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间借贷判决书

上诉人许卫国、上诉人蒋国忠因与被上诉人王焕新、原审被告上海胧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胧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民)初字第776,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1978年2月1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和平诉被告沈文玉(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倪棣华(以下简称被告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希望《上海民间借贷判决书》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2022年民间借贷判决书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上海民间借贷判决书查询

宋思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22-06-28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川1402民初1646号
原告:潘林海,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火源,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建,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井研县。
被告:宋思敬,女,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井研县。
原告潘林海与被告宋建、宋思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潘林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火源、被告宋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思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林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9万元并按月息2%计算承担自2022年5月7日起至付清为止的利息;2.二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1500元。
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二被告。
2022年5月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9万元,被告宋建以其位于仁寿县房产作抵押,同日,原告委托亲戚罗继儒将19万元转帐给被告,被告宋建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宋思敬以担保人方式签名。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宋建辩称,向原告潘林海借款19万元是事实,但潘林海是眉山财富中心爱上理财公司业务员,从借款后自己通过手机支付宝向爱上理财公司财务罗雪梅支付利息至2022年9月。
借款19万元没有偿还,但利息已付至2022年9月,请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宋思敬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海民间借贷判决书

上海民间借贷判决书公开

法律分析:间借贷的利息一般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但是自然人之间的约定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

在民间借贷案件开庭后,如果法院当庭宣判的,则十日内下判决书;如果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当天下判决书。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一般情况下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总共最长不超过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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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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