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100问

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林业政策问答100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依法签定的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因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希望《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100问》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2022年全文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发包农村土地时,下列人员有权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在本村的人员;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
  (三)本村村民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兵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五)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人员;
  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结束后,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承包方家庭增加的人口,以及符合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新增人口,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相应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围垦和整理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以及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第三条 农村土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第四条 农村土地发包方应当与家庭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未签订的,应当及时补签。对补签承包合同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补签承包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承包方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对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而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承包方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
  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方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进行分割承包的,分户各方或者离婚双方应当分别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换发相应的权属证书。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第六条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发包方案,以及集体所有的林地、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承包费标准,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七条 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委托签订的,应当出具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流转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应权属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还应当提交发包方备案或者同意的证明;
  (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条 国家征收已承包的农村土地,在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面积、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发包方和承包方;被征收土地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要求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等事由组织听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听证,并在提供的拟征收土地的批准方案中,附具听证笔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已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面积、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书面通知到被征收土地的发包方和承包方。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按照补偿项目和标准依法按时足额发放到村、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
  征用已承包的农村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组、户名、面积、位置等资料,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以及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相应的权属证书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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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应实行自留地加代耕地两部分的制度。用全村土地的三分之一作为自留地,按人头分配给农民耕种,去世的人,嫁出去的女性自留地收回。三分之二作为村里的集体用地,可以租给农民代耕,村里可收取租金,用于村里公务支出,村里留地主要是为了新增人口,娶进的女性将来有地可分。
以前农村土地承包法,问题甚多,主要是剥夺了女性的土地占有权,使女性失去了经济地位,造成了相当多的事件和恶果。
土地制度关系到亿万农民,已不仅仅是一村一户的事了,要从全部农民,整个农业的角度全面考虑,反复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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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对预留机动地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机动地本来是为解决因人口变化、征地、自然灾害等各种情况而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而预留的土地。但实践中这种做法有一定的负面作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试图通过预留一定数量的土地解决未来数十年中可能出现的人地矛盾是不切实际的。当前国家政策规定的承包期是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而时间越长预测其间人地矛盾发生的几率就越困难,机动地预留就越难作到适度。第二,机动地可能带来的收益会驱使一些地方借预留机动地与民争利,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对预留机动地的监管是比较困难的,作为相对弱势的农民对此往往无能为力,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预留的机动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对外发包,从中获利的机会是比较大的。有的地方随意扩大机动地面积,侵犯了作为所有者的农民的利益。为纠正这种错误做法,中央有关文件曾多次强调要控制机动地比例,明确指出预留机动地不得超过耕地总面积百分之五。据统计,在目前已基本完成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全国预留机动地总面积只占耕地面积的1.9%,总体上没有超过政策限定的比例。但从局部来讲,仍有一些地方预留的机动地超过了5%。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依照上述政策,规定该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鉴于机动地存在的负面影响和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不鼓励预留机动地;另一方面对已经预留的,只要不超过国家规定的5%的比例,还是允许的。只是规定机动地的比例限制还是不够的。如有的会以机动地没有达到规定比例为由,通过对已经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或者将本应发包的土地预留为机动地。有的会以没有预留机动地为由,打乱已经建立的承包关系。这些都会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损害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机动地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人地矛盾问题,除利用现有的机动地解决以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利用依法开垦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发挥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作用等方式来解决。当然,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调整条件的,也可以依法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预留机动地的负面效应是现实存在的,而且其设立的目的已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实施前已预留的机动地的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对实施后预留机动地的也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2022

我们村多出达到快百分之三十了,现在重新测量,又从我们原有的土地里多测量出来的土地,也划分机动地里,现在开始按最新测量的收机动地钱,直接和法律抗衡,我们不交钱,还要起诉我们,真感觉又回到了古代,民抖不过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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