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是什么民族 捷克是个什么国家

捷克是什么民族的国家

捷克概况
国名 捷克共和国(The Czech Republic)。
面积 78866平方公里。
人口 10282784人(1999年底)。其中90%以上为捷克族,斯洛伐克族占2.9%,德意志族占1%,此外还有少量波兰族。官方语言为捷克语。主要宗教为天主教。
首都 布拉格(Prague),人口119.3万(1999年1月1日)。1998年平均气温城区10.3℃,郊区8.7℃。
国家元首
总统瓦茨拉夫·哈维尔(Vaclav HAVEL),1989年12月29日当选为原捷斯联邦总统,1990年7月5日再次当选。1992年12月31日捷斯联邦解体后,哈于1993年1月26日当选为捷克共和国总统。1998年1月20日连任。
重要节日
国庆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匈帝国瓦解,捷克与斯洛伐克联合,于1918年10月28日成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为纪念此日,捷克将10月28日定为国庆日。
简况
欧洲中部的内陆国。东靠斯洛伐克,南邻奥地利,西接德国,北毗波兰。地处北温带,受海洋气候影响较大,年均气温6.5℃。年均降水量为696毫米。
5~6世纪斯拉夫人西迁到今天的捷克和斯洛伐克地区,公元830年在该地区建立了大摩拉维亚帝国。9世纪末、10世纪上半叶在今捷克地区成立了捷克公国。1419年~1437年,捷克地区爆发了反对罗马教廷、德意志贵族和封建统治的胡斯运动。1620年捷克地区沦于哈布斯堡王朝的统治之下。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匈帝国瓦解,捷克与斯洛伐克联合,于1918年10月28日成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1938年9月,英法在慕尼黑会议上出卖捷。1939年3月捷被纳粹德国占领。1945年5月9日,捷在苏军帮助下获得解放。1948年2月,捷共领导人民粉碎了资产阶级的复辟阴谋,并开始执政。1960年7月改国名为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1968年8月20日,苏、波、匈、保、民德五国出兵捷克斯洛伐克,苏军并“暂时留驻”。1969年4月,胡萨克出任捷共第一书记(后为总书记),1975年任总统。1989年11月捷政局发生剧变,宪法中取消了有关捷共领导作用的条款,实行多党议会民主制。
1990年更改国名为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同年6月举行首次自由选举,共有23个政党、运动和联盟参加。捷克地区的“公民论坛”和斯洛代克地区的“公众反暴力”组织分别在本地区获胜,占居联邦议会中的多数席位,并组成联邦政府。1992年6月捷联邦举行第二次议会大选,由“公民论坛”演变而来的公民民主党和从“公众反暴力”组织分裂出来的争取民主斯洛伐克运动获胜,成为联邦和本地区的执政党。1992年12月31日联邦解体。自1993年1月1日起,捷克和斯洛伐克分别成为独立主权国家。

捷克是什么性质的国家

捷克概况
2005-09-26 17:56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
捷克基本国情介绍
国名 捷克共和国(Czech Republic )
面积 78,864平方公里
人口 1023万人
首都 布拉格(Prague)
货币 捷克克朗(CK),1 克朗=100哈莱士
1美元=23.94克朗(2005年4-6月汇率)
【简史】捷克为斯拉夫民族。 从17世纪初起捷克民族受哈布斯堡王朝统治达300年之久。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匈帝国崩溃,捷才于1918年获独立,建立了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捷克被纳粹德国占领,后被苏联红军解放,1960年捷通过新宪法,国名改为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1969年实行联邦制,由享有平等地位的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民族共和国组成。1990年大选后,改国名为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1993年1月1日,原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解体,捷克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
捷克现任总统是瓦茨拉夫.克劳斯。
