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希望《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22最新

  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汇总(2022版)
  收编日期截止至2022年5月1日
  一、综合类
  法条名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修订)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4年修订)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
  1.1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1.14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1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1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1.17划拨用地目录
  1.18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土地权属登记
  法条名称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修订)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
  2.4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修正)
  2.5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版)
  2.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版)
  2.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22修订)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2.10土地登记办法
  2.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22修订)
  2.12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2.13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三、土地征收
  法条名称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87年版)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98年版)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2修订)
  3.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等具体行政行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复函
  3.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3.1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12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3.13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22修正)
  四、土地储备
  法条名称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4.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4.4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4.5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4.6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4.7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8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法条名称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5.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5.6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5.7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5.8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5.9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5.1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5.11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5.1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5.1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5.14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5.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1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5.1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5.18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5.1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5.2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
  5.2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修订)
  5.2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5.2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5.24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5.25监察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法条名称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6.2建设部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请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释义的请示》的复函
  6.3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
  6.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98年修正)
  6.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2修订)
  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涉外法律相关
  法条名称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90年版)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
  7.4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5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7.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06年修订)
  7.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22修订)
  7.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7.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收购境内土地使用权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7.10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7.1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7.12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7.1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八、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8.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8.1.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8.1.2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8.1.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8.1.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8.1.5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几个问题的答复
  8.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8.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8.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8.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8.3城中村改造
  8.3.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版)
  8.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版)
  8.3.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8.3.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8.3.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8.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8.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8.4农村宅基地
  8.4.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版)
  8.4.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22修订)
  8.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8.4.4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
  8.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22修正

国家土地所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国家土地使用权,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
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定义?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国家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写爸爸好。
提到宅基地,我们首先会想到两个概念:
一是宅基地不是自己的,是集体的。这个意思是说,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和集体组织所有两种形式,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归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人只享有使用权,并不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
二是农村“一户一宅”,也就是说一个农村家庭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成年子女分户另过,可以申请自己的宅基地。
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人只有使用权,这是国家的基本土地制度,没有讨论的余地,我们认真接受即可。
早在1995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现行有效)第49条明确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了这一条,可以确定,继承的宅基地,可以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且不受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标的规定。
2022年,原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22〕178号)第6条规定: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这下我们可以妥妥的放心了,只要是合法拥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不管是本村已经有一处宅地基的,还是已经成了其他农村集体组织户口的,亦或者是已经变成城镇户口的,都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到此,我们可以给出答案:如果严格依法办理,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人是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确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土地权属确定和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确定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定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按照《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土地权属证书须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
  土地权属证书由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印制。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建成区外的国有独立矿区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 已为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乡、村办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办理了用地手续后使用的非本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用地,以及其他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办理了用地手续后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八条 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生产建设兵团单位用地,除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第九条 国有铁路、公路和电力、通讯设施以及水库、渠道等水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其管理、保护范围内未办理建设征用手续的原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第十条 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名胜古迹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被撤销,其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第十二条 因实施国家建设、扶贫计划而迁移安置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并对其调剂土地后,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国家未予征用而由其继续使用的土地,原所有权性质不变。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对其依法经批准开垦的国有土地,享受使用权和收益权,所有权性质不变。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签订过土地转让协议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安置劳动力的;
  (四)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五)购买地上建筑物的。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五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为该乡、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于各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已由农民集体或者个人使用的耕地、园地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内不超过20公顷的非本集体所有的夹荒地、戈壁等,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确定为该农民集体所有。第十八条 乡、村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企业、修建道路、水工程、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其用地分别属于乡、村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九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联营企业或者股份制企业的,其原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法》施行前,乡、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非本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村农民集体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二)经县或者乡、村(队、社、场)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给予一定补偿的;
  (三)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四)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五)连续使用已满20年,并在期满前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未向现使用者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
  虽有前款情形之一,但目前土地荒芜、闲置的应当将该土地确定为原乡、村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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