另外,如果设置了担保措施,一旦借款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质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 借款合同 履行期间,借款人一直会有履行合同的压力,因此,担保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借款人违约成本越高,还款的意愿会越强。

  (二)贷款担保的局限性

  担保措施除具备上述作用外,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担保措施不能取代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

  一般来说,一笔正常的贷款取决于两个因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其中,还款能力是客观因素,还款意愿是主观因素,二者缺一不可。为了有效评估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我们需要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和了解,一般还会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就担保而言,其仅是第二还款来源,信贷机构应当把重心放在第一还款来源上,重点应关注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关注借款人的现金流和持续经营的能力。 担保措施不能取代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

  很多信贷机构和客户经理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和想法,认为有重足的抵质押物或有实力的保证人做担保借款就是安全的,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优秀客户经理一定要摒弃这种想法,相对于担保方式,客户经理应将关注重心放在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持续发展能力上,重点关注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和现金流,尤其是小微企业贷款。

  第二,有贷款担保也不能确保贷款一定收回,即便能收回,也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在实践中,一旦涉及到实现担保权利,无论是处置抵质押物还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往往都不会太顺利,抵质押物被查封导致抵押物迟迟无法变现、保证人不配合等情况非常常见,尤其是通过司法程序,往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耗费很长的时间。作为信贷机构的从业人员要清醒的认识到,有了贷款担保业不一定就一定能保障贷款安全。

  三、保证担保评估要点

  (一)保证担保概述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保证的优势在于:第一,设立简单,签订合同即可;第二,保证责任及于保证人的全部财产;第三,行使方便,可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财产不享优先受偿权利;第二,保证人可能同时为多个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而各个债权人之间地位平等;第三,保证人的财产可随时变化,并可能丧失代偿能力。一般来说,贷款业务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必不可少的,但很少作为唯一安全保障措施。

  (二)保证担保的评估要点

  在分析保证担保时要注意以下风险点: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需合格

  关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法》并未作特别的限制,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一些不能做保证人或做保证人受限的主体,根据《担保法》及《适用<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实施保证行为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4)未经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必须有总公司的授权,且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能否作保证人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1)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都不得充当保证人。这些机构的设立是以公益服务为目的,具有公益性和非盈利性,所以,这些机构不宜违背其设立的目的,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

  那些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这类组织不是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进行一些经营活动,也有自己的经济收入。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实现企业化管理,实行自负盈亏。它们具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充当保证人。因此,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为有效。

  2、分析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具有代偿能力是最基本的要求,信贷机构要调查和了解保证人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收入和开支情况等,要分析保证人的资产是否容易变现。对保证人的评估 方法 和对借款人的评估方法相同。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如现金流量、或有负债、信用评级等情况的变化直接影响其担保能力。

  3、了解保证人的信誉

  保证担保也被称作信用担保,保证人以自己的信誉及名下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到期代偿主要取决于其有代偿的意愿和代偿的能力两个要素。信贷机构除审查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外,还要对保证人的信誉进行调查和了解。信贷机构可通过交流和外部走访等方式调查了解保证人的信誉状况。

  4、综合分析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制约”能力

  设置保证人可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需代为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之所以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往往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关系”,除商业性的担保公司外,借款人的保证人主要是其亲友、上下游客户、其他社会关系等利益相关者。通过这些“关系”可以对借款人形成制约,有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信贷机构在对保证担保进行评估时,要注意了解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要弄清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个中原因,从实践中来看,保证人的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纯商业(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关联企业、企业互保、上下游客户、亲友等。

  5、要注意保证担保的方式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信贷机构而言,选择连带保证担保对信贷机构较为有利。

  四、抵押担保评估要点

  (一)如何理解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做为担保的一种法律形式。其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或第三人。

  (二)常见的抵押物有哪些?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教育 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对抵押担保的分析和评估

  1、抵押物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允许买卖、抵押的。即抵押物必须属于《担保法》及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权实现方式有三种,折价、拍卖和变卖,无论哪一种方式,抵押物的权属都会发生变更,抵押权要想实现,必须把抵押物交换出去,因此,抵押物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允许买卖和抵押的。

  2、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财产,在设定抵押时,要检查抵押财产的登记证书,要关注抵押物的性质、位置、取得是否合法、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等事项。

  3、分析抵押物的估值是否合适,抵押率设置是否合理。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信贷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抵押物估值,以及设置合适的抵押率。

  4、要分析抵押财产价格是否稳定。好的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相对稳定,不易发生贬值。

  5、要分析抵押财产是否易于拍卖、变现。由于抵押物是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因此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最终只能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本息。是否容易变现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6、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 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法律规定强制登记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抵押物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抵押登记的这种抵押权的效力,仅存在于抵押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不产生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无论什么抵押物,建议都要去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抵押权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五、质押担保分析要点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因动产质押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为质权。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因动产质押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为质权。

  (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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