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什么审核批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希望《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什么审核批准》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哪里审核批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首先由村民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且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村镇政府。
乡镇政府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到场审查合格后进行审批。
最后,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委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首先由村民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且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村镇政府。
乡镇政府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到场审查合格后进行审批。
最后,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委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告。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什么审核批准

法律分析: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下放至乡级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新修订得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由乡、县土地管理局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市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
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有以下:
1、无住房家庭;
2、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
3、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4、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须要搬迁的;
5、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建的;
6、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原籍没有宅基地;
7、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
8、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实本村组无住房的。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要结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定好村镇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要集中紧凑、合理布局,尽可能利用荒坡地、废弃地,不占好地。在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村镇改造将适宜耕种的土地调整出来复垦、还耕。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相对集中建设公寓式楼房。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法律分析: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下放至乡级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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