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

该企业基本没有内控制度,更谈不上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合理性问题。在内部控制中,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对实物资产处置的授权批准制度作出相互制约的规范,第十一条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及各部门明确规定授权批准的范围、层次、程序、责任等相关内容,内部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授权范围行使相应职权,经办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企业担保业务的流程无非就是受理申请、调查评估、审批、签订担保合同、日常监控等几个简单的流程。希望《担保公司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担保公司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管理

一、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3]中小企业的风险,是指受保企业的违约风险,这种违约风险的大小可能与中小企业整体存在的问题有关系,也可能与单个受保企业的状况有关系,包括以下风险:(一)企业经营者素质和竞争力风险企业经营者(领导者)素质包括经营者经历、经营者管理能力、道德水准、在职工中的威望和受教育的程度等。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经营者的文化层次普遍很低,尤其是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多数出身农民,文化水平较低,经营思想有很大的局限性。经营者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大小,经营者素质低下将导致中小企业脆弱的竞争力。在当前买方市场显现,市场竞争力升级为品牌竞争的情况下,低素质的中小企业发展便更难以为继,其所面临的竞争风险与经营风险明显增大。(二)市场风险中小企业所面对的市场是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不仅中小企业之间相互竭尽全力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而且大企业也随时关注着中小企业市场的变化,一有机会或一旦发现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大企业便会毫不犹豫地利用自己的资金与技术优势介入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市场风险是不可忽视的,有时甚至就是经营失败的直接原因。(三)技术风险技术创新对中小企业的生存至关重要,然而,中小企业科技人员缺乏,生产技术落后,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有限。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中小企业技术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即使具有某方面的技术,也往往由于后劲不足而无法形成长远的技术优势。(四)财务风险财务风险包括会计核算组织、财务人员水平、会计处理方法和资金运作所造成的风险。例如: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实行内部银行结算,分车间核算,车间设置会计人员和统计员,这些措施,可以提高财务数据的可信度,风险比较小。又例如:A公司贷款目的实际是归还欠款,B公司贷款目的实际是补交所欠税款,并没有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这使贷款担保的风险极大。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某公司在对外会计报告中,以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即以开具发票来确认收入,而内部会计报表以发货时间来确认收入。这两种方法计算的收入相差数百万元,比较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增加了判断风险的难度。(五)关联风险企业与企业的关联,包括资本的关联、人员的关联和业务的关联。资本的关联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有投资与被投资、持股与被持股的关系;人员的关联是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担当重要职务;业务关联是一个企业在一种产品生产或经营中处于其中的一个环节,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上一环节和下一环节的生产或经营的影响和制约。从资金的角度考虑,关联企业的资金很容易在关联企业之间流动,造成贷款企业的资金流失,到期无法偿还贷款。同时,关联风险又是“关联保险”,贷款人是善意的话,可以从其他关联企业调剂资金,归还贷款。例如A公司是在B公司已投入实物的基础上成立的,机械设备、资金和人员可在两公司之间调剂和转移。所以,负债和损失难以判断。同时A公司与B公司有着资金的关联与人员的关联,B公司的总裁是A公司的董事长,B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又是A公司的财务经理,可以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A公司对B公司担保额上亿元,对B公司所属的美食娱乐城及所属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上千万元。这样,贷款担保风险变得扑朔迷离。(六)信用风险这是指在信用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导致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信用最基本特点是到期履约、还本付息。然而如果债务人经营不善或客观原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或有意欺诈,到期不履约,保证人将遭受相应的损失。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信用已经成为个人和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通行证。他们通过良好的信用和较高的信用等级体现公司及自身的形象和价值,把信用当作自己的生命去看待。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信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却有不少企业和个人不把信用当回事。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除政策性担保另有规定或少数其他领域的担保外,多数是以高科技中小企业为主,而这些企业的信用等级、抵押物有相当一部分是不被商业银行认可,或提供不了抵押物,另外,抵御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能力也最为薄弱,这就使得担保机构处于更为复杂的市场环境中。目前我国个人的诚信度尚不是很高,因此,担保业务目前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不严加管制,会有数量众多的担保业务演变成呆坏账。另外地方政府扶持、控制担保公司,行政干预其业务办理,非市场行为极易引致借款人与担保公司信用缺失。(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信息经济学认为,在经济运行的具体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就会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在信用担保活动中也是存在的。