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修订)》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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