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必要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可以通过公安部公报、政府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完善执法标准。公安部制定并不断完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程序
最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