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

竣工验收标准方面,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在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技术规范等人防工程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竣工,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在进行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时,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如果是涉及安全、节能,人防工程内没有严格的密闭设施允许沾染一定的毒剂的区域9防护密闭隔墙具有抗御所规定的。希望《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最新版

1、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土建施工已全部完成(含后浇带),所有管道、设备安装的预留、预埋件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已清理出来和进行了防锈处理。地面无建筑垃圾,干净整洁,主体不得进行修补和粉刷,有满足验收的照明条件。

2、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已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安装企业对人防工程进行结构分部工程初验,且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并出具《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初验记录表》;

3、已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砼强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已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4、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已收集完整,并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完整、有效并已分类整理。

5、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出现的质量事故已按有关规定处理。

6、建设单位完成以上内容后,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人防工程主体验收申请书》报请主体结构验收,并附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初验记录表》等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新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

法律分析: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能提高防空工程的质量,同时还能降低工程的实施成本。

法律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条 人防工程施工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人防建设方针、政策和规定,严格执 行建设程序,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达到优质、安全、高速、低耗的要求。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要求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成立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二)办理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向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及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相关资料。(三)审查竣工验收条件。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人防工程准予竣工验收回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四)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接到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竣工验收回复决定后,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书面通知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按下列要求组织竣工验收:1.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编制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编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监督:(一)工程竣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三)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四)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质量负责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五)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工程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项目监督员签字,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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