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平台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积分上办办理平台:上海市人社局官登录上申报登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点击右下方“人社服务”,选择“积分管理”,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希望《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平台》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平台续办等待受理

法律分析:第一步:下载“随申办市民云”APP,然后进行注册并登录;第二步:然后注册登录成功,可在下方菜单栏找到随申办,然后点击在页面菜单栏中找到社会保障,点击更多;第三步:然后点击进入找到居住证积分,然后点击进入下一步;第四步:然后进入居住证积分查询页面,确认信息无误之后,点击“立即查询”,即可查询结果。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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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持有《上海居住证》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法律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工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部门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实现来沪人员居住房屋、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居住证》积分、学籍和学历、工商登记、婚姻登记等人口管理与服务相关信息的共享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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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积分有效期多少?如何申请

上海居住证积分有效期多少?如何申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个人不能申请积分,上海居住证积分有效期多少?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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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积分只要申请成功就一直有效吗?

不是,居住证积分的有效期是一年,并与申请人的居住证有效期保持一致。一旦居住证过期了,那么居住证积分也会失效。所以居住证积分首次申请成功之后并不是永久有效,每年更新居住证之后,如果需要居住证积分请记得及时进行居住证积分确认,也就是积分续办。

来上海工作多年,从来都没有办过居住证,现在知道积分有这么多的作用,想要马上拥有居住证积分,该怎么操作?

如果想要拥有居住证积分,首先的前提要拥有居住证。凡是来到上海,在沪拥有稳定合法居住地,居住登记满半年后就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然后对照居住证积分政策,如果满足积分条件的话就可以通过单位来向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进行居住证积分申请。

上海有没有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

没有。居住证和积分有关系,居住证和落户有关系,居住证积分达标可以享受一定的市民待遇,但是积分和落户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积分达到多少就可以落户的说法。目前居转户的要求里也没有居住证积分这一条件作为前提。

有了居住证后需要马上申请居住证积分吗?

不一定,请根据个人实际需求来决定。目前外省市人员有上海市积分后可以享受的市民待遇主要体现在子女教育方面,比如就读公办学校,子女参加中、高考等,所以对暂时没有达到落户要求有子女的人来说,申请居住证积分还是有不少作用的。

居住证积分的.分数是不是越高越好?

不是。居住证积分只要达到标准120分,个人就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注册地的人才中心申请办理,无所谓高低,因为最终打印出来的积分通知单上是不显示具体分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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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积分怎么查

第一步:下载“随申办市民云”APP,然后进行注册并登录(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然后注册登录成功,可在下方菜单栏找到 “随申办 ”,然后点击在页面菜单栏中找到“社会保障”,点击更多(如下图所示);

第三步:然后点击进入找到“居住证积分”,然后点击进入下一步(如下图所示);

第四步:然后进入居住证积分查询页面,确认信息无误之后,点击“立即查询”,即可查询结果(如下图所示)。

在上海生活,申办居住证对孩子上学、驾驶证办理、护照办理等等有很大帮助,居住证积分也可以帮助大家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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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积分的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PS: 个人不能申请积分 )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积分申请对象。

积分办理流程

1、来沪人员至现居住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2、来沪人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

3、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4、用人单位首次申请时应按照《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网上注册,并至单位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审核单位信息。

5、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为申请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申请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

提示:为保证居住证数据传送,申请人领取《上海市居住证》3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再为其网上注册创建积分账号。

6、单位为申请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7、单位将积分申请材料递交至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8、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9、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以学历申请积分的,需进行教育经历的核实,随后进入审核程序。

10、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11、根据通知的时间和地址,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通知书》,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

一、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的用人单位在上海人力资源社保局上进行单位网上注册,真实填写单位信息,注册完成后,单位人事专员持相关材料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进行单位注册审核。

二、单位注册审核所需书面材料

1、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原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中介服务机构还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

2、用人单位应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受理点申报,不得跨区申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公共平台

上海户口积分120分须知

  户口在生下来的时候就应该存在的,现在我国都实行实名制,不管是上学还是办理各类事项,基本上都会用到户口。所以户口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上海户口积分120分须知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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