一方面,受保企业由于得到了来自担保机构的保证,其所做出的经营决策及自身行为即使引起损失,也不必完全承担有可能产生的损失,这便促使其倾向于做出风险更大的决策,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同时,为了获得更多的贷款与信用担保支持,受保企业还会通过采取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真实情况的手段骗取贷款与担保,或者在取得贷款以后,改变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规定的贷款使用方向,使贷款风险增大,进而使担保风险增大。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大权往往掌握在企业法人代表手中,其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无论是贷款人还是信用担保机构都不容易把握。所以,担保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加了信用担保机构的内在脆弱性。二、来自政府部门的风险政府部门给信用担保机构带来的风险主要来自政府不适当干预和中小企业政策的不稳定性两个方面。(一)政府部门不适当干预的风险古典经济学家在分析市场作用时,将引导协调人类生产交换活动的市场机制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相应地,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则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管理称为另一只“看得见的手”。但是,“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并非完美无缺。比如,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性因素的影响,我国各级政府过度干预银行贷款,形成了“倒逼机制”怪圈和贷款供给制,以致我国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居高不下,存在严重的金融风险隐患,严重威胁国家经济、金融安全。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干预银行金融业务的能力大为减弱。信用担保业作为新生事物,由于其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普遍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从目前情况看,全国各地信用担保机构从组建到运作(尽管还很不规范),无一不体现着政府行为。如果这种政府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和规范,就会使信用担保重蹈政府干预贷款的覆辙。各级政府会以出资人身份,以发展地方经济和促进社会安定为理由,以行政命令指定担保等各种形式和途径直接干预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活动,将信用担保资金变为中小企业的救济基金或第二财政,使信用担保演变为“市长担保”、“县长担保”、“局长担保”、“条子担保”等指令担保。这些指令担保往往是以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要求和标准为代价的,因而是没有安全保障的。(二)政府政策不稳定性的风险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过度干预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安全运作带来不利,但是要使信用担保机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又离不开政府的各项政策支持特别是财力上的支持。而这种财力支持力度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中小企业政策的稳定性。近两年来,在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岗位的宏观背景下,各级政府都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比如,不少地方政府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建工作,并根据本地的财力状况,给担保机构注入了必要的启动资金,成为目前信用担保机构的最大资金来源渠道,为确保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若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或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也可能会发生改变,或者政府减少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使信用担保机构没有稳定的资金补充来源,入不敷出,信用担保机构将难以为继甚至被迫倒闭。三、来自担保企业自身的风险(一)资本风险担保行业属于高负债行业,按照国家规定,担保公司对外总担保额可以放大到其自有资本的10倍。因此,担保公司在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的同时增大了自身的风险。这就要求担保公司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二)业务操作风险担保公司必须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金融企业制度健全内控机制,从风险管理出发拓展各项业务。然而由于担保公司属于新生事物,众多公司具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较少,有些担保公司的经营者以前几乎从未涉足过金融行业,对担保公司的职能、业务定位、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构架、风险管理等缺乏清醒的认识。而对担保公司进行审批的是工商管理部门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存在着对管理者行为、信用记录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审批把关难度较大。担保公司突破政策规制,个人、公司贷款担保业务齐头并进,大量开展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票等质押贷款担保业务,但由于缺乏专业的评估人员和风险评判人员,业务风险较大。目前担保公司的主管部门为经贸委,而经贸委不甚熟悉金融业务,对担保公司的业务流程、业务审批、业务范围的规定无法切合实际,过于笼统,以致无法指导和监控其业务发展。(三)决策风险这是指担保企业在审议担保或投资项目时,如对受保企业的资信、还款能力、还款来源未审议落实,导致决策失误;在决策过程中,未注意担保及投资需要投向不同的行业及企业,当业务向某一行业或企业过度集中时,该行业及企业的衰退就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决策层不能从项目实际出发对担保及投资业务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而是受外在因素的干预,做出不利于公司利益的决策等。(四)内部控制风险这是指担保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全面,存在漏洞;制度执行不力,如对担保业务不坚持双人调查、双人撰写调查报告、放松贷后检查等;授权和相互制约机制不健全,部门与部门、岗位与岗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协调与相互制约不够;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奖罚机制不健全等。(五)道德风险以权谋私,内部人员贪污受贿,提供人情担保。个别担保机构业务管理人员利用其特殊职权营私舞弊,进行权钱交易,办理人情担保,这种情况虽然是极少数,但给担保机构资金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四、来自银行的风险(一)来自银行贷款操作的风险贷款银行对贷款对象选择是不是很合适和准确,贷款操作是否规范,也直接影响着信用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如果贷款银行出于转嫁贷款风险的动机而有意放松贷款条件、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审查和审批,使本来不应该获得贷款担保的中小企业进入信贷程序,势必给信用担保机构留下巨大的潜在的风险隐患。