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收到请求书等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是相关民事主体认为专利权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警告或者威胁使其正当权利受损而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解决相关主体为排除其行为是否侵犯,(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希望《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收到请求书等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当事人不服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可以

专利纠纷处理流程是怎样的?虽然专利的所属权是明确的,而且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人们也常常会因为专利而发生各种纠纷,特别是专利侵权的纠纷,需要进行处理。那么专利纠纷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八戒知识产权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专利纠纷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专利纠纷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一、请求的程序(一)提交请求书1、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提出行政处理请求,应提交请求书正本1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2、当事人(包括请求人和被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3、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具体指明被控侵权行为的类型或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型号;4、应写明请求事实与理由,并附证据材料清单;5、正文部分应写明构成侵权的分析对比,也可以将侵权分析对比单独附页(查看分析对比示例);6、请求书须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署名或盖公章。(二)提交权利凭证1、专利证书复印件,近期《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专利年费交纳凭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2、由中国专利局做出的专利公告复印件;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3、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应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其他证明其权利人身份的材料。二、知识产权局审查请求符合条件的,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请求人须补正的内容或证据材料;对补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请求人缴费请求人应当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按规定缴纳受理费,封存或暂扣请求得到批准的应当同时交纳担保金。请求人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的,予以撤销案件。四、案件处理简要流程立案;;指定承办人员;;文书送达、现场勘验检查;;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审理;;补充调查取证;;合议组评议;;调解或处理决定;;送达处理文书;;执行;;结案。关于专利纠纷处理流程是怎样的?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的内容,可以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处理与调解、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专利推动与实施、专利服务市场管理等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遵循依法保护、鼓励创新、完善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专利事业经费,鼓励支持专利开发利用,建立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机制,完善专利服务体制,协调处理专利保护和促进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根据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委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经济贸易、科技、教育、卫生、文化、农业、公安、人事、税务、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开展专利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第二章 专利保护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利保护维权援助机制,解决涉及专利的行业性或者区域性经济安全问题,为企业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提供服务。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第八条 专利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受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的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九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并向社会公布;应当对受委托的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受委托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第十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就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被请求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案件处理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并自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通知书及有关证据副本;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不受理。第十二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情的需要,委托专利技术鉴定机构对专利技术进行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先行支付;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鉴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先行垫付。案件结案后,鉴定费由当事人根据责任分担。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认定。请求认定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请求人必须是专利权人或者是专利权利害关系人;
  (二)请求予以认定的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能够提供与被请求人发生专利纠纷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技术载体、物品、资料等;
  (四)当事人各方未就该纠纷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人的请求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请求材料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陈述。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书面陈述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专利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称专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专利保护工作。
  科技、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本市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扶持专利技术在本市的转化。第五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制度。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为社会提供专利保护信息和其他专利信息服务。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支持会员维护自主专利权,教育和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第七条 凡列入政府计划或者政府参与投资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应当进行专利检索。对可能形成的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者应当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以及专利保护、专利实施与推广的措施。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利权的数量、质量以及专利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的重要内容。第九条 从事专利代理、专利评估等业务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登记注册机构应当将登记注册的有关情况抄送专利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十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权受到侵犯的,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予以确认。第十一条 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专利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市专利管理部门的受理事项;
  (五)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和有关证据,并按照被请求人的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
  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侵犯专利权的证据以及认为侵犯专利权的技术的相关载体等,并按照被请求人的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第十三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纠纷处理请求书和有关证据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决定立案受理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自立案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被请求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市专利管理部门对案件的处理。第十四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中止处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不中止处理:
  (一)被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明显不成立或者提供的证据明显不充分的;
  (二)请求人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三)被请求人所实施的技术不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的;
  (四)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的;
  (五)专利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当中止处理的其他情形。
  被请求人请求中止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提交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处理的各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保障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及专利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厦门市专利管理机关(以下简称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市专利保护行政管理工作。
  科技、经贸、工商、公安、技术监督、海关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四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权人或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在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时,应当同时标明专利种类。第五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有权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专利广告。发布专利广告时,应提供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的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专利证明文件,对未提供专利证明文件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涉及专利的广告应当标明专利种类和专利号。第六条 专利权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专利展览会、专利信息发布会等专利推广、交易活动时,应向专利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第七条 下列行为是专利侵权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三)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项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故意为他人侵犯专利权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行为提供条件。第九条 对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第十条 对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凭有效专利文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实施保护。专利权已向海关备案的,可凭备案证书向海关申请保护;专利权未向海关备案的,可在申请保护的同时向海关申请备案。第十一条 鼓励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拥有专利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应当建立专利档案,加强专利产权管理。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涉及国有专利资产产权变动的,应当依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第十三条 对下列专利纠纷,当事人无仲裁协议的,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
  (四)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五)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奖酬纠纷;
  (六)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以及其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七)其他专利纠纷。第十四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根据;
  (三)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并且任何一方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属于专利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及受理事项。第十五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专利管理机关应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决定立案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被请求人。第十六条 专利纠纷立案后,被请求人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撤销专利权,或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在收到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专利管理机关书面申请中止处理。专利管理机关应作出是否中止处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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