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管理办法

由于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保障居者有其屋而无偿准予符合条件的村民使用的土地,村民对其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依旧归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宅基地不能随意卖出,与农民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或者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土地,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将集体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希望《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管理办法》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管理办法里租金分配如何界定

法律分析:对租用主体的规定,租用者与出租者实际中都混淆不清,被租用的土地按法律规定是农民集体所有,应由全体农民决定,而实际上许多土地被征用农民都不知道,而是由县乡政府与村委会协商,地方政府决定租给谁,土地的所有权最终由地方政府行使,这与法律规定相背离。租用者就更复杂,有政府、企业、个人等,由于对土地出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土地租赁合同应是民事合同,主体地位平等,主体适格,若是地方政府租地,在实际租地合同关系中既是租用者又是被租用者,合同的双方为一人,不符合合同的当事人至少两方的基本要求,企业、个人租用土地也大多经由政府签订合同,由于土地是农民的,而利益关系主体农民没有参与签订合同,政府未得到农民的授权就代签合同,这违背了我国代理制度的规定。
因此,如果土地出租,出租人只能是农民集体或土地所有者农民们,不能是地方政府,也不能是村委会,承租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是政府、企业、个人或其它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个人租赁吗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的规定有,出租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的部分无效;以及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续租,但是续租的年限也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山西省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管理办法

法律规定中农村建设用地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租凭的,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管理办法最新

法律规定中农村建设用地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租凭的,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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