同样,如果贷款银行将贷款安全性寄托在信用保证上,不如实履行信用担保关系中的义务与责任,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随意放贷,或者以贷谋私,违规操作,甚至银行与企业相互串通,提供虚假信息,共同骗取担保,则担保机构同样会遭受巨大损失。(二)来自银保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意承担义务,即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使风险一边倒,加重了担保机构的风险;二是在保证方式的选择上,协作银行往往是坚持有利于己的连带保证责任方式而不愿意甚至拒绝采用一般保证方式,担保机构则处于被动地位。五、来自担保体系的风险(一)担保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风险长期以来,我国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束缚,在经济发展中片面强调发展国有大企业忽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此相适应,法制建设上也出现了“跛行”的状况,至今为止,尚无一部与中小企业相关的专门法律或法规。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制度保障,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稳定性较差,内在风险也较大。更为突出的问题是,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中介组织,其设立程序、法人地位以及运作方式等一系列问题都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实际中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尽管我国已颁布实施了《担保法》,为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由于信用担保机构属于专业担保的范畴,对于其运作过程中涉及的担保行为当事人及其法律行为活动,现行《担保法》中的部分条款规定过于笼统,不适应专业担保业务活动的需要,甚至某些条款在提法上值得商榷,在执行中存在自相矛盾,使信用担保活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难以得到法律保障。比如,按照《担保法》之规定,保证方式可根据银保双方协商确定采用一般保证方式或连带保证责任方式,这在实际中很难行得通,因为几乎所有银行为了保全贷款债权,规定各分支机构一律采用连带保证责任方式。又比如,现行《担保法》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不够,担保范围较宽,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加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风险一边倒,影响担保业的健康发展。(二)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缺乏的风险各国经验表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没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支撑,中小企业难以健康发展,信用担保机构也就难以实现良性运作。这是因为社会服务中介组织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市场分析、技术指导、经营诊断、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能帮助中小企业提升经营管理与决策水平,帮助其对症下药,摆脱困境,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获得生存发展。中小企业素质提高了,信用担保机构的安全性才会增强。从目前情况看,我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严重滞后于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加之我国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而服务体系建设又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对现有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如信息咨询、科技开发、资产评估、产品推介等)进行重新组合、优化和发展。要完成这项工作,需要政府部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不同行业、部门的通力合作,也需要工程技术、经营管理、金融、财会、法律等多学科专业人才的积极参与。而这一切都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需要经过一个从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到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从而进一步影响信用担保机构的稳定发展。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根据自查出来的岗位职责、部门业务流程等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紧紧围绕以“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六要素和“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七项控制措施为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内容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通过实施内部控制工作,完善和规范如下管理工作:
(1)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2)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部门、车间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3)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制度。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企业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4)规范会计工作。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5)建立财产安全保护机制。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6)建立预算控制机制。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7)建立运营分析机制。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8)建立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部门、车间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9)建立风险预控和应急机制制度。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10)建立内部审计与监督机制,形成合理适用的审计与监督制度。在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要明确和完善内部审计部门和其他内部部门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内部控制规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担保公司内控管理制度情况

