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年版)

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希望《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0年版)》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应该怎么理解

8月5日,凤凰网房产从石家庄自然资源部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解读。

2022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 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22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诸多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将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和重点,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为此,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土地用途管制的重点和内容。

亮点二: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

加强耕地保护,必须首先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总结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地块。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亮点三: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的要求,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总结全国部分地方实施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亮点四:细化土地征收程序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包括:(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市、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土地征收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3)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4)申请土地征收审批;(5)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布土地征收范围和征收时间,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6)实施土地征收。

亮点五 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入市交易规则,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要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求,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编制出让、出租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亮点六 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对宅基地布局和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针对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作出四禁止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亮点七: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关于调整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取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报国务院备案的基础上,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一是合并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是减少审批层级,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删去原来“逐级”上报审批的规定;三是简化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将现行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合并调整,按照“批什么就审什么”的要求,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并明确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审查的要点;四是明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审批中,主要是对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五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权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后,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以体现权责对等,进一步压实了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责任。

亮点八:构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制度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编制要求的基础上,用“国土空间规划”取代原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效力和内容,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亮点九:完善临时用地管理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临时用地的期限过于单一、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责任不落实等情形,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临时用地管理作出创新规定,明确临时用地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亮点十:为土地督察权的行使划定边界

自2004年国务院28号文首次提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以来,土地督察机构从无到有,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进,在监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土地管理法》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为土地督察权的行使划定边界,确保土地督察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一是明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二是明确了土地督察的六大核心内容:(1)耕地保护情况;(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3)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4)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5)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三是明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行使土地督察权的方式主要包括: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亮点十一:挂牌出让有了法律地位

挂牌出让方式是在多年的土地管理实践中探索出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市场化配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2002年原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了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涵和程序。实践中,挂牌方式成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主要方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这次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确立了挂牌出让方式的法律地位,规定:除依法可以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亮点十二: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长牙齿的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实施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善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同时,为了有效解决违法建筑的没收问题,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年版)

