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者端上了铁饭碗,用人单位永远无法与该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即时解除权、《劳动合同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受工伤的员工。希望《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于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均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任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

相关文章

最新问题

热线 热线
400-118-6638
QQ QQ
QQ在线咨询
微信 微信
微信
关注 关注
关注
返回顶部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