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是什么时候发布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02•文号•,到年乡镇政府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基本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乡镇政府服务管理体制机制。三、新时期加强乡镇政,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增强乡。希望《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是什么时候发布的》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11号

川办发[2022]5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大量支农项目在农村实施,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粮食生产能力大幅提升,农民增收渠道进一步拓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快速推进,深受农民群众欢迎。但这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支农项目没有很好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民参与项目建设程度很低;农民建设项目的主体地位不明确、产权不明晰、管护责任不清楚,项目的长期效益难以发挥;农民出资出劳没有很好地落实,造成部分项目“缩水”;有的项目不能按时实施,贻误农时。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发挥支农政策的导向作用,通过民办公助推动项目实施,构建“投、建、管”三位一体的支农项目建设机制,充分体现农民主体地位,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民办公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业投入机制。我省是农业大省,但不是农业强省。农业基础仍然脆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但是与农业农村发展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建立在政府积极支持引导下,国家、农户、社会多元化投入,共同推进支农项目建设的新机制,是现阶段完善农业投入方式,解决农业农村投入不足的一条有效途径。

  (二)民办公助有利于加快农村民主管理进程。通过推行民办公助方式,推进完善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促进乡村政权组织转变职能,密切干群关系,为支农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的组织经营主体地位,扩大农民的参与和受益范围,激发调动农民民主议事、定事、办事、管事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农村民主管理进程。

  (三)民办公助有利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农项目是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212”工作重点,通过推行民办公助方式,赋予民办公助新的内涵,增添民办公助新的措施,加快推进支农项目建设,为新农村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二、正确把握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农民自愿。要以农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以统一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织动员为纽带,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使政府投入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支农项目建设。

  (二)农民主体。要突出农民是项目的直接受益主体、自愿出资出劳主体和建设管理监督主体,以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支农项目为切入点,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推行民办公助。包括农户、大户自建项目,联户建设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村组集体或联村联组建设项目等。

  (三)竞争立项。要引入竞争立项机制,对项目方案、机制创新、保障措施、项目管理、资金整合、资金监管及以往项目建设管护、资金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尤其是对农民积极性高、基础工作扎实、基层组织得力的地方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项目优先给予支农项目资金的支持。

  (四)公开透明。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议事程序规范化、机制制度科学化、项目申报真实化、资金管理精细化,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三、严格界定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范围标准

  (一)适用范围。除基本建设和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凡以农民自愿的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支农项目,都应该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方式。主要包括用于以下建设内容的项目资金:渠系(含支渠、斗渠、农渠、毛渠)、节水灌溉、蓄水池、囤水田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户用沼气、安全饮水等小型农村公益设施,村组道路、畜禽圈舍、生产便道、山粪池等小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种子、苗木、种畜禽、化肥、地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补助,新建、改建、扩建、风貌改造等民居建设补助和农村新型社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二)资金来源。在政府补助的支农项目资金引导下,激励农民自愿出资出劳,鼓励集体经济投入,倡导社会捐赠赞助,形成支农项目的稳定投入机制。在资金使用中,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计其功”的原则,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形式资金合力,实现整体打造,提高使用绩效。

  (三)补助标准。中央和省对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由县级政府根据项目类别、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投资额度、建设规模、物价因素和农民出资出劳等情况,按照单位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实行定额补助。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解决项目建设所需材料、工具、机械租赁、外聘技工工资等直接工程支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农村公益设施和小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50%;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价格的40%;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可在上述对应补助比例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70%。

  (四)补助方式。支农项目补助资金主要以货币方式兑现,要按照项目资金规定的补助标准和支持环节进行补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材料、工具、农业生产资料等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采购。

  四、切实加强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操作管理

  (一)项目申报。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全省农业农村发展总体规划和新农村示范片建设规划,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做好农业农村发展规划。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补助政策的透明度,调动各级干部的积极性,增强农民群众参与的主动性。要充分听取项目区群众意见,对工程建设内容、自愿出资出劳数量、建设方式等,由村两委提议,村民代表审议,全体村民决议。坚决不办群众不愿办、不参与办、不能办的事。要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的原则,在项目区85%以上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统一质量标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自下而上逐级申报。

  (二)项目审查。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审查、严格把关,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乡镇政府应重点审查项目申报是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民主议事过程是否规范,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等资料是否齐备;申报项目的村组集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市(州)、县(市、区)政府应重点审查项目立项、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划,符合当地实际情况;项目布局是否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发挥整体效益;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真实、合理;项目投资概算、财政资金支持环节、补助标准是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是否达标。省上将建立竞争立项机制,严格项目审查,实行综合评定,确定补助项目。

