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某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黄某燕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朱某某虽于2012年9月份决定停止参与但闫某、毕某等人并未停止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其并未有效地防止或阻碍犯罪结果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被告人朱,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蔡军辩解、辩护称被告人孟某某并不明知配料系陈某某、武某甲用于生产假冒饮料其在饮料厂打工。希望《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下列选项中,()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 1、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1)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1)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3)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 (1)、(3)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1)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2)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3)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 第二、 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标准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四)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五)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属于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法律分析:假冒商标罪多找时间会结案,是没有具体规定的,需要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而定,但案件到法院审理的,如果是用一般程序审理的,要在二个月内宣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谈谈怎么制作民事法律文书》,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继承问题法律顾问》,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
《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法官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国法资料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
《中国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单行刑法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中国刑法分则适用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应用法学与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怎样制作刑事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修改与制作》,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最新刑事裁判文书样式和实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最新刑事司法文书格式手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中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的改革与完善》,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与实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刑法罪名精释》(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法律文书格式及实例点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最新刑事法律文书格式范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港澳地区司法制度与港澳和外国法院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法律文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法律文书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中国刑事法的改革与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法律文书格式及实例点评》(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司法改革三十年:我所经历的人民法院改革(1978-2008)》,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周道鸾应用法学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修改与制作暨少年法庭工作调查》,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
《中国刑法罪名解释:原由、发展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
《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江华院长在北京市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执行“两法”,严格依法办事》,载《法学杂志》1980年第2期;
《新婚姻法比原婚姻法有哪些重大发展》,载《法学杂志》1980年第3期;
《谈谈抢劫罪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学杂志》1981年第3期;
《关于民事案件案由问题的探讨》,载《法学杂志》1981年第6期;
《谈谈怎样制作好刑事判决书》,载《人民司法》1982年第7期;《怎样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载《人民司法》1983年第2期;
《谈谈如何制作好民事调解书》载《人民司法》1983年第8期;
《试论诬告陷害罪》,载《法学》198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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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淫秽物品犯罪的法律适用》,载《政法论坛》1993年第1期;
《适用《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上)》,载《法学杂志》199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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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解释及其规范化》,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
《论新中国的司法解释工作》,载《法律适用》1994年第5期;
《法官法──现行法官制度的重大改革》,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刑法完善刍议(上)》,载《法学杂志》199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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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和司法制度》,载《人民司法》1996年第9期;
《试论刑事诉论中的简易程序》,载《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
《改革、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骤》,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5期;
《关于渎职罪的修改与适用》,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7期;
《论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及其认定》,载《法律适用》1998年第2期;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法律适用》,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5期;
《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载《法律适用》1998年第9期;
《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努力提高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水平》,载《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论侵犯著作权罪》,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4期;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修改与完善》,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7期;
《单位犯罪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及其制作上的特点》,载《法律适用》1999年第8期;《根据诉讼特点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9期;
《怎样制作刑事无罪判决书》,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10期;
《死刑复核刑事裁判文书的修改与制作》,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11期;
《论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修改与制作》,载《法律适用》1999年第11期;
《学习董老的法学思想 改进和提高审判工作——纪念董必武同志诞辰115周年》,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4日版;
《关于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几个问题(上)》,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30日版;
《关于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几个问题(下)》,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31日版;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是贯彻独立审判原则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载《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情与法的交融 裁判文书改革的新的尝试》,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7期;
《独立审判与司法公正》,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0期;
《撰写二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的若干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5月27日版;
《对法官“弹劾”、“合理怀疑问责”规定的——质疑与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6月12日版;
《论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8月25日版;
《析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9月1日版;
《刑法修正与法律条文援引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9月15日版;
《刑法修正与罪名(上)》,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9月22日版;
《刑法修正与罪名(下)》,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9月29日版;《中国内地裁判文书改革可参考境外经验》,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2月15日版;
《浅议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
《论死刑核准权的回归》,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3期;
《对个案监督的质疑及建议》,载《人大研究》2004年第3期;
《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
《关于确立法官员额制度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
《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6期;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探析》,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
《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个问题》,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
《充分发挥最高法院审委会的作用》,载《中国审判》2006年第7期;
《当前刑事裁判文书制作需要规范的两个问题》,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11期;
《董必武少用、慎用死刑的思想与中国死刑制度的完善》,载《时代法学》2007年第2期;
《中国少年法庭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苏、沪少年法庭制度调查报告》,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年第6期;
《从六起案件看97刑法的司法适用》,载《法制日报》2008年2月24日版;
《对改革和完善少年法庭制度的思考》,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5期;
《法院改革三十年》,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广州少年法庭印象》,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6期;
《羊城少年审判步入快车道——广州少年法庭工作考察》,载《中国审判》2008年第10期;
《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的回顾》,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0月25日;
《中央苏区谢步升案、熊仙壁案——中央苏区时期重大案例》,载《中国审判》2008年第11期;
《陕甘宁边区肖玉璧贪污案》,载《中国审判》2008年第12期;
《建国初期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载《中国审判》2022年第1期;
《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载《中国审判》2022年第2期;
《广州创新少年审判工作机制》,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4月1日版;
《从《刑法修正案(七)》看立法导向》,载《法制日报》2022年4月1日版;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修改和保留的罪名探析》,载《检察日报》2022年4月3日版;
《刑法修正案(七)立法动向探析》,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5月13日版;
《中国刑法罪名解释的历史发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5期;
《一项极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广州法院试行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调查》,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2年第6期;
《华北人民政府司法制度之研究》,载《人民司法》2022年第7期;
《我国法官法的制定和修改——纪念人民司法工作六十周年》,载《河北法学》2022年第10期;
《刑法修正案(七)罪名解读》,载《人民司法》2022年第23期;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律》2022年第1期;《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制作》,载《人民司法》2022年第23期;
《“茌平模式”给我们的启示》,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2月10日版;
《我国刑法修正的重大突破——简评刑法修正案(八)》,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4月13日版;
《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修改的罪名》,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5期;
《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案例指导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1月18日版;
《增强司法的民主性和公开性 落实公开审理的宪法原则 以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2期;
《弘扬优良传统 践行司法为民》,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4月11日版;
《人权入宪与死刑限制》,载《法学杂志》2022年第10期;
《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案例指导制度——对《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诠释》,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人权保障与死刑限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案件

刑期的长短根据犯罪数额的大小而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情节严重、特别严重就是看涉案的金额,参考知识产权其他罪名的量刑标准,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情节严重是指: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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