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二十一条的内容是“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在土地超过了使用期限之后土地的使用者将无法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第二十一条的限定农民集体持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到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持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土地使用权。希望《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22修正

种的地己经二十多年了,现在确权需要根据相关情况而定。
不是根据种地的时间长短来确权的,关键是种的这块地,是不是合法所有,属于合法所有,就可以确权,否则,是不能确权的。农村土地确权目前不是终身制的,土地确权后一般不会变地,起始时间以颁发承包土地确权证书时间为准到期时限,暂统一填写为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年限。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为夯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基,需要理顺农村现有产权关系。只有在理清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的财产权利界限的基础上,才能构建起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解放农村生产力。因此,对农村土地与房产的大规模确权登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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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容易获得保护的,农村开荒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其所有权不属于个人,所以不能与承包土地享有同等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利息。所以,应当支付本着物尽其用的物权法原则,开垦荒地形成的占有当属于善意占有,占有人因占有使用该地所得的收获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占有人为使边角荒地成为能够耕种的田地而投入的人力和物力等有益费用也应当受到保护。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开荒地如果是依法的,受法律保护,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要以为荒地就是没有人所有的。
荒地的所有权是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所以你要开发荒地首先弄清楚所有权归谁所有。一般情况下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村集体。所以你可以和村里签订合同,这样比较保险和安全。
因为荒地的租金相对较低并且政策上是相对支持的。
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部分: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86442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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