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

针对“试行名录”执行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认真研究我局重新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现予公布请贯彻执行原“试行名录”停止使用,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希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环发[2001]17号

  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A 水利 1.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2.灌区工程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其他 /   3.引水工程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三)中的全部4.防洪治涝工程新建大中型 其他 /   5.河湖整治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富营养化水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6.地下水开采工程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湿地B 农、林、牧、渔、海洋7.农业垦殖50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8.农田改造项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9.农产品基地项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10.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全部 / /  11.经济林基地项目原料林基地 其他/  12.森林采伐工程/ 全部/  13.防沙治沙工程/ 全部/  1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三)中的全部15.淡水养殖工程/ 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16.海水养殖工程/ 用海面积3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一)中的自然保护区;(二)中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17.海洋人工鱼礁工程/ 固体物质投放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一)中的自然保护区;(二)中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18.围填海工程及海上堤坝工程围填海工程;长度0.5公里及以上的海上堤坝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自然保护区;(二)中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19.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工程全部 //  20.跨海桥梁工程全部 //  21.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全部 //  C 地质勘查 22.基础地质勘查/ 全部/  23.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 全部/  24.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包括勘探活动)/ 全部/  D 煤炭 25.煤层气开采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三)中的全部26.煤炭开采全部 //  27.洗选、配煤/ 全部/  28.煤炭储存、集运/ 全部/  29.型煤、水煤浆生产/ 全部/  E 电力 30.火力发电(包括热电)除燃气发电工程外的燃气发电/  31.水力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抽水蓄能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32.生物质发电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生活垃圾、污泥焚烧发电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 /  33.综合利用发电利用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发电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层气)发电 /  34.其他能源发电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利用地热、太阳能热等发电;并网光伏发电;其他风力发电 分布式光伏发电 (一)中的全部;(三)中的全部 35.送(输)变电工程500千伏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30千伏及以上其他(不含100千伏以下) /(一)中的全部;(三)中的全部36.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工程/ 全部/  F 石油、天然气 37.石油开采全部 //  38.天然气、页岩气开采(含净化)全部 //  39.油库(不含加油站的油库)总容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地下洞库其他/  40.气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地下气库 其他/  41.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200公里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三)中的全部G 黑色金属 42.采选(含单独尾矿库)全部 //  43.炼铁、球团、烧结全部 //  44.炼钢全部 //  45.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全部 //  46.压延加工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其他/  H 有色金属 47.采选(含单独尾矿库)全部 //  48.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全部 //  49.合金制造全部 //  50.压延加工/ 全部/  I 金属制品 51.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电镀工艺的;使用有机涂层的;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其他/  52.金属铸件年产10万吨及以上其他/  53.金属制品加工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其他/  J 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54.土砂石开采年采10万立方米及以上;海砂开采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55.化学矿采选全部 //  56.采盐井盐 湖盐、海盐/  57.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全部 //  58.水泥制造全部 //  59.水泥粉磨站年产100万吨及以上其他/  60.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 全部/  61.石灰和石膏制造/ 全部/  62.石材加工/ 全部/  63.人造石制造/ 全部/  64.砖瓦制造/ 全部/  65.玻璃及玻璃制品日产玻璃500吨及以上其他/  66.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年产玻璃纤维3万吨及以上其他/  67.陶瓷制品年产建筑陶瓷100万平方米及以上;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其他/  68.耐火材料及其制品石棉制品;年产岩棉5000吨及以上其他/  6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石墨、碳素 其他/  70.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沥青搅拌站/ 全部/  K 机械、电子 71.通用、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其他/  72.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机车、车辆、动车组制造;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零部件生产其他/  73.汽车、摩托车制造整车制造;发动机生产;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零部件生产其他/  74.自行车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其他/  75.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拆船、修船其他/  76.航空航天器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其他/  77.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其他/  7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电池制造(无汞干电池除外)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仅组装的   79.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仅组装的   80.电子真空器件、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显示器件 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其他  81.印刷电路板、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印刷电路板 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其他  82.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粉、贵金属粉等电子专用材料全部 //  83.电子配件组装/ 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其他  L 石化、化工 84.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全部 //  85.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及水处理剂等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  86.日用化学品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  87.焦化、电石全部 //  88.煤炭液化、气化全部 //  89.化学品输送管线全部 //  M 医药 90.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全部 //  91.