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册如何办理

现在可以采用线上或预约现场的方式去办理注册,其实分的注册流程大体上的差别不大,都是提交名字去审核,然后在通过之后提交材料,审批通过后就可在预约好的时间内去领,1、分企业名称核准2、行业审批许可分经营范围中有特殊产品或服务的,需办理行业审批许可证。3、办理营业执照及刻章4、办理税务登记证分注册完毕后,还需开设账户,(2)分没有注册资本因此无需验资;(3)分可以招募员工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障;(4)分不需。希望《分公司注册如何办理》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分公司注册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法律分析:一.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二.设立登记程序: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填写登记注册书;

3.提交登记文件、证件,受理后按约定日期领取营业执照。

三.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表格);

2.指定(委托)书(表格);

3.股东会决议;

4.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5.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执照复印件;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分公司注册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法律分析:分公司注册流程:一、名称核定,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刻章凭工商局签发的函件刻公司公章。三、工商登记注册。四、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五、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六、税务登记证(地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分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1)办理分公司企业名称核准。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到分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区的工商局申请办理。

(2)办理前置审批项目。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特殊产品或服务的,需办理行业审批许可证。一般来说,分公司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3)提交分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总公司的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刻章。分公司营业执照出来后,可以刻分公司公章、财务章、负责人的印章。

(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6)办理税务登记证。无论独立核算分公司还是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都需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注册如何办理手续

分公司是一个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注册的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到分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区的工商局申请办理分公司企业名称核准;
2、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特殊产品或服务的,需办理行业审批许可证;
3、提交分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办理营业执照;
4、进行分公司公章、财务章、负责人印章的刻章。
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除上述步骤外,还需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开设分公司营业帐户,并申请发票。一旦工商部门审批以后就可以到大厅领取营业执照,有了营业执照就可以让这个分公司成立起来,因此在成立分公司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到以上的流程,以免会给分公司的注册带来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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