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全文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其他任何组织都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于我。希望《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全文》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22修正

问题一的依法处理,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主要是其中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征用土地的,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征用土地的,征地协议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二、侵占集体土地的,占用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责令退还土地,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三、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转让土地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没收或拆除;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批准征用的土地,一方当事人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征地协议的,由土地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执行征地协议,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五、挪用或占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侵占招工、转户指标的,招工、转户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问题二,具体怎么确定使用权,由当地政府确定。(gcd,尽在不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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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考讯】
  确定土地权利是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简称土地确权。狭义的土地确权,仅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即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归谁所有;广义的土地确权,是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它不仅包含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主体,而且包含确定不同土地权利的客体和内容。在实践中,土地确权更多地采用广义上的概念。
  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基本法、土地法律和各种土地法规及相关法律中。一、基本法:《宪法》、《民法通则》。
  二、土地法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相关法律:《城市规划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水法》、《文物保护法》等。
  四、土地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外合资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等。
  五、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登记规则》、《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等。
  六、其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在处理土地确权具体问题时,要坚持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一、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
  包含两方面的含义:(1)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城市郊区中已经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的原则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现实中存在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归国家所有,而国家所有的土地不能转为集体所有;(2)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但不能因此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三、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原则
  包括四方面的内容:(1)正确处理国家所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问题;(2)正确处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3)分阶段处理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和集体之间使用土地的土地权属问题;(4)国家所有土地的推定原则,即不能证明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全文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1、请问楼主是什么意思?【1995】年5月1日起执行的文件在【1989年】7月5日停止执行???2、【1989年】7月5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于【1995】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取而代之的是修订后的《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3、你的意思是问:【1989年】7月5日印发的原《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是否会再重新开始执行?那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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