【自然资源】捷森林资源丰富,覆盖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约1/3,主要树种有云松、冷杉、橡木和榉木等。主要矿藏有煤、铀、陶土、玻璃砂等,其中硬煤蕴藏量为65亿吨,居欧洲第五位。
【经济情况】捷克斯洛伐克于1991年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经济一度严重衰退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市场经济框架基本建成。1993年1月1日,捷克成为独立的共和国。自1994年起捷克经济开始逐步好转,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4%。1995年和1996年,经济转轨进一步深化,私有化已基本完成。经济立法不断健全和完善,国民经济各个部门都开始了不同程度的复苏。
1995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4.8%。1996年按1994年不变价格计算为13,860亿克朗(约合51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8%,人均国内生产总值5,051美元。1996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工业生产总值增长了6.8%,捷外汇储备增加,至1996年底达161亿美元。1998年以前,捷失业率和通胀率保持较低水平,1996年失业率为3.5%,通胀率为8.8%。 1999年GDP同比增长1.2%,失业率增长到9,37%,通胀率减少到2,1%。 2001年捷经济增长率为2.6%。2002年外汇储备为244.75亿美元;外债为262.81亿美元;GDP同比增长1.5%,达698.68亿美元,人均GDP为6788.6美元;失业率为9.8%,通货膨胀率为1.8%。 2003年外汇储备为267.95亿美元;外债为348.61亿美元;GDP同比增长3.1%,达769.06亿美元,人均GDP为7538美元;失业率为10.3%,通货膨胀率为0.1%。
2004年经济增长4.4%,GDP1070亿美元,外债总额453亿美元,平均工资约合659美元。捷外汇储备为248亿美元,失业率为9.5%,通货膨胀率达到2.8%。
1994年至2003年捷外债发展变化表(单位:亿美元)
年份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金额 106.94 165.49 208.45 213.52 240.47 226.13 213.72 223.74 262.81 348.61
从1995年10月1日起,捷克克朗实现经常项目下自由兑换。
1、工业。捷克工业产业结构是按大中型企业(100人以上的企业)的产值统计的。下面是各行业占整个工业中的比重:
能源性原料开采占整个工业的6.2%,其他矿物原料开采占0.3%,电、天然气和水的制造及输送占7.5%,加工工业占86%。钢铁和钢铁产品加工占19.04%,食品加工占17.58%,车辆制造占10.14%,机械和设备占8.78%,化学和制药占6.77%,煤炭、原油加工占6.14%,电器和光学仪器占5.85%,纺织品和服装工业占5.63%,造纸、印刷和出版业占5.40%,玻璃、陶瓷和建筑材料占5.32%,橡胶和塑料工业占2.89%,木材加工工业占1.73%,皮革加工占1.50%和其他未分类的加工工业产品占3.24%。捷克机械制造工业在世界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据欧盟有关机构的研究,捷克机械制造工业的竞争力在欧洲排在前5位,在世界排在前15位。在各工业部门中,纺织业、航空、汽车、环保和食品加工工业更为突出。
2、旅游。捷克有着非常丰富的旅游资源,有“中欧花园”之称。 捷克是个多山的内陆国家,森林覆盖面积占全国面积的1/3,湖泊、鱼塘遍布全国各地。捷克的建筑式样风格独特,几乎囊括了欧洲各个历史时期的建筑风格,尤以哥特式建筑最为著名,全国各地都有依山傍水修建的各个时代的城堡,大多保存完好。首都布拉格有"金色布拉格"和"百塔之城"的称号。
2003年外国人入境旅游者达9400多万人次,旅游业外汇收入为35.5亿美元,旅游业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率为4.2%,对出口的贡献率为7.3%。
3.基础设施。 ①铁路运输:捷克的铁路运输能力很强,有铁道线9,430公里,其中7,402公里为单线,1,933公里为复线或多线,并有94公里的窄轨铁道。通行时速120公里的铁道线有620公里,2,743公里的铁道线已经电气化,占铁道线路总长的29.1%,电气化铁道适用于时速160公里的火车通行。②公路运输:捷克的公路系统包括高速公路414公里和其他道路的55.086公里,其 中包括一级公路6,159公里,二级公路14,273公里和三级公路34,35、公里。 ③航空运输:捷克的主要国际机场有布拉格卢津(RUZYNE)机场、布尔诺土拉尼(TURANY)机场、奥斯特拉发莫斯诺夫(MOSNOV)机场和卡罗维伐利(KARLOVYVARY)机场等。除此之外,捷克还有由不同机构运营的6个机场、58个用于国内公共运输的机场、5个非公用机场和15个用于救援的直升机机场。
