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回答2024-04-05
您提供的资料很模糊啊,难以给出具体回答。泛泛而言,医院这样做原因有三个,第一、患者没有按时缴纳治疗费用;第二、患者确实已经达到出院标准;第三、患者住院时间过长,超过了社保局规定,医院为了避免被扣奖金,因而要求患者出院。从您给出的资料来看,建议您和医院方好好协商,问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如果是第三种情况,可以在出院几天后再找到现在的主治医生办理二次入院。如果并非上述原因,建议您向医院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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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说,医院是没有权利强制让患者出院,入院即构成合同关系,只要有住院指征,只要在缴费,这个合同关系就一直存在,医院就不能强制让患者出院。但是实际上,医院受政策,比如医保的平均住院时间,如果病情稳定的慢性患者,医院就会希望患者尽快出院。如果生命指征稳定,而仅仅是神志和肢体障碍,没有危及生命的情况,这种都是建议回家休养,或者转到康复医院。
但是这种一般都是协商解决,医院并没有强制赶患者出院的权利。
第二次入院,不是疾病同一诊断的话,还是可以办理医保的。若是同一诊断,就得至少间隔15天。
让患者“住院15天病情未达到出院标准就办理出院”或“办理出院后间隔15天后再办理住院”,都是定点医院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如果参保患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科反映,医疗保险科是负责医院内部执行医保政策的监督管理部门。
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住院后短期内可以办理再次住院。对于因治疗后短期内再次住院,但上一次住院费用尚未结算的,由参保人员或代办人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和个人身份证、加盖医保专用章的住院证、上一次住院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用证明,到再次住院的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因为对医院来说,已经各种检查该花钱的已经花了,没啥油揩了。我父亲在重症监护室,一天差不多七八千。后转科室。明明回家没办法呼吸机、喂食(插管),回家不行,但医生一直逼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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