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22]26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促进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实现便民利民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主动,原审法院认为,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执法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希望《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8]26号》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理解与适用

一、政府责任原则;
二、一般公开原则;
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
四、及时公开原则。
公安部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构,应该对相关信息及时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如果群众没有得到信息,可以尝试申请。
一、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23

法律分析:市民可以拍警察执法

公安部规定的执法规范在有限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不适宜拍摄的情形,在不妨碍执法的情况下,对围观群众拍照、摄像的行为,公安民警不予干涉。要求警察在执法时,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在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不予干涉,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主动公开执法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执法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实施细则

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要求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22]26号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22

一、政府责任原则;
二、一般公开原则;
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
四、及时公开原则。
公安部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构,应该对相关信息及时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如果群众没有得到信息,可以尝试申请。
一、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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