  (三)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要严格按照方案内容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动员,调动农民积极性,自愿出资出劳,参与项目建设。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农民自行建设、招标(比选)等方式实施项目。县、乡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管理、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进行指导监督,确保施工顺利进行。要实行公告公示,及时将项目建设地点、实施内容、资金使用、物资领用、出资出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公示,主动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四)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验收过程必须有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和受益群众代表全程参与。验收结束要出具验收报告,并有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代表签字同意。验收报告是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的一项重要依据。县、乡要建立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一事一议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物资领用发放、项目资金申请及兑付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五)资金管理。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实行村民自治监督,成立3-5人的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具体负责对资金筹集体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采取民办公助方式的支农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实行先建后补,可以预拨部分资金,待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探索以“一折通”的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受益农户。要加强对村民出资、村组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必须经过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报村委会批准后,方可支付。市、县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支农项目勘测、规划、设计、论证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六)项目管护。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对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要明晰产权,归项目主体所有。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建设项目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量化到成员账户。村组集体或联村建设项目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分别纳入村组集体经济账内核算,其产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项目主体可以负责日常管护,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让项目发挥应有的效能,使农民长期受益。

  五、强化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强化协作,共同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加快推进支农项目建设。市(州)政府要对本地民办公助方式推行工作全面负责,并搞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支农项目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检查验收等工作。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具体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等工作。村“两委”干部要发挥好带头、表率作用,发动和组织村民开展一事一议,积极出资出劳,推行民办公助。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优势,加强督促指导,为民办公助方式顺利推行创造有利条件。农工委、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扶贫等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建设管理、工程管护等工作;财政等部门要做好资金拨付、管理等工作。

  (二)民主议事。要建立健全一事一议的民主议事机制。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规范议事程序,明确议事范围,确定限额标准,细化管理措施,正确引导农民出资出劳或以资抵劳。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议事过程坚持民主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力度,不准违反民主议事程序开展村民出资出劳,不准向农民下达出劳指标,强迫农民出资出劳建设政府“形象工程”,加重农民负担。要发挥监察、审计、财政等监督部门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对截留、挤占、挪用、滞留、抵扣、贪污及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严明纪律。民办公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到“四个确保、四个不得”,即确保一事一议制度不断完善,确保最大限度地发挥支农项目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及时足额兑现支农项目资金,确保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直接受益;不得将支农项目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增加农民负担,产生新的乡村债务,不得将民办公助变成上级立项、农民配套的“钓鱼工程”,不得疏于对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降低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标准,不得给民办公助方式在财政支农项目建设中的推行制造阻力和障碍。

