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产品质量要求有多严格 日本质量要求最严格的公司

至于销量上没有因为价格悬殊而拉开差距是因为只要经济调价允许大家都会更倾向于购买价格更。日方人员直截了当的说日本本国市民对产自本地的农产品的安全、健康质量更有信心。。

jy0001-2003《教学仪器设备产品一般质量要求》

日本对进口的玩具产品没基差有实施特定规例,仅订明玩具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根据该法,凡进口婴儿玩具,必须向入境口岸的检疫处提交《进口食品通知书》等文件,以便当局审核及检查玩具产品的重金属、砷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此外,《电器及材料管制法》及《无线电法》对于在日本市场零售的玩具产品实施管制,规定电器和玩具必须贴有安全标志。 日本玩具协会(JTA)对玩具产品订明了安全管制制度,供厂商自愿遵守。凡检定为符合JTA标准的产品,都可贴上ST(安全玩具)标志。产品附贴ST标志纯属自愿性质,并非法律规定。有轮玩具(特别是供小童乘坐的三轮车)可贴上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SG(安全货品)标志。厂商可自愿遵守SG标志的规定。 日本消费者产品安全协会对SG标志和PS标志保留一切权力。产品只要产品的安全标准达到协会的要求并得到国际经贸部的认可,便可以得到SG标志。 “特别产品”是指政府认定由于构造、成分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的原因会造成使用者受伤或死亡的玩具。产品只要达到政府制定的产品评估的技术指导方针的要求,便可获得PS(C)标志。如果无法获得认证,产品将在日本禁销。 ST标志是为14岁以下的儿童的安全制定的玩具生产标准。在日本销售的玩具产品中80%~90%都获得了此认证。美国的FMVSS和欧洲的CE标准可以替代。 日本儿童车类安全标准由国土、规划和运输部颁布的。但美国的FMVSSNo.213和欧洲的CENo.44标准可以替代。 食品安全法增款规定:禁止含有化学物质DEHP的玩具产品的在日本的进口和销售。 在日本有一个激烈的争论:聚碳酸婴儿用瓶在升温时将分离出双酚A,这种物质被认为会仿效雌性激素,并打乱儿童组织再生和大脑正常的成长和功能。虽然日本现在还没有相关的禁令,但含有这种物质的产品在很少日本销售。 家用品质量标签法通过在家用品粘贴适当的质量标签,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核锋脊利益。 长度低于90cm的婴儿服装(供24个月大以内的儿童使用)含有福尔马林的量必须低于75pmm。超度超过90cm的儿童服装如果甲醛含量过高,将不能在日本销售。 JIS标志计划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基础是对授权工厂的生产过程的控制,而不是检查相关的成品。JIS标志对生产商和消费者都有益处,因为它能将由优质生产过程的产品和其他产品区分开来。 同时,SG标志的受害人补偿制度订明赔偿金额。受害人实际获得的补偿视具体情况而定。 《日本度量法》规定,所有进口产品和装运文件必须以公制标示产品的重量及计量单位,儿童用品改渗也在此例。

产品出厂后因不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支付的保修费用

韩国水产品及其制品相关法规
韩国对水产品的管理措施大都基于卫生标准和检验检疫规定。目前与我国关系较大的水产品管理措施主要有:执行先检验后通关、对冷冻水产品进行金属异物检测、原产地标识、事前确认登记制卖渣度等。
2001年,中、韩两国签署了《中韩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对我输韩水产品卫生标准作了详细规定,该协定中未列出、根据韩国法律又必须执行的标准还有,海洋水产部MOMAF制定的《水产品检定项目》和《食品公典》。具体要求如下:
法律 项目 具体要求
《中韩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 土霉素 0.1 mg/kg以下(冰鲜、冷冻养殖鱼和龙虾产品)
恶唆酸 不得检出(冰鲜、冷冻养殖鱼产品)
麻痹性贝类毒素 80 μg /kg以下(软体双壳贝类及其产品)
二氧化硫 0.03 μg /kg以下(干鱼片)
一氧化碳 20 μg/kg以下(冻罗非鱼鱼块及其产品);200 μg/kg以下(冻金枪鱼鱼块及其产品);l0 μg/kg以下(冻罗非鱼真空包装产品)
细菌总数 100 000/g(无须蒸煮即可食用的冻鱼及软体贝类);3000 000/g(冻鳍鱼内脏)
大肠菌群 10/g
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副冲森溶血性弧菌 阴性(无须蒸煮即可食用的冻鱼及软体贝类)
霍乱弧菌 阴性(冰鲜、冷冻产品)
金属异物 未检出(冰鲜、冷冻产品)
虎红(焦油色素) 阴性(鱼子酱及其替散配亩代物、马哈鱼和缚鱼、鱼片、蜡类、海胆和阿拉斯加鳍鱼籽)
《水产品检定项目》和《食品公典》 汞 0.5 mg/kg以下(海产鱼、贝类(包括软体类)、淡水鱼类,除深海鱼类及金枪鱼除外)
铅 2.0 mg/kg以下(海产鱼、贝类(包括软体类)、淡水鱼类)
镉 2.0 mg/kg以下(贝类)
异物 食品中要求不能检出异物
土霉素 0.1 mg/kg以下(鱼类及龙虾)
恶喹酸 暂定标准为不许检出(鳗鱼)
河豚毒素 肉质部分10 mu/g以下;表皮部分10 mu/g以下
氯霉素 畜产品中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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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水产品及其制品相关法规
日本涉及对水产品要求的法规主要有如下几部,相关要求均可从这几部法律中查找到具体内容:
法规名称 具体内容
《食品卫生法》 对水产品的进口程序、检验检疫程序、水产品的成分标准、水产品中农药以及添加剂的标准和规范、水产品标签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检疫法》 主要是针对进口产品是否会带有传热疾病原,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将传染疾病通过进口产品带入到日本国内,包括霍乱和黄热病。日本对进口水产品没有指定的禁止国家或地区。但是对于霍乱发生频率较高、或其他传染病疑似率较高的国家/地区,要按照《检疫法》对进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
JAS法 规定了水产品的质量标签以及自愿性加贴JAS标记。进口水产品在通关后可由JAS注册认证组织加贴JAS标签。JAS是生产商或进口商自愿认证,非强制性。
《华盛顿条约》 也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保护野生动植物为目的。日本关于《华盛顿条约》中规定的水产品的进口,必须按照《华盛顿条约》的规定进行。
其中,《食品卫生法》关于水产品的农药和添加剂的标准和规范、水产品标签要求,具体参见:
水产品中添加剂限量标准
水产品农药限量标准
水产品标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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