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门复建 大清门是哪个门

中轴线南起永定门经坛和山川坛(先农坛)中间往北;正阳门(箭楼和正阳门楼)、大清门、千步廊、前金水桥、安门、端门;进紫禁城午门、后金水桥、太和门、太和殿、中和殿、。。

大清门抬进来的皇后有几个

北京中轴线南起外城永定门,经内城正阳门、中华门、天安门、端门、午门、太和门,穿过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乾清宫、坤宁宫、神武门,越过万岁山万春亭,寿皇殿、鼓楼,直抵钟楼的中心点。

1、永定门

永定门,是明清北京外城城墙的正门,位于北京中轴线上,于左安门和右安门中间,是北京外城城门中最大的一座,也是从南部出入京城的通衢要道。

永定门始建于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寓“永远安定”之意。城楼形制一如内城,重檐歇山三滴水楼阁式建筑,灰筒瓦绿琉璃瓦剪边顶,面阔五间,通宽24米;进深三间,通进深10.50米;楼连台通高26米。

永定门瓮城城墙于1950年开始被陆续拆除,1957年以妨碍交通和已是危楼为名,永定门城楼和箭楼遭到拆毁。2004年北京永定门城楼复建,其中瓮城和箭楼尚未修建,成为北京城第一座复建的城门。 

2、正阳门

正阳门,俗称前门、前门楼子、大前门,原名丽正门,是明清两朝北京内城的正南门。位于北京城南北中轴线上的天安门广场最南端,毛主席纪念堂南边。

始建于明成祖永乐十七年(1419年),是老北京“京师九门”之一。它集正阳门城楼、箭楼与瓮城为一体,是一座完整的古代防御性建筑体系。 

据地方志上记载:当时的城楼、箭楼规模宏丽,形制高大;瓮城气势雄浑,为老北京城垣建筑的代表之作,现仅存城楼和箭楼,是北京城内唯一保存较完整的城门。城楼上有北京民俗展览馆。

3、中华门

中华门指故北京皇城的正南门,原明代称大明门,清代称大清门,民国时期改名为中华门,在北京中轴线上,原址在正阳门北侧,现人民英雄纪念碑南边、毛主席纪念堂一带。

此门曾是明清两朝的国门象征,平常日子不得开启。1976年,在原址修建了毛泽东纪念堂。中华门与正阳门、天安门不同,不是城楼,而是一单檐歇山顶的砖石结构建筑。

4、天安门

天安门,坐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市的中心、故宫的南端,与天安门广场以及人民英雄纪念碑、毛主席纪念堂、人民大会堂、中国国家博物馆隔长安街相望,占地面积4800平方米,以杰出的建筑艺术和特殊的政治地位为世人所瞩目。

天安门是明清两代北京皇城的正门,始建于明朝永乐十五年(1417年),最初名“承天门”,寓“承天启运、受命于天”之意。设计者为明代御用建筑匠师蒯祥。

清朝顺治八年(1651年)更名为天安门。由城台和城楼两部分组成,有汉白玉石的须弥座,总高34.7米。天安门城楼长66米、宽37米。

城台下有券门五阙,中间的券门最大,位于北京皇城中轴线上,过去只有皇帝才可以由此出入。正中门洞上方悬挂着毛泽东画像,两边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和“世界人民大团结万岁”的大幅标语。 

民国十四年(1925年)十月十日,故宫博物院成立,天安门开始对民众开放。1949年10月1日,在这里举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由此被设计入国徽,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196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

5、端门

端门(Duanmen)城楼始建于明永乐十八年(1420年),是明代紫禁城的正门之一,也是清代皇城的正门,整个建筑结构和风格与天安门相同。

端门城楼在明清两代主要是存放皇帝仪仗用品的地方。每逢皇帝举行大朝会或者出行,城楼下的御道两侧,仪仗种类纷呈,数量庞大,队伍宏伟,从太和殿一直排列到天安门(明代称承天门),长达两华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中轴线

大清门抬进来的中宫皇后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文物保护及文物事业发展的任务、目标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部门的文物保护工作予以指导。
公安、工商行政、海关、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旅游、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以捐赠、展览、珍藏等形式,支持和参与文物保护事业。对文物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六条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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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后,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保护,应当列为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内容。第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下列要素应当予以保护:
(一)组成文物保护单位的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古建筑构件、碑刻、墓葬、遗址、古树名木;
(二)附着于文物保护单位与其同期或者后期添加的、确有保存意义的雕塑、装饰、题记、加固或者改建物;
(三)建设控制地带以内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历史建筑物、纪念建筑物、街区及其他人文和自然环境风貌等。第八条 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保护。
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并公布实施。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除因特殊情况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外,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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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及景观的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治理。第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因重大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需要迁移异地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搬迁与复建,应当做好资料记录,制订保护方案,落实复建地址和经费。搬迁与复建工作应当同步进行,并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验收。第十一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的,所有人应当采取积极保护措施,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并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协商,可以置换或者征购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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