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些特点,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国家禁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迳行转让。也就是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先行与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一是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以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希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批准书算转让合同吗

【法律分析】
应该是可以的,但是要有几个条件:
(1)已领取土地使用证或提供由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权属情况;
(2)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不属于应储备的土地范围;
(3)无违法用地行为;
(4)权属无争议,并符合城建规划部门有关要求;
(5)工业用地的受让方应为工业企业,仓储用地的受让方为非自然人。
国有划拨土地可以转让,但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国有划拨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划拨用地进行转让的话,需要由转让人补缴纳足额的土地出让金,才可进行转让,否则违法。
划拨地上的房屋属于私有房屋,那么房屋可以交易。土地一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所以个人之间买卖土地的行为无效。符合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缴土地增值税吗?

法律分析:国有划拨土地可以转让,国有划拨土地可以转让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且缴纳了划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取得了划拨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才可以进行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继续保留划拨依据

法律分析:国有划拨土地私人不可以卖。如划拨地上的房屋属于私有房屋,那么房屋可以交易。土地一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所以个人之间买卖土地的行为无效。符合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未缴纳土地出让金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10/22 推荐合同法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已经订立转让合同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门追认批准,并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认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已经订立转让的,合同无效。根据补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门追认批准,并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事诉讼法。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者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主管部门将转让土地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当事人间订立的转让合同可视为有效。但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及手续的补办必须在一审起诉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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