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抵押权让与他。同时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人的权利有()A对抵押物占有、使用

1 .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保证自己或他人债务履行的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2. 不同权利: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抵押人有权收取孳息。
3.不同义务:抵押人的行为可能会使抵押物的价值受到损害或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而不转移财产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况的,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前款所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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