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原24条规定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债务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过是个人,新的司法解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单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局面同时也重新分配了举证责任的问题为提高债权人借款风险意识与保护夫妻一方合法权益提供了,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希望《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

2、该债务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  3、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4、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5、夫妻间没有婚前财产协议,  6、经过法院调解的债务分配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债权人(银行)并不知情,也未和债务人达成协议,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借贷者夫妻双方的婚姻情况并不记载在案,对夫妻双方关于偿还债务的约定更是无从知晓。所以该分配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银行)。  7、按民法原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对财产享有的权利为共同共有,即共同共有权利人之间对财产的任何协议,只在共有人内部之间产生拘束力,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债务也是同理。  8、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双方的约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借口,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9、银行可以将已离婚的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    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对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其中数额较大的一笔银行贷款由甲负责偿还。但此后甲并未如期履行偿还银行贷款义务,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甲、乙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乙某不服,认为法院的调解书已判决银行贷款由甲偿还,自己没有还款义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对于法院调解,且经过双方同意的债务分配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应予以保护。故原告不应将妻子乙某列为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乙双方的离婚不影响对银行的贷款偿还,但是,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双方的约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借口。故妻子乙某也有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正是这样的解释,会给当事人钻空子的机会,以离婚来规避债务;以伪造债务的方式来隐匿财产,使债权人利益难以实现。  本案中,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已离婚的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借贷者夫妻双方的婚姻情况并不记载在案,对夫妻双方关于偿还债务的约定更是无从知晓。  所以,在该起离婚纠纷中,我们可以得知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二人向银行的借贷债务,是甲和乙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或约定为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银行向乙所主张的债权,对于乙来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来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还能用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什么时候修改的

一、法律、司法解释探究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该债务是否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为判断标准。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只要该债务形成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均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两条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显然是不一致的,但笔者认为,两个条文并不冲突。《婚姻法》第41条是从夫妻离婚时如何进行债务承担所作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系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角度所作的规定,两个法条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债务性质认定标准、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上规定不同是完全合理的,法官不能将夫妻内部关系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的债务的性质的认定标准混为一谈。二、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标准之我见对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处理,应当注意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配偶利益的合理平衡,一般应坚持以下标准:1、对于侵权之债,如果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债务人的配偶已从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中分享了利益,或者债务人在从事正常的职业活动、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对于合同之债,主要是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笔者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经营,产生的债务理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夫妻一方从事经营,另一方从事其他工作或在家中操持家务,婚姻关系维持时间较长,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家庭,或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收入构成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那么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如果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有自己的职业,婚姻维持时间较短,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系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或经营收入未明显用于家庭或未构成家庭主要收入来源,那么将经营产生的债务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对债务人的配偶有欠公平。因此在该种情形下,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让债务人的配偶不承担责任,或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责任。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还能用吗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就能看出反对或者支持者只能是夫妻当中的一方,因为这个就相当于推定了债务是夫妻双方的。一般反对者就是没有对外借债的一方。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22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和第三条

二十四条已经修订了
最高人民法院2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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