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第二十一条被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21条是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其内容是: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希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末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现场。

交通事故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有三个前提:

  1. 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却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

2.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3.没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扩展资料: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平常开车时要尽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可在手机上安装车轮查违章app,经常性地查询事故高发地区的提醒,在这些警示提醒的地区,要特别注意行车安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交通事故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末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现场。
交通事故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有三个前提:1.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却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2.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3.没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建筑工地不属于道路,所以就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在加上你们并没有保留现场,就算是也无法认定责任,只能通过找到旁证,也就是两个以上目击证人证明你们的事故发生经过和情形的话,就可以请交警给你们出具一个类似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然后你到法院去起诉对方,人跑了的话交警可以根据车牌找到车主和驾驶员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交通事故我但时骑电瓶车在右边道上行驶,突然前面一辆校车在马路右下学生,我走马路中间,校车一下子把方向打到马路中间,这时己经来不极了就摔倒了,手脚都伤了,但时问叫小诊所看,后事再说,我手机照事故现场,看了支后到他校车公司去,到了后校车公司领导谈要点工费,领导说没有,大家帮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你好,由于你们没把事故发生时的现场保留好,导致交警不能认定责任,这就需要看是你们谁导致无法认定责任了;而且工地内部的路可能不属于交警管的;另外,有没有其他与你们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在场呢?现在你们需要找到事发时的证据,证明是对方的过错导致此次事件,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有疑问可直接发邮件向本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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