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

从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来看两罪的构造有相似之处不同点在于斡旋受贿中行为人利用的“影响力”是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在利用影响,徐某、于某分别在不同省份工作,彼此间也没有工作联系,徐某利用的主要是同学关系这一“非权力性影响力”请于某帮忙,不符合斡旋受贿罪中的“利用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希望《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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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如下:1、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4、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别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去受贿。 国家机关人员亲属或是有亲密关系的人,会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别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就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受到损害,从而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是国家依法授予的,只能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才是正当的,一切基于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情关系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都是不正当的行为。同时离职后利用先前职务或者职位的影响,通过别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的区别是什么
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的区别如下:1、斡旋受贿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中行为人与相应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和制约关系,只是有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斡旋受贿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方法;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而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的既遂标准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以下几点:
1、近亲属的界定,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只要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可以界定为其近亲属,具备该罪的主体资格;
2、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以及其他共同利益的人;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以后,该工作人员凭借其在职时的影响力,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要规制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而斡旋受贿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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