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租赁

2、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其上兴建的厂,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将经营权确权给开垦农户,颁发农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其他经营主体,颁发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经营权证。这也是分类放活生态资源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在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中,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是一个亮点,在白皮书中我们也看到。希望《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法律分析】
(1)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集体建设用地仅限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3种使用范围。 (3)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既不能在集体土地初级市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在集体土地二级市场以出让、转让或出租形式获得。 (4)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 通过租赁方式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况。其他的租赁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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