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希望《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黑龙江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一、 劳动合同法 近年更新内容是怎么样的? 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 劳动法 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 劳动关系 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的订立 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 事实劳动关系 。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 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 ??” 变化6、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经常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四签,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不这样做的处罚措施是“第八十二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 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变化7、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 外资企业 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的现状 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8、 试用期 上的新变化:按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 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不用支付 经济补偿金 。同时,由于试用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以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变相盘剥劳动者。 还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时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 试用期工资 待遇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 。”和“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违反试用规定的处罚“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 变化9、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 违约金 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 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 竞业限制 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变化10、有些企业中劳动者会在拒绝错误指令时遭到企业开除,理由是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或者出现某些企业想开除某员工时会故意设置违章指令让员工就范,如员工拒绝执行则此作为 解除合同 的依据。旧的《劳动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而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则明确了“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变化11、针对企业通过更换法人而掩盖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变化12、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内劳动者不能说走就走。见“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旧的《劳动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变化13、不缴 社保 ,劳动者可以终止合同。新《劳动合同法》中“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 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又约定“第四十六条 有不缴社保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且新法中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款放在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款的后面,体现了新法中以劳动者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重视。 变化14、用人单位可以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价换回“不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详见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 工伤 、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变化15、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 离职证明 和社保转移单。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四条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特别规定 变化16、没有工会的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 时,不能以简单的职工推荐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而需要有上级工会指导推荐的代表才有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这就使得集体合同代表了绝大多数企业职工的利益。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变化17、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 劳务派遣 问题,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限定了 劳务派遣合同 的期限;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营业执照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变化18、提出“非全日制”工的概念。并对社会上一些小时工作出约定。如“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 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变化19、强化执法细则。 变化20、明确合理的新旧《劳动(合同)法》过渡期规定 无论是什么法律都应该不断的更新,这样才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因为旧的法律不适用新的社会,所以需要将法律进行实时的改变,最近的一次劳动法就对大部分的地方进行了修改,修改的目的也是为了能够更全面的保护人们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 赔偿法 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 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 赔偿金 。 3、企业首先提出同你解除劳动动合同应当给你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补偿金(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每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不足六个月按六个月计算。) 4、如果企业要么提前30天通知你 解除劳动合同 ,要么给你预发一个月的工资。否则属于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给你双倍(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5、企业应当赔给你补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双倍工资 (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0日止,共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6、 社会保险 费必须是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包括企业和个人应缴部分;企业没有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是白发。你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企业为你补缴所有未缴社会保险费用和险种。 7、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 8、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9、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10、《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 职业病 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 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 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它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我国明确的规定如违法劳动合同那么是一下要给劳动者经济赔偿的,而赔偿的标准是要按照劳动者具体工作的年限还有工资的状况来进行补偿,所以,遵守 劳动法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要做的,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持 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内容

【法律分析】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本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单位所在省的劳动合同条例、单位所在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单位所在省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分析
人事工作人员需要掌握很多基础知识:1、事务性工作:所谓事务性的工作就是人力资源日常工作内容: 例如邮件查收、常去浏览的网站内容、劳动关系管理、公积金管理、劳动合同签订 这些需要工作经验。2、人力资源基础知识:需要了解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人力资源基础工作分析、岗位分析、如何进行招聘、什么是绩效考核、什么是薪酬管理、什么是福利、福利在薪酬管理中起到什么作用等等。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所有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都应该了解人力资源管理设计的法律法规。 熟悉法律法规也是人力资源工作的基础。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是通过模块划分的方式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所涵盖的内容进行的一种总结。具体是指: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人力资源是社会各项资源中最关键的资源,是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源,历来被国内外的许多专家学者以及成功人士、有名企业所重视。许多企业就非常重视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力资源配置就是指在具体的组织或企业中,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优化而实行的对组织或企业的人力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

大致判断如下:
一、熟悉基本法律常识,包括法律基础理论和宪法、刑法、民法、合同法、诉讼法等常识性的规定;
二、重点掌握与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
1、《劳动法》和《劳动法实施细则》;
2、《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3、《劳动仲裁法》、《劳动仲裁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司法、行政解释;
4、《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5、《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6、公司法及其有关解释;
7、合同法等。

2022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单位所在省的劳动合同条例、单位所在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单位所在省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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