单纯药品分装、复配/ 全部/  92.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有提炼工艺的 其他/  93.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全部/  N 轻工 94.粮食及饲料加工年加工25万吨及以上;有发酵工艺的其他/  95.植物油加工年加工油料30万吨及以上的制油加工;年加工植物油10万吨及以上的精炼加工其他(单纯分装和调和除外) 单纯分装或调和的   96.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全部 //  97.制糖、糖制品加工原糖生产 其他/  98.屠宰年屠宰10万头畜类(或100万只禽类)及以上其他/  99.肉禽类加工/ 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 其他  100.蛋品加工/ /全部  101.水产品加工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10万吨~2万吨(含);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年加工2万吨以下 其他(一)中的全部;(三)中的全部102.食盐加工/ 全部/  103.乳制品加工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其他/  104.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味精、柠檬酸、赖氨酸、淀粉、淀粉糖等制造其他(单纯分装除外) 单纯分装的   105.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有发酵工艺的 其他/  106.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原汁生产 其他/  107.其他食品制造/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108.卷烟年产30万箱及以上其他/  109.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其他/  110.人造板制造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其他/  111.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有化学处理或喷漆工艺的 其他  112.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全部 //  113.纸制品/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 其他  114.印刷;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 全部/  115.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翻新全部 //  116.塑料制品制造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有电镀工艺的其他/  117.工艺品制造有电镀工艺的 有喷漆工艺和机加工的 其他  118.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制革、毛皮鞣制其他/  O 纺织化纤 119.化学纤维制造除单纯纺丝外的单纯纺丝/  120.纺织品制造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其他(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 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121.服装制造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年加工100万件及以上 其他  122.鞋业制造/ 使用有机溶剂的 其他  P 公路 123.公路新建、扩建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独立隧道;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独立桥梁(均不含公路维护)其他(配套设施、公路维护除外) 配套设施、公路维护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全部;(三)中的全部Q 铁路 124.新建铁路全部 //  125.改建铁路200公里及以上的电气化改造;增建100公里及以上的铁路;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全部;(三)中的全部126.枢纽大型枢纽 其他/  R 民航机场 127.机场新建;迁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飞行区扩建其他/(三)中的全部128.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 供油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S 水运 129.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全部 //  130.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泊位1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131.集装箱专用码头单个泊位3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泊位3万吨级及以上的海港;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132.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133.铁路轮渡码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134.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航道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波堤、船闸、通航建筑物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135.航电枢纽工程全部 //  136.中心渔港码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T 城市交通设施 137.轨道交通全部 //  138.城市道路新建、扩建快速路、主干路;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新建、扩建次干路其他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湿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三)中的全部139.城市桥梁、隧道1公里及以上的独立隧道或独立桥梁;立交桥其他(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除外) 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U 城镇基础设施及房地产140.煤气生产和供应工程煤气生产 煤气供应/  141.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全部/  142.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不含)以上其他/  143.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全部/  144.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其他/  145.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全部 //  146.海水淡化、其他水处理和利用/ 全部/  147.管网建设/ 全部/  148.生活垃圾转运站/ 全部/  149.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全部 //  150.粪便处置工程/ 日处理50吨及以上 其他  151.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全部 //  15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集中处置全部 //  153.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全部 //  154.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其他/  155.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其他/  156.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等/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一)中的全部V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57.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有实验室的学校(不含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其他  158.医院新建、扩建 其他/  159.专科防治院(所、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三)中的全部160.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三)中的全部161.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等其他卫生机构/ 全部/  162.疗养院、福利院、养老院/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 其他  163.专业实验室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其他/  164.研发基地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其他/  165.动物医院/ 全部/  166.体育场、体育馆/ 占地面积2.2万平方米及以上 其他  167.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高尔夫球场 其他/  168.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 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 其他  169.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占地40万平方米及以上其他/  170.旅游开发缆车、索道建设;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其他/  171.影视基地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三)中的全部172.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出/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三)中的全部173.胶片洗印厂/ 全部/  174.批发、零售市场/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 其他  175.餐饮场所/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6个基准灶头及以上 其他(三)中的全部176.