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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材料,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信息进行公示,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并告知申请企业。 

依据《南京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后,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南京市工商局网站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信息进行公示。企业简易注销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登记机关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应当正式受理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申请,并于公示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登记机关在作出决定前收到异议的,应当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并告知申请企业。登记机关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扩展资料: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要求规定: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解散进入清算期间没有债权债务,并且截至注销登记申请时已自行组织清算完结的企业。 

2、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3、骗取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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