【居民生活习惯】捷克人受教育程度和音乐素养普遍较高,有"每个捷克人都是乐师"的民谚,在对外交往中,讲究礼仪、穿着、身份对等;在公共场合讲究秩序,保持安静,尊重个人隐私;在饮食上属欧洲风格,肉类产品消费量大,喜饮啤酒,人均啤酒消费量居世界第一。
【贸易政策】
1.捷克实行贸易自由化政策,取消了外贸的国有垄断, 放开外贸经营权, 取消进出口商品限制。根据捷克《贸易法典》只要在法院和工商局注册的企业,都有外贸经营权。
2.商品和服务的进出口亦自由化,进口关税较低, 对欧盟和与捷签署贸易协定国家提供最惠国待遇。对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提供普惠制待遇,对最不发达国家提供零关税进口待遇,出口不征税。
只有对极少数产品(如武器,药品和麻醉药品等)实行非关税的进口限制,即许可证制度。对国家承担国际义务限制出口的商品(如纺织品,钢材等)要求出口许可证。
3.捷克积极支持世界贸易组织的自由化进程,并与欧盟签署了联系国协定,与波、匈、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签署了中欧自由贸易协定(CEFTA),在这些协定中,对成员国彼此间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都有更具体的规定。
4.捷克政府为了扭转过去过度依赖原经互会国家、特别是原苏联的状况, 积极与世界各地区发展经贸关系。捷贸易政策的中心是"面向世界,开展多样化贸易,重点在欧洲"。自经济转轨开始以来,捷克逐渐完成了贸易的地区结构的转变,即从东方市场转向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目前,对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的贸易已在捷克对外贸易总额中占有极大份额,2003年向欧盟出口占捷克当年出口总额的69.8%,从欧盟国家进口则占到捷克当年进口总额的59%。
此外,经过多年的谈判和努力,捷克等十国已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欧盟,在对外经贸政策方面,将执行欧盟的共同贸易政策,并成为欧盟统一市场的一部分。
【对外经贸关系】1995年捷对外贸易额为370亿美元。 1998年以来捷外贸继续发展,进出口商品结构有所改善,但逆差额进一步加大。1998年的外贸总额为17792.47亿克朗(约合508.4亿美元)。1999年的外贸总额为19275.94亿克朗(约合550.7亿美元),同比增长8.3%,其中出口额为9288.65亿克朗(约合265.4亿美元),同比增长9.2%;进口额为9987.29亿克朗(约合285.4亿美元),同比增长9.3%。 2000年,捷克外贸总额为23630亿克朗(约合611亿美元),同比增长10.9%,其中出口额为11211亿克朗(约合290亿美元),同比增长9%;进口额为12419亿克朗(约合321亿美元),同比增长12%。2001年,捷克外贸总额为26537亿克朗(约合698亿美元),同比增长14%;其中出口额为12681亿克朗(约合334亿美元),同比增长15%;进口额为13856亿克朗(约合365亿美元),同比增长13.7%。2002年,捷克外贸总额为25805亿克朗(约合791.59亿美元),同比增长13.4%;其中出口额为12548亿克朗(约合384.02亿美元),同比增长15%;进口额为13257亿克朗(约合407.57亿美元),同比增长11.7%。2003年,捷克外贸总额为28117亿克朗(约合999.96亿美元),同比增长26.3%;其中出口额为13709亿克朗(约合487.4亿美元),同比增长27%;进口额为14407亿克朗(约合512.56亿美元),同比增长25.7%。
在捷对外贸易中,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占重要地位。2003年从出口来看,捷向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出口额为369亿美元,占捷出口总额的75.7%,其中对欧盟的出口占捷总出口额的69.8%;捷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额为14.2亿美元,占捷出口总额的2.8%。对包括独联体在内的欧洲经济转型国家的出口额为90.2亿美元,占捷出口总额的18.5%;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经济转型和国有经济国家的出口额为2.77亿美元,占捷出口总额的0.6%;从进口方面来看,来自经济发达国家的进口额为351.5亿美元,占捷进口总额的68.5%,其中来自欧盟国家的进口额为303.8亿美元,占捷进口总额的59%;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额为30.4亿美元,占捷进口总额的7.3%;来自包括独联体在内的欧洲经济转型国家的进口额为64.9亿美元,占捷进口总额的12.7%;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经济转型和国有经济国家的进口额为27.4亿美元,占捷进口总额的5.3%。