  (五)探索实践。要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措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推行民办公助方式,优先在各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片中组织实施。要尊重基层的创造和实践,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凡是有利于推动民办公助方式、调动农民筹资筹劳积极性的,都可以积极探索实践,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推广。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是什么时候发布的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中共郑州市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紧紧围绕郑州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地方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代表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和探索,较好地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一、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改革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79件,修订31件,废止4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65件,为我市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坚持地方立法同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着力推进经济立法。为了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先后制定了《郑州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郑州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调节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促进了郑州市经济健康发展。
加强城市管理立法。先后制定了《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市容管理条例》、《郑州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园林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进城市管理法制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重视社会和民生立法。高度重视社会立法和民生立法,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社会和民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的选项多是由代表和市民提出动议,内容都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如,2004年制定的《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为市民的饮食安全提供了法制保障,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关注和支持;2005年在全国率先制定了《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促进了城市中小学生“上学难”问题的解决;2006年制定的《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和2007年制定的《郑州市生态林建设管理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对改善市民工作生活环境、推进郑州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19部地方性法规中,与民生有关的法规就占到了一半以上。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对法规草案的意见。不断拓宽立法项目的征集渠道,建立了多渠道征集立法项目的机制:一是由市“一府两院”提出立法议案或建议;二是由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立法议案或建议;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向市民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在制定法规过程中,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建立了公布法规草案征求市民意见的制度。从立法工作源头上尊重民意,有利于提高法规质量,法规通过后也会得到市民很好地遵守和执行,维护了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多途径起草法规草案。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制定《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条例草案代拟稿,被媒体称为“立法走向民间的创新”、“从立法的起点看到了民意,从立法的源头看到了民主”。
举行立法听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在制定《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时举行立法听证会,经过激烈辩论形成的听证意见,在常委会审议修改法规时被采纳,《人民日报》发表长篇报道予以肯定。
此外,常委会还采取公民旁听和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成立立法咨询委员会、对法律关系复杂的法规案实行三审等措施,丰富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形式。
(三)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制度,规范立法工作程序
完善规范的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保证。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认真总结地方立法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创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途径和方法,制定了一套严密的立法工作制度,使立法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如《立法法》颁布实施后,常委会及时出台了《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制定了立法工作运作办法、立法技术规范、立法计划编制办法、立法评估办法等制度,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奠定了基础。
二、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不断完善和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共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513项(次),对276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5912人(件)次,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一)创新监督思路,增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
探索总结出了“三围绕两结合”的监督工作思路,即围绕党委工作的重点、政府工作的难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找准人大依法监督与“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结合点,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提高了监督工作的实效。
围绕 “三农”问题开展监督工作。根据不同时期“三农”工作的重点,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粮食生产、减轻农民负担、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服务体系建设、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农田基本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情况的报告,对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涉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督促解决了我市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围绕环境问题开展监督工作。有计划地听取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及时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连续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环境‘双达标’工作的汇报”,作出了“关于动员全市人民努力实现环境‘双达标’的决议”,监督和支持政府完成环境“双达标”的各项任务。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每年都安排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先后对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市政府及有关县(市)区认真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促进了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
围绕民生问题开展监督工作。围绕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使人民群众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从2004年开始,连续听取审议市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管理等工作情况的报告,针对这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审议意见,督促市政府不断改进工作,使这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断得到解决。
(二)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上下级人大联动开展执法检查评议。为了加强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率先组织人大代表对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了检查评议,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通过检查评议,两个部门对594件案件进行了纠正,退还违规收费84万元,处理有关人员55人,并建立和完善了内部管理的长效机制。
坚持跟踪监督。为了解决城市中小学入学难问题,连续四年对义务教育法开展执法检查,连续两年对市政府贯彻执行《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跟踪监督。市政府将城市中小学建设列入为人民群众办的十件实事之一。从2004年开始,加大中小学校建设力度,有效缓解了城市中小学入学难问题。高度关注农民工权益保护,从2004年开始,每年听取市政府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行为,建立保护农民工权益机制,使这项工作得到了扎实推进。
加强和改进审计监督。为了增强审计监督实效,解决屡审屡犯、责任追究缺失的问题,常委会大胆创新,推出三项新举措:2005年,常委会将由主任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改为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这一报告;2006年,作出了《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建立了审计整改问责制度;2008年又首次听取并审议市政府《关于郑州市2008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情况的报告》。通过这些措施,使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效果明显提高,这一做法被《人民日报》评为2007年度全国地方人大工作“十大新闻”。
(三)重视制度建设,增强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实行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表决制度。为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加强监督工作力度,提高监督实效,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办法》,建立了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表决制度。2006年10月,市政府《关于〈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未获通过。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召开市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采取措施加强对这一议案的办理,积极解决城乡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被中国法学会评为2006年十大宪法典型事例。
