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退税

其实关于这项退税是有规定的标准的,交通补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扣除一定标准后须按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少市民收到“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甚至有的市民还根据提示进行操作,得到了可以退税的“”。不过,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符合条件的按月发放公务交通、通讯补贴一般当月预扣代缴个税,因此年度汇算时不能。希望《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退税》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上海税务局

假的如果取得了符合扣除条件的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并且预缴申报时已经扣除,那么年度汇算时可不能再重复填报扣除了。

如果没有取得符合扣除条件的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请务必如实申报年度汇算,否则会影响个人纳税信用,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停止传播这些不准确甚至不实的消息,不信谣、不传谣,务必如实申报、诚信纳税。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其实关于这项退税是有规定的标准的,交通补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明确,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扣除一定标准后须按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方式为职工提供交通补贴的行为,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收入项目计征。公务开支的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照交通补助总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予以扣除。

企业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方式为职工提供交通补贴的行为,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收入项目计征。公务开支的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交通补助总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除。

以上内容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

以上内容参考:山西省人民政府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法律分析:公司向员工发放交通与通讯补贴交不交个税,从原理上讲,取决于这些补贴是如何使用的。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海南省

根据官方回应称,如果市民取得符合扣除条件的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并且预缴申报时已经扣除,那么年度汇算时不能重复填报扣除。而且不同地区的退税政策费用或许不一样,所以这个企业员工可通过车费和交通补贴免征17280元的税费不一定是对的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退税

基本政策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具体规定为:

1、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文件明确了不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票据报销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发生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通讯补贴收入,都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支付个人补贴时,扣除一定当地省市规定标准的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当地没有制定标准(如北京市),就应该全额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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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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