2004年,捷克外贸进出口总额为1345亿美元,同比增长33.2%,其中出口668亿美元,同比增长23.8%,进口677亿美元,同比增长19.2%。在捷对外贸易中,捷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仍占主要地位。2004年1-12月,从出口来看,捷向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占捷出口总额的91.6%,其中对欧盟25国的出口占85.9%;欧盟15国的出口占68.1%,捷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占捷出口总额的3%。对包括独联体在内的欧洲经济转型国家的出口占捷出口总额的4.7%;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经济转型和国有经济国家的出口占捷出口总额的2.3%;从进口方面来看,来自经济发达国家的进口占捷进口总额的81.8%,其中来自欧盟25国家的进口占捷进口总额的71.8%;来自欧盟15国的进口占 58.7%;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占捷进口总额的6.3%;来自包括独联体在内的欧洲经济转型国家的进口占捷进口总额的6.4%;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经济转型和国有经济国家的进口占捷进口总额的4.9%。
2004年捷克前十大的贸易伙伴依次为:德国、斯洛伐克、波兰、奥地利、意大利、法国、英国、荷兰、中国、俄罗斯。
捷进口商品主要为:石油和天然气、计算机、机械和交通设备、医药产品和器械、电话机、计算机和辅助设备、通讯设备、铁矿石、家用电器等。
出口商品主要有:机械和运输设备、钢材、玻璃制品、木材、轮胎、家具等。
1992年12月,捷克、波兰、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在波兰的克拉科夫签署了中欧自由贸易协定(CEFTA),1996年1月和1997年7月分别吸收斯洛文尼亚和罗马尼亚为成员国。该协定旨在通过逐步降低关税税率。消除非关税壁垒,以促进缔约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最终在缔约国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
1991年12月16日,原捷联邦与欧盟签署了联系国协定和有关贸易问题的临时协定,该协定于1992年3月1日生效。
自1992年3月1日联系国协定生效起,欧盟对捷克70%的向欧盟出口的商品取消关税和配额,其余的30%在5~6年中放开,捷克对欧盟20%~25%的出口商品放开,其余的在5~9年中完成。
【经济贸易管理体制】捷克工业和贸易部负责捷克的对外贸易和工业,该部下设5个分部:条法、预算和管理分部,经济政策和企业经营分部,工业和建筑分部,能源、电力和冶金分部,对外经济关系和欧洲一体化分部, 每个分部由一位副部长负责。 5个分部下设35个司。
另外,工贸部下设捷克投资局(负责吸引外资)和捷克贸易局(负责促进出口)等事业单位。
【进出口商品检验】
1.出口。 不涉及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的商品,可自由出口,无需经任何商检,只有当国外进口商要求捷克出口商出具有关产品商检证明时,则需办理出口商检手续。捷克负责出口检验并出具商检证明的主要机构是因斯佩克塔(INSPEKTA)股份有限公司。
因斯佩克塔公司主要负责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技术参数等方面的检验和对产品进行化学分析,出具技术报告等。在检验中主要使用ISO9000质量标准体系。
2.进口。 捷克对商品的进口有严格的检验制度,有很多商品需事先经国家标准计量局的国家检验所对其样品进行定级、审核并出具商检合格证方可进入捷克市场。
需经检验所检验的商品大类有:
钢材、化工产品、五金、电工、阀门管件、家电、医疗设备、各种机械产品、电力设备、建筑材料、劳保产品、办公设备、玩具、粮油食品、土畜产品、烟草和药品等。
主要的商品检验所有:
