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22

建设单位收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有关工程验收证明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制订验收方案向质量监督机构申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约定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小组人员进行竣,二、钢筋混凝土施工1、人防工程施工所采用的模板及支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模板及,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第10。希望《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18》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法律分析:1、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有关的各种文件。

2、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图纸及说明、有关变更等。

3、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标准等。

4、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承包的工作内容和应达到的标准。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22


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是人民防空建设的重点,它直接关系到战时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障。草案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原则、标准、任务分工、审批、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定额管理以及维护管理和平时的开发利用等都作了规定。

为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贯彻平战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和落实对不同地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不同的防护要求加以分类指导的精神、坚持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的统一规定和监管,草案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贯彻平战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国家统一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标准,并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人大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草案)》的说明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22百度云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增强人防工程战时防空和平时开发利用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本规定所指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省直企业,外省、市在鞍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下同)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财政、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二章 人防工程的建设第五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规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市或者县(市)人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民用建筑项目的审批部门应将审批计划抄送人防主管部门,以监督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人防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第六条 公用的人防工程建设地上部分用地,属于国有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第七条 新建大、中型公共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其防空地下室的初步设计必须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城区(含开发区、千山风景区、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城区,下同)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民用建筑系指住宅、宿舍、大专院校教学楼、商店、办公楼、医院、影剧院、体育馆、宾旅馆等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10层(含10层)以上的,必须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9层(含9层)以下的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审批手续时,必须经市或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防空地下室或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建设、人防主管部门不审批发证。第十条 人防工程的设计需由人防工程专业设计单位或者建筑工程甲级设计单位设计,所作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规定。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图纸,必须报经市、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任何设计单位不准出施工图。
  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设计图纸,不准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施工组织应遵守国家的法规和有关规定,人防主管部门应按照《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加强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检查和质量管理。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评定执行国家《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人防工程的孔口防护设备必须采用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证定型产品,孔口防护设备(各类防护门)等,必须一次设计安装到位。预留的战时封堵部位,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必须符合《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规定。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在地面建筑验收前或同期进行。按人防工程规模,由审批人防设计的人防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下一级人防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一)建设单位应提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人防主管部门提交《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安排验收。
  (二)人防工程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达到验收标准,无隐患和遗留问题,工程技术档案符合档案管理标准,由验收部门发给《防空地下室验收鉴定书》。人防工程未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项目不能通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人防工程质量达不到优良的,整个民用建筑项目的工程质量不能评为优良。
  (三)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向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报送竣工图纸和有关资料,市、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分别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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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22

注意事项

防空地下室施工须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等有关设计和施工规范施工。施工图须按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方可施工。

人防工程在土建施工阶段涉及到各专业的预埋较为多,土建施工前应进行图纸会审,各专业分工明确。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人民防空工程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平战结合”利用地下空间 人防工程探索公益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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