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书籍

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希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书籍》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22修订

所需材料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4份);

2、建设项目备案信息表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电子文档;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手续:

1、申请与受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采取法定形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2、项目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3、项目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提出审批建议,经相关司会签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专题会和局务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办理批件。

4、听证与信息公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政府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对可能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书籍

扩展资料:

评估目的:

环境影响评估是用于预测所有开发项目环境后果的正式程序,可在项目规划和设计的早期阶段预见到潜在问题,从而预防、降低及缓解任何不利影响。环境影响评估还需准确说明产品制造或服务提供程序的所有阶段对社会的总环境风险。环境影响评估旨在识别并评价决策过程中初始方法和替代方法对环境的影响,重点是公认需得到最大关注的环境问题,此外还应确定无需进行详细研究的问题。

评估内容:

1、通过项目生命周期确定所有潜在环境影响、问题及因素;

2、对管理和限制涉及项目的环境、社会和健康风险所需采取的措施予以说明;

3、 优化项目并避免对技术和经济造成较大限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环境影响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

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
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分类方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
性研究阶段(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
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3、建设项目符合产业发展导向;
4、满足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5、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4份);
2、建设项目备案信息表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电子文档;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改建、扩建、迁建项目,除上述申报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份(复印件);
(2)原项目环保验收文件1份(复印件),如因原项目未投产而未办理验收手续,需提供情况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22

有一些特殊的项目就需要相应的一些特别的文件企业做环评需要准备啥子材料及手续新建的企业需要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话还需要发改委存案文件,还有就是土地使用证或者租赁协议、若租赁协议未能证明该项目所用土地的性质的话还需要土地部门的证明来证明该地可以建设项目,须要的时候还需要法人身份证拷贝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计划、建设、经贸、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第二章 环境保护预审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建议书之前,持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资料,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表,申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预审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自治区计划、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
(四)有毒化学品、辐射项目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五)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特殊保护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预审的建设项目;
(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本市计划、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
(一)自治区、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预审的建设项目;
(二)县(市)计划、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的造纸、酿造、炼焦、化学原料、化学药品制造、橡胶加工以及含印染、漂染、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纺织建设项目,由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表,应当征求计划、建设、经贸、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对下列建设项目提出环境保护预审否定意见:
(一)严重污染环境并且没有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设项目;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发展规划,能耗物耗高、污染物产生量大的建设项目;
(三)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工艺设备和产品以及禁止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对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自然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者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并且难以恢复的建设项目;
(五)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新建的建设项目;
(六)外省(区)因严重污染环境被关、停后转移到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设项目。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表未报批或者报批被提出环境保护预审否定意见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项目建议书。第三章 环境影响评价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分类管理名录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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