修订和完善监督制度。为保证监督法的有效实施,实现依法监督,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精神,对涉及监督工作的30多项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使监督工作更加规范,促进了依法监督。
三、认真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常委会坚持“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原则,加强和完善决定权行使的机制体制,共作出各项决议和决定300余项,为保障郑州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决策支持。
(一)科学民主行使决定权,推动郑州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围绕民主法制建设行使决定权。先后作出了《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决议》、《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工作的决定》、《关于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决议》等决议和决定,有力地推动了民主法制建设。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决定》,保证了监督法在我市得到贯彻落实。
围绕全市中心工作行使决定权。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根据不同时期全市的工作重点,依法行使决定权,先后作出了《关于加强粮食生产的决议》、《关于动员全市人民创建卫生城市的决议》、《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决议》、《关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的决议》、《关于动员全市人民积极投入中心城区综合整治暨“四城联创”工作的决议》等决议和决定,既监督政府改进了工作,又支持政府解决了难题。
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行使决定权。针对不同时期群众密切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先后作出了《关于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的决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议》、《关于动员全市人民加快金水河综合治理的决议》、《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决议》等决议和决定,促进了这些问题不断得以解决。近年来,针对郑州市城市出行难、停车难的问题,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作出了批准《郑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草案)》的决议,要求市政府按照规划,科学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良的出行环境。
(二)积极实践和探索,推进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认真总结行使决定权的经验做法,制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重大事项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对重大事项的提出、受理、调查、审议、决定和处理等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建立了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和备案的制度,进一步推进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完善任免程序,依法行使任免权
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有机统一,不断探索完善人事任免工作的途径和方法。常委会成立以来,共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537人,为推进改革开放伟大事业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四、提高服务和保障水平,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高度重视代表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和保障水平,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使代表作用得到了较好发挥。
(一)构筑网络,搭建平台,为代表搞好服务
健全代表活动的“塔式网络”。为使代表在闭会期间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活动,常委会建立了上一级代表联系下一级代表的“塔式网络”,受到全国、省和兄弟城市人大常委会的好评。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引导下,各县(市)区也纷纷建立了自己辖区的代表活动“塔式网络”,使各级人大代表的活动结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为加强各级人大代表相互间的联系,提高代表议政水平,解决深层次专业性问题创造了条件。
巩固代表活动阵地。设立了人大代表活动室,为闭会期间代表学习、交流和开展活动提供了“阵地”。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带动下,到2005年年底,全市12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都设立了代表活动室,一些县(市)区还在选区设立了代表接待选民室,密切了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
优化代表履职环境。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以会代训、座谈讨论等形式,组织代表学习。开通了郑州人大网站,为代表订阅《中国人大》、省《人大建设》,定期寄发《郑州人大工作》、《公报》等资料,坚持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保障了代表的知情权。制作人大代表专用信封,为代表开辟反映社情民意的绿色通道。人代会期间召开代表座谈会,为代表提供与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面对面交流的平台。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
(二)丰富内容,创新方式,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内容上与时俱进。组织代表对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教育、城市创建等郑州市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视察、调研。特别是常委会近四年来对郑州市社会发展中逐渐显现的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城市中小学生入学难等问题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跟踪监督,体现了常委会与时俱进、围绕改革发展大局、紧贴民生的工作理念。
形式上灵活多样。除每年人代会前集中开展代表视察和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外,常委会明确重点调研题目,精心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共开展专题调研123次。并评选出优秀调研报告进行表彰,将调研成果提供给政府作为决策参考,调动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三)健全机制、完善制度,激励约束代表履职
代表工作制度逐渐完善。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9号文件精神,提请市委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市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对推进今后我市的人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新形势的要求,重新制定了代表视察办法,制定了代表守则,建立了“双联系”制度和“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等,进一步规范了代表工作。
代表履职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健全。一是开展评先选优活动;二是建立代表履职档案;三是实行代表向选举单位和选民述职;四是建立代表联系选举单位和联系选民活动;五是组织和指导代表专业组、活动组开展活动;六是建立代表辞职制度。
(四)加强督办,注重实效,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
不断改进对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请领衔代表和办理单位负责人参加,面对面沟通情况,共同研究办理意见;每年精选20件代表建议进行重点督办,增强办理工作实效;将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建议退回有关部门重新办理,提高议案、建议办理的满意率、落实率。
五、做好人大工作的经验和体会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历届常委会在发挥职能作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中,探索和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人大工作是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工作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依法行使职权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关键。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既要尽职尽责,又要严格按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重视代表作用的发挥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只有把代表工作搞活了,代表作用充分发挥了,人大工作才能充分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四)密切关注民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人大最大的优势是联系人民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脱离人民群众。只有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好地代表人民,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使人大工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五)推进人大工作的不断创新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动力。创新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人大工作要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要求,就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只有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才能不断发挥。
(六)重视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是做好人大工作的保障。只有加强常委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才能提高常委会履职水平和能力,不断密切与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联系,自觉代表好、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树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良好形象。
历史长河奔涌不息,改革开放任重道远。让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绘制的蓝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在中共郑州市委的领导下,齐心协力,开拓进取,为早日把郑州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生态型、创新型的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而努力奋斗。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

