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版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希望《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计划生育条例2023最新修订后生育假为多少天

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陕西地方相关法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所以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陕西在此基础上增加60天,共为158天。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陕西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2022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23最新修订全文

根据陕西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1.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根据2022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拓展资料:
1.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
2.2022年陕西陪产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2)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3.陪产假
(1)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2)2022年10月,除了西藏和新疆外,其余29个省份均相继修改了本地计生条例,明确了本地的陪产假(部分地区称为护理假)的期限。其中,最短的陪产假有7天,最长的则有1个月之久,多数地区的陪产假为15天。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全文

哪14地启动修订计生条例

  哪14地启动修订计生条例,2022年,生育政策进一步优化,一对夫妻可以生育3个孩子。国家同时废除了社会抚养费等其他制约生育的措施。哪14地启动修订计生条例。

  哪14地启动修订计生条例1

  健康时报记者根据各省市发布的公告不完全统计发现,截至11月2日,已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公布了当地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普遍提出了延长产假和陪产假、增设“育儿假”等措施。其中,江西、四川、江苏、贵州、吉林以及山西等6个省份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已获通过,辽宁、湖南、湖北、陕西、安徽、海南、宁夏、云南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草案正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育儿假肯定是有意义的,我家孩子刚满一岁半,最需要的就是父母的陪伴,不论什么假期,最期待的还是能落实到位。”来自四川省的杨女士告诉健康时报记者。来自安徽的产妇林女士则认为,“产假延长的同时建议也延长爸爸的陪产假。”

   产假最长或可延至350天,男性陪产假最长延至35天

  健康时报记者梳理发现,在上述6个条例修正案已获通过的省份中,江西省条例较之前,在产假和陪产假上均有明显延长:产假增加30天(达到188天),男性陪产假增加15天(共30天)。

  江苏对原有的产假和陪产假政策进行了微调。上一版的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新修改的条例为,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

  计生条例修正案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8个省份/自治区中,辽宁拟增加男性陪产假5天,从此前的15天增至20天。湖北为产妇拟增加30天产假,从此前的128天增加到158天。安徽则拟增加婚假10天(共13天),增加产假30天(累计达到188天),增加陪产假至总计30天。

  宁夏现行人口计生条例规定,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总计158天。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则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依法享受158天产假,经单位同意可以休至孩子一周岁;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30天产假(总计188天)。此外,宁夏自治区也拟增加男性陪产假,从此前的25天拟增加到35天。

  陕西的计生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则明确给予了三孩产妇更大的产假力度: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其配偶增加护理假十五天。

  根据陕西征求意见稿,未来陕西生育三孩的产妇也许可以休法定产假大约350天(98基础产假+60天+10天孕检奖励+半年三孩产假)。

  哪14地启动修订计生条例2

  日前,陕西省司法厅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与生育相关的假期大幅度增加,吸引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征求意见稿》提出,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30天的育儿假。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其配偶增加护理假15天。

  2022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此后,各省级行政区陆续修订本地计生条例,与上位法相衔接,都提出了落实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并且在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加大生育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目前来看,陕西省的《征求意见稿》在假期调整方面,是步子迈得较大的。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有至少30天育儿假,这些规定大大增加了父母双方的假期。特别是对于女性来说,延长后的产假加上半年奖励假再加上育儿假,将有一年多的假期。

  对于育儿来说,这当然是一个好消息。父母双方有了大量时间抚育婴幼儿,这可以说为破解“带娃难”问题下了一剂“猛药”。但是,作为一名女性,在看到“半年奖励假”的时候却不由自主地一哆嗦。这么长的假期,将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给员工放假,付出成本的'主要是用人单位。在此之前,不乏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询问女性的婚育计划,甚至有单位明确规定女员工的生育时间,就是因为用人单位认为女性生育带来了“负担”,试图控制和减轻这种“负担”。为此,人社部等九部门专门出台通知,明确规定招聘过程中不得询问女性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即便如此,生育成本如何合理分摊,仍然是个绕不开的话题。给父母增加假期,减轻了家庭的育儿负担,却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人力成本。这个成本如何消化,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个难题。虽说企业也有支持生育的社会责任,但如此大幅度地增加假期,仍显得有些激进。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会不会因此更倾向于不招女性员工呢?女性的职场之路会不会遭遇更多绊脚石?这些都是在延长假期的同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假如女性的职场之路因此而更难走的话,那么,她们的生育意愿很可能变得更低。这就与出台新规所期望达到支持生育的目的背道而驰了。

  事实上,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综合性大课题。提供假期固然是一种思路,但还远远不够。就解决“育儿难”问题来说,进一步拓宽普惠性托育服务的供给渠道,鼓励企业等用人单位参与提供托育服务,也是近年来日渐被关注的话题。《“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支持工业(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等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普惠托位要向社会开放提供。”

  相比于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而言,企业可以根据用工特点提供更符合员工实际需求的托育服务内容,帮助员工更好地平衡工作与家庭的矛盾,提升员工的归属感。当然,即便是这类托育服务,也不是完全交给用人单位就行,还需要政府部门提供财政或税收支持,专业机构提供规范的业务指导,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监督等。社会各界通力合作,才能扎实拓宽普惠性托育服务渠道。

  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合作,提供更多普惠性托育服务,进一步拆除女性就业的各种隐性门槛,或许才是支持生育的更有力措施。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时间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22年5月26日经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5月26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具体应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生育政策的相关问题
  1.计算当事人子女数时,应包括:本人结婚生育和非婚生育的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的子女;收养的子女。
  2.本省居民与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结婚,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不在内地定居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3.夫妻2022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为合法生育。
  4. 2022年5月26日以后生育多孩的,按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执行。
  二、关于奖励政策相关问题
  1.夫妻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2022年1月1日后,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办理,办理时间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经领取的奖金、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优惠、奖励。2022年1月1日以后不再鼓励只生育一个子女,凡2022年1月1日以后初次生育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检查是指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凭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享受延长婚假、产假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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