电工产品检验所、机械产品检验所、农业和食品检验所、建筑技术检验所、国家农业、食品和森林机械检验所、国家药品检验所、化纤检验所、机动车辆检验所、音像录制检验所、纺织品检验所等。
3.捷克贸易检验局。 该局是国家机构,从属捷克工贸部,主要职能是在国内市场上对产品和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贸易检验局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或服务采取罚款甚至取缔等惩罚措施。
【产地证规定】在捷克进行加工贸易,在捷克境内加工产品附加值需达到60%以上才可视为捷克产品,取得捷克的原产地证明,即"欧1格式"(EUR1)。
【重要博览会和展览会】捷克最大的展览会机构是布尔诺博览会和展览会股份公司,该公司每年在布尔诺展览中心举办数十次国际性的博览会和展览会。其中有影响和规模的是:国际机械博览会、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国际食品博览会、国际金融博览会、国际汽车展览会等等。我国曾多次参加机械和消费品博览会。此外,布拉格展览公司也是捷克比较著名的展览会机构。
有关机构的联系地址是:
1、布尔诺展览公司Bvv,a.s.(Brno Trade Fairs and Exhibition Co.,Ltd.)
Výstaviště 1,64700 Brno, Czech Republic
Tel: 00420 541 151 111
Fax:00420 541 153 070
电子邮件: info@bvv.cz
网址: www.bvv.cz
2、布拉格展览公司(INCHEBA PRAHA spol. s r. o.)
Areál Výstaviště Praha, P. O. BOX 555
170 90 Výstaviště Praha 7 - Holešovice
Tel: 00420 220 103 111
网址:http://www.incheba.cz/
【投资环境】捷政府非常重视吸引外资。1998年4月,捷克政府颁布了实施投资优惠政策。按照捷与欧盟谈判规定,入盟后,捷于1998年开始执行并不断完善的投资优惠政策仍可以保留。
捷政府简化企业注册的审批程序,根据和其它国家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保证企业利润和资本的自由汇出,克朗的自由兑换保证了企业的外汇平衡,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立法逐步健全。由于近几年捷经济发展状况较好和捷政府出台一系列吸引外资措施,捷吸引外资额连续几年位于中东欧国家之首。
捷克政府为了更好地引进和管理外资,在工贸部内设置了由部长直接领导的捷克投资局。中央和地方政府除给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国民待遇"外,还在税收、土地、员工培训等方面给予优惠和资助。
据捷克统计局资料,1993年-2004年捷克共吸引外商直接投资409.87亿欧元,前十大投资国分别为:德国(30%),荷兰(15%),奥地利(10%),法国(9%),美国(7%),瑞士(6%),比利时(4%),英国(4%),日本(4%)和瑞典(1%);制造业主要投资产业为:机械设备业(59.52亿欧元),基础金属及金属产品(20.7亿欧元),精练油及化工业(20.51亿欧元),食品和烟草(16.31亿欧元)。非制造业主要投资产业为:金融业(80.48亿欧元),贸易、酒店和餐饮业(54.6亿美元),运输、储存和通讯业(50.03亿美元)和房地产以及商业活动产业(32.84亿美元)。
1.捷克的投资风险等级。 2002年,国际知名的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Poor's)按捷克本国货币将捷克的长期信用等级评为A+级,短期信用等级A1级。
2.投资保护。捷克和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30多个国家签署了投资保护协定,这些协定保证了外国在捷的投资不受到损害。并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3.外汇管理政策
捷克政府1995年制定了外汇法(1995年219号法令),同年10月 1日外汇法开始生效。
外汇法取消了一些在商品支付、货物支付和转账方面的限制。外汇交易涉及转账和支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捷国内外汇交易已经放开,捷货币在国内自由兑换。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可以将外汇自由汇入或汇出捷克,并用克朗自由兑换外汇,国外投资者可在捷境内自由投资,可以在克朗帐户或外汇帐户上存取款。2001年捷政府对外汇法进行了修订,除对国外自然人投资捷不动产有一定的限制外,新的外汇法取消了与资本流动和外汇交易有关的监管。