(皖编办明电[2005]13号)关于深化庐江县、宁国市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庐江县、宁国市党委、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建立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的意见》(皖办发[2005]16号),现就做好指导庐江县、宁国市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简称改革试点,下同)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主线,围绕强化乡镇组织服务能力这个关键,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整合事业站所,精简机构人员,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立服务优先、依法行政、上下协调、廉洁高效的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为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提供组织保障。
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一是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在坚持精简的前提下,鼓励创新,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二是整合资源,提高效能。以转变职能、提高效能为重点,大力整合行政资源,确保乡镇政权有效运转,切实增强政府服务功能。三是理顺关系,依法行政。按照职权与责任相统一、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要求,合理划分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四是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确保乡镇机构编制人员只减不增,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转变机构职能,理顺县乡、乡村关系
乡镇的主要职能是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维护农村稳定。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乡镇的工作任务和重点。
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适当调整乡镇经济管理职能。要切实把工作重点从直接办企业、抓生产经营、催种催收等具体事务,转到为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政策服务以及营造发展环境上来;引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宣传、落实好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着力抓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善农民公共生活设施,继续做好计划生育、民政、文教、卫生工作。
创新乡镇运作机制,优化业务工作流程,搭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乡镇行政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建设,对部分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
乡镇党委要进一步支持乡镇人大的工作,明确乡镇人大行使权力的具体范围和程序,强化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对乡镇政府的监督。加强和改善对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领导,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
理顺县乡关系。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政府部门承担的责任,不能转给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应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管等工作,上级有关部门需要乡镇配合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并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县级机关要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严格控制对乡镇党政领导的“一票否决”事项,清理取消各类不切实际的达标评比活动。对乡镇的考核工作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不能把不属于乡镇职能范围的事项列入对乡镇的工作考核。乡镇要切实加强对上级部门派驻机构的协调和监督。
理顺乡村关系。加强和改进对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扩大和健全农村基层民主,引导农民运用“一事一议”等办法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合理设置乡镇党政机构,严格控制乡镇领导职数
乡镇党政机关按照职能归口设置综合办公室或必要的助理员。设置综合办公室的乡镇,综合办公室一般不得超过3个,城关镇和规模较大的镇可适当增加,最多不得超过4个。设置助理员的乡镇,提倡一人多岗、交叉兼职。乡镇党政机关机构的具体设置形式,由县(市)党委、政府根据实际研究确定。
改革乡镇财政所管理体制。适应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和取消农业税的新形势,切实转换乡镇财政所职能,撤销与乡镇财政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农税所牌子。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皖政[2004]13号)要求,乡镇财政所保留少数人员管理乡镇预算和报帐,实行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的垂直管理。
完善乡镇党委会的组成结构,扩大乡镇领导体制改革试点。提倡乡镇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减少领导职数,避免办工重叠。适当减少乡镇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党委委员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和整体功能。乡镇党政领导职数一般控制在7-9名,原则上党委书记兼任乡镇长或人大主席。
四、推进乡镇事业站所改革,切实增强为农服务能力
以农民需求为导向,整合现有乡镇事业站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做到既减轻农民负担,又增强为农服务能力。合理区分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事业,实行分类管理。公益性的,要强化服务功能,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经营性的,要强化自我发展能力,逐步走向市场。要积极探索公益性职能的有效实现形式。可以保留一定的公益性服务机构或岗位,实行综合设置;也可以将事业站所改制为经营实体或中介服务组织,由乡镇政府通过项目招标、签订合同、政府采购等方式向其购买服务,将财政拨款逐步由“养人”为主向“养事”为主转变。按照建立“三农”社会化服务新体系的要求,凡有利于为农民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形式,都可以进行积极探索。鼓励发展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三农”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进一步鼓励农业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等发挥人才、技术、资金优势,深入农村为农民提供服务。
改革对乡镇事业站所的考评机制。将服务质量和效益作为主要考核指标,逐步由以上级考核和内部考核为主转变为以农民和服务对象考评为主,财政对事业站所的投入要与其工作业绩挂钩。
五、重新核定乡镇人员编制,落实人员定岗分流政策
两县(市)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由省重新核定,并由省实行总量控制,5年内不得突破,切实做到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总量只减不增。
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竞争上岗,定岗到人,严禁搞暗箱操作。对乡镇在编人员和上岗人员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分流人员必须离岗,不得与在职人员混岗。
为保持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2000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的有关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政策,可继续适用于此次改革试点的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具体的分流安置实施办法,由两县(市)党委、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六、建立控制乡镇机构编制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防止乡镇机构人员反弹的长效机制
