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世界博览会和奥利匹克标志,保护的环节包括进口和出口,主要的执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希望《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法律分析:著作权海关保护内容: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划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

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由于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依申请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由于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属于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而且海关还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所以依职权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 “主动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前,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有关情况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受理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的部门是: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于哪年开始实施

在进出口环节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方式:
1、由海关依照法律规定,主动有关权力,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2、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3、其他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
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分析:在海关总署备案,是全国各口岸海关主动发现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的前提。权利人若希望海关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更为有效地在边境环节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只能是在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以后。所以,作为权利人,特别是对于商标专用权人,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开始实施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保护指的是海关为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保护是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即使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利要求口岸海关予以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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