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普通程序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人。普通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按照以下法定程序进行:(1)处置事故现场,调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事故原因;(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事故责任,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依法给予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实施处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刑事拘留;(三)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持调解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交通警察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包括交警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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