在捷境内,只有取得长期居留许可的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才可以从事外汇交易,外汇交易法保障其资本及利润汇出的安全性,并对外汇汇出和开立外汇账户无任何限制。
从事外汇交易、外币兑换或其他金融服务都必须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在外汇管理方面,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作为国家机构,负责外汇管理,其中财政部管理国家机构、国家基金等,中央银行管理国内其他自然人和外国人。外汇交易许可证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央行在发放时一般主要审查申请人从事外汇交易的技术、人员和资金条件、相关管理人员和交易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无犯罪情况、公司所有者的无犯罪情况等。许可证规定了经营范围、条件和持证人的有关责任等,不能超出经营范围,如买卖国外的有价证券等。同时中央银行也规定了法人可以从事的外汇交易种类,以及法人从事外汇交易的最低资本金。外汇法也规定,所有从事外汇交易、兑换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捷国内银行开立存款保证金特殊账户,按照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
目前,捷对于国外资本在捷境内自由流动的限制仅涉及一些特殊的领域,如民用航空和国有土地的私有化等方面,除此以外,合法的外资进入捷克和投资利润的汇出都没有限制,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投资保障法规的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随身携带总值超过9804美元的本外币现金、旅行支票以及能兑换成现金的其他金融支票出入捷海关时,需向海关申报或出示有关证明。
贷款:外资企业可以向捷克银行或在捷克开立的外资银行的分行申请贷款。
捷已于2004年5月加入欧盟,现捷政府预计捷将在2022年正式加入欧元区。
【外商投资企业应交纳的税收】在税收方面,捷克自1993年对税收进行了改革,实行增值税,统一所得税,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企业在税收方面不享受特殊的政策。对企业来说主要有以下税种:
1.增值税。捷克税法规定,凡一年内营业额超过100万克郎,企业须向税务部门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
2004年5月1日入盟后,增值税税率调整为5%和19%两档。其中只有少数商品和服务项目纳入5%的增值税范围,如农产品、食品、药品、书刊、报纸、取暖等。一些商品和服务项目增值税为19%,如餐馆、宾馆、旅游、贸易、中介服务、车辆和工具的维修和保养、电力、固体燃料、天然气、电信和理发行业等项目。捷克对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税。
2.消费税。征收对象有5类,如碳氢燃料、碳氢润滑油、烈性酒、啤酒、葡萄酒和烟草制品等,消费税适用于捷克或进口的特别指明的商品,其纳税人在捷克生产或进口这些产品的法人或个人。消费税在单一环节征收,主要集中生产环节,一般为从量征收。最近几年,几乎所有消费税都不同程度提高了税率。
3.企业所得税。目前,捷克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26%,2006年将进一步降至24%。企业经营所得及资产转移所得都应纳税。
4.个人所得税。分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居民纳税人包括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个人或在一个日历年内在捷克境内居留时间超过183天的个人,需交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在捷克境内取得的收入纳税,按年收入的不同税率从15%~32%不等。
5.社会和医疗健康保险。雇员的社会和健康保险费为其工资的12.5%,雇主必须额外向捷克社会和健康保险机构交纳所有雇员工资的35%。其中包括健康保险,雇主支付9%,雇员支付4.5%;养老保险,雇主支付21.5%,雇员支付6.5%;失业险,雇主支付1.2%,雇员支付0.4%;疾病和其他保险,雇主支付3.3%,雇员支付1.1%。
