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律师免费咨询

2、按法律类别咨询。(婚姻、刑事犯罪、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食品安全、工伤赔偿等)3、专业答问,展示律师解答问题经典案例。4、法律小知识。法律不同类别,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周冠军律师解承包合同到期的话,需要和村委协商,重新签订承包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可以向发包方申请继续承包,依法经过土地承包程序,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希望《农村土地律师免费咨询》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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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农村土地纠纷首先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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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贾启华,你好,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包括在土地的赔偿、地上附着物的赔偿、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原则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土地的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以区片综合地价来算的,具体的由地方市县级部门制定。但是如果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当事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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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政府无权征地,更不用说什么财政所、村委会,征收土地的权力在县(市)政府。
2、因此,镇政府的承诺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法的。这样的承诺书,无法“依法”履行。
3、实践中,这样的违法操作实例不在少数,但违法的就是违法的,所以无法为你提供“法律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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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建土地的承诺没有实际的履行可能性。现在的农村土地宅基地审批都是按照指标进行的,一般情况下一个村仅有1-3个名额,除却特殊原因外,能够剩下的空闲名额几乎没有。
关于这两者的选择,个人建议直接以补偿款方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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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拆迁补偿的分类
1、按照土地性质:
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2、按照使用用途:
可以分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三、补偿方式
1、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就是说给被征收人一套房屋,并且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用以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即用新的产权换被征收人旧的产权。根据评估方法不同,一共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两种产权置换的形式:
(1)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2)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三种评估的依据:
(1)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不是相互独立的,在一定条件下,我们可以结合两种方式,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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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给您推荐个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发布)之孔庆丰诉泗水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发[2022]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孔某某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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