乡镇要定期公布行政编制、事业站所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情况,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建立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互相配合的制约机制,推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和“进人控编通知单”等管理办法,严把乡镇人员进口关,乡镇一律不得超编进人。按照节编有奖的原则,建立机构、编制、财政供给人员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对控制县乡机构、编制、财政供给人员确有成效的县(市),由省编办、省财政厅予以资金奖励。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两县(市)机构编制部门要设立专门举报电话(12310),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举报,并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要把乡镇编制管理工作列为对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对部门干预、违规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进人等问题,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七、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乡镇机构改革事关农村税费改革成败,是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的重中之重。两县(市)党委、政府应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做好打攻坚战和持久战的充分准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坚定不移、有序推进,积极稳妥、试点先行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方案和实施步骤。要勇于打破现有框框,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工作机制、领导方式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做到在改革中探索,在实践中总结,在执行中完善。
两县(市)编办要认真履行职责,统揽改革全局,统筹协调改革试点工作,主动为党委、政府部署改革试点当好参谋,及时报告改革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深化改革的建议,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提高谋划改革、指导改革、推进改革的能力,建立分工协作、责任明确、绩效考核的工作机制。
省编办将进一步加强与两县(市)的沟通与协调,抓点带面,派员驻点指导改革试点,抓好典型示范,全面掌握全省改革试点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搞好分类指导。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1月25日
最新的可能还没有在网上公布,估计过一些时间会有的.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一、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乡镇综合改革的工作要求,为了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按照合法合理、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核心,切实解决乡镇原有职能职责和工作格局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在乡镇不增机构、不增编制、不增人员、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加强乡镇行政执法监管改革的有效途径,通过清理界定法定职责、规范委托执法职权、合理确定协助义务等形式,着力解决乡镇行政执法权责不明、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等问题;通过创新服务模式、转变服务方式、强化服务职能等形式,着力解决乡镇公共服务意识不强、服务体系不全、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实现乡镇政府由传统全能型管制型向法治型服务型转变。二、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创建法治型政府
  (一)清理界定乡镇政府的法定执法职责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赋予乡镇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与执法程序以及具体事项、范围、标准和要求,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责。清理界定的现行乡镇政府具体的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共24项(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规范限定乡镇政府受委托的执法职权
  限定委托执法领域。区县(自治县、市)行政执法机关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区县设置的具有独立执法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实施行政执法限定于以下三个领域:一是公共安全监管领域。主要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销售与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内河交通运输安全、煤矿与非煤矿山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的执法职权;二是市场秩序监管领域。主要涉及食品卫生、药品监管的执法职权;三是人口资源环境监管领域。主要涉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殡葬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动植物检疫监管的执法职权。
  限定受托执法主体。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决定委托乡镇政府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受委托的乡镇政府要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确定相对固定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乡镇政府以区县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限定委托执法范围。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决定限定的范围依法委托乡镇政府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但重点限定在农村公共安全监管、市场秩序监管、人口资源环境监管领域中的部分具体事务性执法监管上,对于涉及面广、影响大、技术性强的执法事项暂不宜委托给乡镇政府。可以委托乡镇政府执法事项共14项(具体内容见附件2)。
  规范委托执法权限。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规范委托执法方式。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以及乡镇的人力、物力、财力状况,在附件2明确限定的委托执法范围内,与乡镇政府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就达成一致协议的具体委托事项、权限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具体委托执法事项各个乡镇可以不同)并向社会公告。乡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使用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从事受委托执法事项的执法活动(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件4)。
  规范受托执法责任。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对受托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应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区县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区县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托乡镇政府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政府自行承担。
  规范罚款收入管理。乡镇政府接受区县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罚款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三)合理确定乡镇政府协助执法义务
  依法界定协助义务。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乡镇政府应当履行协助区县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义务的,乡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协助执法事项和要求,切实履行好行政执法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拒绝或者消极对待。乡镇政府应当依法履行的协助执法义务共15项(具体内容见附件3)。
  积极探索联合执法。区县行政执法机关与乡镇政府在试行委托执法的同时,应当积极探索联合执法。通过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形成城乡一体、上下结合的农村执法格局,逐步解决区县行政执法机关与乡镇政府之间存在的权责不一、协调不够、效率低下、监管缺位等问题,共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重要任务分工

1、提供宽松的投资环境,公平的法律待遇
2、巩固好现有的支柱型产业,争取上下游的产业整合
3、为本地的传统行业找出路,或者本身搭建平台,为某些产业服务
4、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加强政府人员能力培养。
5、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专项打击本地食利垄断集团

上一篇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下一篇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办法

相关文章

最新问题

热线 热线
400-118-6638
QQ QQ
QQ在线咨询
微信 微信
微信
关注 关注
关注
返回顶部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