每个单位具体情况不通,提供以下版本,希望以上对你有帮助。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执行的现状
到目前为止,财政部针对当前会计及相关工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按照分批分步的方式,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6项具体内部控制规范,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对内部控制的定义、目标、原则、方法和内容等基本问题都做出了规定,是制定后续规范的基础与依据,该规范的出台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随后,我国又颁布了六个具体规范,体现了从会计控制入手,突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环节,并向其他管理环节延伸的控制思路。
以上规范自开始实施以来,从制度源头上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建设提供了保障,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综观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现状却不乐观,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环节、实施环节和监督反馈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内控制度制定环节存在不足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管理者对内部会计控制认识不足,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建设持冷漠态度,以传统经验代替规范化管理措施和手段,根本没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有些企业虽有建立,但在内控制度的制定环节,还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对企业经营的某个或某几个关键点进行控制。在当前常见的企业分口管理制度下,企业内部的管理形成条块分割,这样的内控制度设计没有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没有覆盖到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未能实现立体交叉、多角度、全方位的风险预防监控,内部控制建设不成体系,步入了内控建设的另一个误区。
(二)企业管理者越权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体制等原因,我国较为严重的“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现象,很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对经济活动进行越权干预的现象比较严重,岗位设置及权限、审批程序等重要控制环节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相背离,这是造成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失效,进而导致舞弊行为发生、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三)会计人员素质有限
一方面,有些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高,缺乏应有的辨别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无法适应内部会计控制所需的知识层次,影响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另一方面,部分会计人员虽具有足够的专业技术水平,但出于个人利益驱动无视会计职业道德,对单位领导及其他业务经办人员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对发现的内部会计控制的漏洞,不仅没有主动提出建议对制度加以完善,反而直接参与贪污、挪用公款、盗窃资金等违法违纪活动。会计人员的这种专业素养和道德素质无法满足投资者及企业发展的要求,制约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使内部控制流于形式。
(四)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发挥有限
在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过程中,内部审计既是控制活动的一部分,又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多数企业的内部审计未能履行其应有职能。首先,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够。我国企业大多实行的是单一的厂长经理模式,这就导致内部审计不能监督上级,高层管理者是实质上的“自由人”。同时,对受厂长、经理直接领导的其他职能部门也不易进行监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严重受限。其次,对内部审计的职能理解存在偏差。有关人员,包括内部审计人员自身在内,经常将内部审计的职能简单理解为会计监督,而且过分强调“查错纠弊”,忽视了“防错防弊”这一职能,未能发挥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作用。再次,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相当部分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得不到必要的重视和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力量薄弱,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这些都是阻碍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
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对内部控制产生的影响
从有关定义中看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可以说“防范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当前大家普遍关注、也是内部控制所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会计信息失真必然与会计信息产生的某个或所有环节相关,而高质量的会计规制是产生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基础。高质量的会计规制,只有得到有效执行才能产生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这就需要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会计信息的行为性失真和违规性失真是内部控制应着重关注并加以防范的失真。
针对“防范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这一目标,内部控制要对会计信息的行为性失真和规制性失真进行治理。2007年1月1日开始,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全面施行新的会计准则,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现有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停止使用。这个过程使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的风险增大。国际趋同后的会计准则需要会计人员进行更多的专业判断,这些选择空间本身就增大了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的风险。因此,按照我国“以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兼顾与会计相关的其他控制”的内部控制的思路,新会计准则在“会计控制”中最基本的环节就向内部控制体系提出了一个极大的挑战。
三、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到,要保证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必须为其实施提供良好的内、外部支持环境,这就需要从制度制定层面和企业实际操作层面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提高相关人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是内部控制机制得以顺利运行的前提。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也不容忽视,只有使内部审计人员意识到自身职责的重要性,掌握了科学的内部审计方法,内部审计才能真正起到对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作用。
第二,倡导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实现“软控制”。内部控制作用发挥的关键,在于能否将其变为企业内部自发需要。无论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制定环节,还是执行环节,都能变“要我控制”为“我要控制”,从而达到内部会计控制的最佳效果。
第三,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要确保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切实得到执行并取得良好效果,就必须对其施以恰当的监督,企业中最主要的监督评价方式就是内部审计。当务之急是确立内部审计在监督、检查内部会计控制工作中的独立地位,并切实实现内部审计由事后监督职能向事前、事中监督职能的转变,使其监督具有日常性与全过程控制性,并将监督、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协助企业进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制定。当然,企业也可考虑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如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监督评价,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很多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内部控制的一些基本的原则、职能、方法与措施基本都得到了贯彻实施,但还会频频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进而导致会计信息的违规性失真。第五,强化风险意识。对风险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在企业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战略制定阶段,内部控制服务于风险管理的需求;战略实施阶段,风险管理体现于内部控制的过程。无论二者关系如何,对风险的积极管理是进行内部控制的大势所趋。
另外,还应完善内部会计控制评价体系。企业应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科学评价,从中发现使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作用弱化的原因及薄弱环节,进而推进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企业还应在内部会计控制实践中积极探索有效的内部控制方法,使内部会计控制在企业的内部管理中发挥应有的效果。