娱乐场所/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 其他  177.洗浴场所/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 其他  178.一般社区服务项目/ /全部  179.驾驶员训练基地/ 全部/  180.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 车位2000个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一)中的全部;(三)中的全部181.长途客运站/ 新建其他  182.加油、加气站/ 全部/  183.洗车场/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基本农田保护区184.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基本农田保护区185.殡仪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基本农田保护区;(三)中的全部186.陵园、公墓/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基本农田保护区;(三)中的全部W 核与辐射187.广播电台、差转台中波50千瓦及以上;短波100千瓦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三)中的全部188.电视塔台100千瓦及以上 其他/  189.卫星地球上行站一站多台 一站单台/  190.雷达多台雷达探测系统单台雷达探测系统 /  191.无线通讯/ 全部/  192.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铀矿开采、冶炼;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上述项目的退役新建、扩建 改建(不增加源项);其他(不含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及实验装置) 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或试验装置   193.铀矿地质勘探、退役治理/ 全部/  194.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年采1万吨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三)中的全部195.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冶炼加工1000吨/年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三)中的全部196.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废渣处理、贮存和处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三)中的全部197.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废渣再利用1000吨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三)中的全部198.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除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I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199.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水井式γ辐照装置;除水井式γ辐照装置外其他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 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除水井式γ辐照装置外其他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不存在污染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环境有影响而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
  (一)流域开发、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开发类建设项目;
  (二)放射性设施类建设项目;
  (三)农业种植、林木种植、牲畜饲养、淡水养殖等农林牧渔类建设项目;
  (四)露天开采、煤炭采选、金属矿采选、非金属矿采选等采掘类建设项目;
  (五)食品加工及制造、烟草加工、纺织、皮革、造纸、印刷业、炼焦、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机械制造等制造类建设项目;
  (六)电力、煤气、水生产供应类建设项目;
  (七)城市道路、城市旧区改造、固体废物集中填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等城市建设类建设项目;
  (八)地质勘查、水利工程类建设项目;
  (九)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民航工程、港口、码头、水运枢纽等交通运输和仓储、电信类建设项目;
  (十)批零、餐饮类建设项目;
  (十一)房地产开发类建设项目;
  (十二)城市园林及城市绿化、学校、旅馆、旅游景区开发、缆车索道建设、娱乐服务、展览馆、影剧院等社会服务业类建设项目;
  (十三)医院、疗养院、卫生站、体育场、体育馆等卫生体育类建设项目;
  (十四)广播电影电视类建设项目;
  (十五)国家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和分级审批管理。
  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
  (三)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环保部门确定由省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
  地、州、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50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1亿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
  (三)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省环保部门确定由地、州、市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2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500万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必要时可以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在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或者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环保部门的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当参与初步选址。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其中需要在开工前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第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备案。其中需要进行设计审查的,环保部门应当参与审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八条 本名录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 号)同时废止。已经废止了的名录,技术方法教材也已经不再引用这个名录,徐颂老师的习题从09年至今好像还是一直引用,还真让人头痛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22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执行。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造成的环境影响应当符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的要求。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工作协调、考核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改善、修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环境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加强周围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方传统风貌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工作效率。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如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须经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或者审核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其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第十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其资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定期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处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范围内如实公示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并开展公众调查,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示建设项目有关信息的,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之日起7日内,公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和审批程序等内容;
  (二)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0日前,公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以及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简本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前款规定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以在公示确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也可以将意见送交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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