2022年9月1日农村宅基地新规
2022年9月1号开始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规,对农村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住宅,以及附属设施受到法律保护,都有那“四禁止”,了然于心遇到此问题,心里就有数了。
一、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也就是说,经过确权的宅基地,国家认可这是农民的合法居住地。因此,除了特殊原因,比如国家征调用作国防建设等用途,其余个人和单位不能违背农村农民的意愿,强制去流转这样的宅基地。这充分考虑到农民故土难离的心情,当然也考虑到农民就近方便从事农业生产,获得安逸生活的保障。大白话也就是说不能违背农民的本意,退不退自家宅基地,在于农民自己当家做主。
二、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在以往合村并居,以及村庄拆迁过程中,发生过这一些违法的事件。比如为了顺利让你退出宅基地,会采取断路、断电断水,或者骚扰恐吓威胁等违法手段,让你居住不得安心,给你生活添堵,让你无法居住下去。这些违法手段,都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如果我们农民朋友在生活中遇到类似事件,可以向相关部门实名举报,以此获得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三、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这一条“禁止”法规,杜绝个别地方捆绑农民村民进城落户,就要退出农村宅基地。因为,现在不少农二代都去了城市发展,为了孩子获得更好的教育,没办法就落户城市,便于孩子就读。以后个别乡村这种“捆绑式”让农民退出宅基地,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农民朋友如果遇到,可以依据此法规捍卫自己保留农村宅基地的权利。
四、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有些农村地区,涉及到开发搬迁,或者合村并居,优化农村土地资源。在此过程,由于宅基地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而是属于国家,由村集体实施,农民只有使用权。所以在面临搬迁的时候,个别村集体会以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为借口,强迫收回农村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于不明就里的农民朋友来说,宅基地被收回,那么,上面的建筑物就属于“违法建筑”,让你不得不退出自己的合法获得的宅基地。这条新规的实施,杜绝了此类事件发生,不啻为农民的福音。
了解国家在今年9月1号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新规,农民朋友遇到此类事件时,知法守法,做到心中有数,可以更好的依法捍卫自己依法所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减少因为此类事件出现不和谐的声音,农民朋友们拍手叫好。
9月起,宅基地有两大硬性规定,三类宅基地要收回,农民要注意
近日农村宅基地改革又迎来了一项新政策,国家在2022年7月2日公布了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仅仅对明确了农村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土地征收、耕地保护等制度都进行了细化改革,保障了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村居民的基本权益,建立了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而在宅基地方面国家也进行重大的调整,对宅基地布局和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而随着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的制定,9月起,农村宅基地将会迎来两大硬性规定!
1、农村宅基地权益不受损害
其实在宅基地改革之中,国家一直在加强保护农村居民的基本宅基地权益,并通过宅基地、住房为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改革,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基本宅基地权益,同时国家也正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下放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并在2022年的新版《土地管理法》中明确指出要合理规划土地保障农村居民实现户有所居,除此之外,国家已经完成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将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进行分离,农村居民能够灵活地对宅基地进行使用,推动宅基地流转、出租、入股等改革工作的开展,这些都是对农村居民宅基地权益的一种保护,而在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国家更是明确指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并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所以在当前宅基地改革之中,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不得受到损害!
2、保障农村居民宅基地需求
近些年由于农村宅基地滥用、乱用等等问题,导致农村宅基地资源越来越少,很多农村家庭都村庄多处宅基地,而部分农村居民则没有宅基地修建住房,所以在2022年国家出台的新版《土地管理法》就明确指出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并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整治,确保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宅基地权益,让农村居民能够有宅基地修建住房,而在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国家也规定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并在村庄规划、合村并镇等改革中合理划定宅基地范围,保障农村居民宅基地需求!
保护农村居民合法宅基地权益,保障农村居民合理住房建设用地需求,是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的重点,同时国家也正在积极推动农村宅基地的清理整治,鼓励进城落户、拥有一户多宅的农村居民将宅基地选择自愿有偿退出,并逐步试点实施宅基地付费使用制度,推动农村宅基地自愿能够得到合理的使用,而随着这些改革工作的开展,有三类宅基地将会被收回,农民需要注意!
1、闲置超过两年的宅基地:现阶段很多农村宅基地自源都遭到了闲置浪费,所以国家正在鼓励农村居民将闲置宅基地、住房利用到乡村产业等发展之中,同时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农村住房倒塌、宅基地闲置超过两年以上,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2、农村居民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虽然国家明确指出要保护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权益,不过各地农村正在逐步开展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改革,而选择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在获得补偿之后,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3、违规违法占用的宅基地:随着“一户一宅”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国家也正在大力整治农村违规违法占用宅基地等问题,将违规违法占用的宅基地资源进行收回,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2022年农村征收补偿多少钱一亩?
根据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所以具体补偿多少钱一亩,还得看自己所在地区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土流网小编给大家汇总了几个地区的补偿标准,供大家参考:
1、广东省:
2022年3月,广东省政府审批通过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全省平均价为6.51万元/亩,以广州市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为例,区片综合地价为51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占比分别为50%和50,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25.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则为25.5万元/亩。
2、青海省
2022年9月青海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2〕64号,其中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2:8。其中西宁市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城东区的1类片区区片综合地价为11.66万元/亩,根据比例分配,其中土地补偿费2.33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则为9.328万元/亩。
3、安徽省
2022年7月安徽省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其中合肥市部分区片综合地价最高为149500元/亩;长丰县区片综合地价最高为47960元/亩;肥东县区片综合地价最高为48500元/亩。
4、四川省
2022年9月四川省公布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其中成都市区片综合地价最高的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每亩85000元;自贡市片综合地价最高49200元/亩。
由此可见,各地区的补偿标准是不统一,经济发达的地区由于土地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会导致土地征收的价格不一。当然,每个地区补偿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新版《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
1、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或《拟征地公告》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3、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4、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5、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点内容解读讲稿

我们国家将于9月1号颁布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是国家的一个大法,它涉及到我们国家的土地资源,为国家进行土地资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施条例的一个亮点是什么?我们主要讲国土空间规划

在实施条例里面规定,我们国家要构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体系,这个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国土空间规划章节位于实施条例的第二章,说明国土空间规划是非常重要的,条例也明确规定了规划先行的一个法律体制,国土空间规划将作为下一步国家实施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的一个重要制度。

国土空间规划是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这个国土空间规划也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部署,新的实施条例有关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编制要求的基础上,用国土空间规划取代原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效率和内容,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了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这是我们第二章节的主要内容。

国土空间规划章节还对土地调查做了一个具体的要求。土地调查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土地条件。全国土地调查的一个成果应该报国务院批准,然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地方土地调查成果要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全国土地调查公布实施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自上而下逐级公布本行政区的土地调查成果,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规定。

这里说的土地调查就是我们通俗讲的三调,就是第三次土地调查。这个土地调查是我们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一个依据,也是我们进行自然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的依据,是非常重要的。

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执法主体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第四条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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