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根据国办发〔2022〕7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牵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1.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2.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3.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担保公司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

创业担保贷款内控制度

担保公司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

继5月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后,银保监会再次围绕融资性信用保险和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下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对其保前风险管理和保后监测管理两大内控管理环节建立标准化操作规范。

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快速崛起,融资性信保业务逐渐发展成为财险企业新的增长点。与此同时,融资性信保业务中存在的承保风险大、风控水平低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埋下“爆雷”风险。

担保公司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

在《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明确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础上,银保监会出台“两个指引”,以期实现覆盖保前、保中、保后的全流程管理。

1、保前风险管理:严堵风险审核漏洞

针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产品销售不规范、保险公司独立风控能力不足、合作方管理缺失等问题,《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下简称“保前指引”)分别在销售管理、核保管理、合作方管理、产品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这六个方面作了细化要求。

担保公司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

在销售管理中,保前指引通过明确投保提示的重要内容和线下“双录”时销售人员的操作内容与步骤,以及给予投保人充分的投保选择权等强化销售环节的透明性。另外通过在产品管理中要求保险公司严格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及须在保险条款中列明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保费的计算公式等,保前指引也意在充分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

在核保管理中,保前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包括核保流程、准入标准、风险分类和额度管理等在内的核保政策,与此同时通过明确全流程业务系统的功能要求以及信息安全性要求,以从核保制度和业务系统两个维度强化风险审核的独立性。

在合作方管理中,保前指引通过明确销售代理机构、数据服务机构、抵质押评估第三方、追偿机构等合作方的合作要求和管理要求,以避免风险在保险公司内外部传递与蔓延、“斩断”保险公司与合作方之间的风险链。

担保公司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

2、保后监测管理:规范保后管理工作

针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中监控标准模糊、违法催收追偿、消费投诉攀升(今年二季度,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保险消费投诉33732件,同比增长26.86%)等问题,《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下简称“保后指引”)分别在保后监控、逾期催收、理赔处理、追偿、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细化要求。

在保后监控中,保后指引将保后监控分为个体监控和整体监控两大方面,分别通过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预警机制的标准、个体监控的方式和具体内容,系统建立保后监控指标和标准。

担保公司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

在逾期催收和追偿中,保后指引对催收追偿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提出了严格要求,通过明确催收禁止情形、委外追偿管理内容,以及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追偿回溯评估机制等,保证催收追偿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监管层面,保后指引还要求保险公司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相关的逾期、代偿等信用信息。

在理赔处理和投诉处理中,保后指引通过明确理赔投诉流程及标准、投诉处理分级管理机制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及工作机制,确保消费者理赔得到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得到有效回应。

担保公司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

3、融资性信保业务监管加码

不难发现,“两个指引”旨在系统减少、预防融资性信报业务中的道德风险、违约风险以及保险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引导其回归保障本质与增信初衷;而通过扭转保险公司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基础,监管也致力于预防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系统性风险。

此前,《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全面收紧了对保险公司资本和运营的要求,配套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统计制度也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银保监会再发两大指引,更是以高标准、严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内控管理体系。由此,融资性信保行业俨然进入“洗牌”元年。

担保公司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

在“一个《办法》两个指引”的双重作用下,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准入门槛和经营要求全面抬高。这有助于降低违约给保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帮助保险公司规避违约风险较高的业务,在逐步消化存量风险的同时控制增量业务风险,从而改变近年来融资性信保从“香饽饽”沦为“烫手山芋”的尴尬局面、推动融资性信保行业平稳发展。

随着“一个《办法》两个指引”的先后出台,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须具备相应的组织架构、人才队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覆盖保前、保中、保后的全流程风险管控。相信随着融资性信保回归“保险姓保”,阵痛之后其也将迎来行业规范后的“第二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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