【注册公司的程序】捷克法律允许外国人在捷依法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并与本国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外国人可以建立独资、合资企业,也可加入现有的捷克企业。对于外国投资没有上限规定。
捷克商业法典规定在捷从事贸易经营等活动,可以采取几种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捷文缩写为s.r.o,下同)、股份公司(a.s)、合营公司(v.o.s)、两合公司(k.s)、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采用最多的方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求最低注册资本为20万克朗,股份公司为200万克朗。
在捷申办合资企业或公司的外国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在捷克设立公司的法人、负责人或董事会成员必须取得在捷长期居留许可;2、年满18周岁;3、无犯罪证明;4、法人或代表需被证明具有一定的捷语水平。
然后按下列步骤进行:
1.选址和确立公司名称。选定办公地址、确立公司名称和公司类型。
2.准备文件。用捷克文起草申办公司所需的各种文件, 如:申请书、公司章程、合作协议等。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地点、法人或法人代表、注册资本、资信证明、经营范围、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3.文件及护照公证。上述文件经公司所有发起人签字后,送交办公地点所在地的公证处公证。同时还要将护照进行公证。
4.开设银行帐户,存入注册资本。在开立银行帐户时,需向银行出示全套设立公司的申办文件,存入注册资本金。银行在收到存款后,出具有关资金到帐的证明。
5.工商登记注册。将上述所有文件送交办公所在地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
6.法院商业登记。根据现行捷克商业法典规定,所有捷克境内企业都须办理商业登记。商业登记簿为一份公开名册,由地方商事法院保管。企业须向地方商事法院提出申请,将公司列入公开名册中,该申请书须经所有合伙人签名并公证,并随同有关文件(详见附后“所需文件清单”)一起递交地方商事法院。商事法院将在一定时间内出具一份商业登记文件给申请公司。
所需文件清单如下:
(1)工商营业执照;
(2)申请成立公司文件;
(3)注册资本的银行收讫证明;
(4)办公场所的房租合约;
(5)地方主管机构对该公司所在地的核准文件;
(6)外国籍企业负责人(法人、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在捷居留许可;
(7)其它地方商事法院要求的文件。
7.启动银行帐号。向开户行提供有关法院商业登记文件,公司授权人启动帐户, 并向银行提供签字模式。
8.办理税务登记。自公司注册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登记。
【申办赴捷签证】自2001年6月1日起,中国所有类型护照均需办理签证。办理地点如下:
捷克驻中国大使馆领事部:
北京市建国内外日坛路
Tel:0086 10 6532 6902 Fax:0086 10 6532 5653
捷克驻上海总领事馆:
上海市淮海中路1375号启华大厦
Tel:0086 21 6471 2420
办理赴捷签证需提供以下文件:
1.签证申请书(在办理地点领取);
2. 本人有效护照附二寸彩照两张;
3.邀请信,捷克外事警察局颁发的标准邀请信;
4.护照、绿卡或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5. 如邀请人是在捷开办公司的外籍公民,则需要:公司注册文件,护照和绿卡的复印件,并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如邀请人是捷克公民,则需提供公司的注册文件(即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并经公证处公证;
6.经过确认的往返国际旅票(即OK票)。
从申请到领取90天以内短期签证的法定时间为30天,90天以上签证为60天。
【在捷办理投资居留证】(即绿卡)向捷有关外事警察局申请办理长期居留证,需提供以下文件:
1.长期居留申请表;
2. 本人有效护照及二寸彩照三张;
3.申请成立公司的文件;
4.法院的"贸易索引抄件"(或称法院商业登记文件);
5.在捷住所文件;
6.无犯罪证明及出生证复印件;
7.资金证明(包括生活证明);
以上文件需经公证处公证。
驻捷克使馆经商参处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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