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中的错误 洗冤集录中有哪些经典案例

宋代宋慈的《洗冤集录》世界上第一部描写侦探的著作。

  宋慈(1186-1249),字惠父,[u阳[/今属福建[u平[/区)人,我国古代杰出的[u医学[/,被称为“法医学之父”,著有《洗冤集录》。西方普遍认为正是宋慈于公元1235年开创了“法医鉴定学”。
  中文名: 宋慈
  别名: 惠父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出生地: 福建建阳
  出生日期: 1186年
  逝世日期: 1249年
  职业: 医生,法医学家
  主要成就: 提点刑狱公事(提刑官)
  职位
  宋慈官居经略巡抚使,据历史记载是三品以上官员,应该是二品或一品。
  [编辑本段]生平
  经受教育
  宋慈 祖籍河北邢台市南和县,唐相宋璟后人,与理学大师朱熹同居建阳。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出身在一个朝廷官吏家庭,父名巩,曾做过广州节度推官。宋慈少年受业于同邑吴稚门下,吴稚是朱熹的弟子,因此,宋慈有机会与当时有名的学者交往。宋慈二十岁进太学。当时主持太学的真德秀是著名的理学家,真德秀发现宋慈的文章出自内心,流露有其感情,因此,对他十分器重。宋慈早年的师友,对于他学业的进步与后来的思想当有相当的影响。
  职业
  宁宗嘉定十年(1217年),中进士乙科,朝廷派他去浙江鄞县任尉官(掌一县治安),因父丧而未赴任。 宋理宗宝广二年(1226年),宋慈出任江西信丰县主薄(典颁文书,办理事务),从此正式踏上了仕宦生涯。绍定一至三年,在郑性之幕下参与军事;迄招捕使陈韡檄同监军李华平定莲城七十二寨寇,宋慈参赞居多。 宋慈于绍定四年(1232年)陈韡奏其政绩,举为福建长汀知县(一县的行政长官),嘉熙元年(1237年)任邵武军通判(州府长官的行政助理),嘉熙二年(1238年)调南剑州通判,嘉熙三年(1239年)任提点广东刑(主管司法刑狱和监察),嘉熙四年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赣州知县。淳佑元年(1241年)知常州军事,淳佑七年任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次年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宋分天下为各路,等于现在的省份),皆司皋事。淳佑九年(1249年),拔直焕阅知广州、广东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之军事行政)。
  任官
  宋慈一生二十余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后担任四次高级刑法官,后来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也是「皆司皋事」,可见宋慈一生从事司法刑狱。长期的专业工作,使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宋慈平反冤案无数,他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出自《洗冤集录》序),坚持「审之又审」,重视现场堪验,还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1]阴门,恐自此入刀于腹内」,如死者是富家女,把女尸抬到光明平稳处,「令众人见,以避嫌疑」。
  去世
  宋慈卒于南宋理宗淳佑六年(1249年)广州经略安抚使的任所,享年64岁。宋理宗亲自为其书写墓门,凭吊宋慈功绩卓著的一生。后来宋慈的墓地迁至福建建阳市崇雒乡昌茂村西北。 刘克庄在墓志铭中称他:「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猾甚威。属部官吏以至穷闾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这一期间,宋慈在处理狱讼中,特别重视现场勘验。他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加以综合、核定和提炼,并结合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于逝世前两年(公元1247年)撰成并刊刻《洗冤集录》五卷。此书是其一生经验、思想的结晶,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它比意大利人佛图纳图·菲得利写成于公元1602年的同类著作要早350多年。
  [编辑本段]法医学成就
  成就
  作者把当时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中医药学应用于刑狱检验,并对先秦以来历代官府刑狱检验的实际经验,进行全面总结,使之条理化、系统化、理论化。因而此书一经问世就成为当时和后世刑狱官员的必备之书,几乎被“奉为金科玉律”,其权威性甚至超过封建朝廷颁布的有关法律。750多年来,此书先后被译成朝、日、法、英、荷、德、俄等多种文字。直到目前,许多国家仍在研究它。其影响非常深远,在中、外医药学史、法医学史、科技史上留下光辉的一页。其中贯穿着“不听陈言只听天”的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至今仍然熠熠闪光,值得发扬光大。
  背景
  当时程朱理学盛行。宋理宗(公元1225~1264年在位)时,程朱理学被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不可争议的官方统治思想。其代表人物周敦颐、程颢、程颐、朱熹等被分别谥为“元公”、“纯公”、“正公”、“文公”,并从祀孔子庙,荣耀至极。可见此时理学影响之大。
  [编辑本段]精神
  求真
  作为朱熹的同乡和后学,宋慈受过理学的系统教育和长期熏陶。少年时受业于同邑人、“考亭(朱熹居住地,亦是其号)高第”吴稚。入太学后,又为当时著名理学家、朱熹再传弟子真德秀所赏识,遂师事之。中进士后又多年为官。按照常情,这样的人一定具有浓厚的理学唯心主义。 然而宋慈在法医学理论上和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却是唯物主义倾向。在其传世名著中非但没有空洞的理学唯心主义的说教,而且大力提倡求实求真精神。程朱理学认为,“合天地万物而言,只是一个理”,而人心之体又体现了理或天理,“心之全体,湛然虚明,万理具足”,“心包万理,万理具于一心”。这就是说,心中什么理都有,无须外求。如按此行事,根本不要了解外界现实情况,只要苦思冥索就可以了。而宋慈却反其道而行之。他把朱熹具有唯心主义倾向的“格物穷理”之说,变成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原则,不是向内心“穷理”,而是向实际求真。
  态度
  当时州县官府往往把人命关天的刑狱之事委之于没有实际经验的新入选的官员或武人,这些人易于受到欺蒙;加之其中有的人怕苦畏脏,又不对案情进行实地检验,或虽到案发地点,但“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因而难免判断失误,以至黑白颠倒,是非混淆,冤狱丛生。 身为刑狱之官,宋慈对这种现象深恶痛绝,强烈反对。他在听讼理刑过程中,则以民命为重,实事求是。他说:“慈四叨臬寄(执法官),他无寸长,独于狱案,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这一表白,确是他多年为刑狱之官认真态度的写照。他尤为重视对案情的实际检验,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曲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意思是说,“大辟”即杀头是最重的刑罚,这种刑罚则是由犯罪事实决定的,而犯罪事实必须经过检验才能认定,所以检验的结果往往是生死攸关的。唯其如此,对待检验决不能敷衍了事,走走过场,而必须认真负责,“务要从实”,一定要查出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贵在审之无失”。而要做到这一点,宋氏认为当检官员必须“亲临视”。无论案发于何处,也要“躬亲诣尸首地头”,“免致出脱重伤处”。否则,应以失职罪杖处之。即使案发于暑月,尸味难闻,臭不可近,当检官员也“须在专一,不可避臭恶”。 宋氏不泥师教的另一突出表现是对待尸体的态度,特别是能否暴露和检验尸体的隐秘部分。按照理学“视、听、言、动非礼不为”、“内无妄思,外无妄动”的教条,在检验尸体之时,都要把隐秘部分遮盖起来,以免“妄思”、“妄动”之嫌。宋慈出于检验的实际需要,一反当时的伦理观念和具体做法,彻底打破尸体检验的禁区。他告诫当检官员:切不可令人遮蔽隐秘处,所有孔窍,都必须“细验”,看其中是否插入针、刀等致命的异物。并特意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应抬到“光明平稳处”。如果死者是富家使女,还要把尸体抬到大路上进行检验,“令众人见,一避嫌疑”。如此检验尸体,在当时的理学家即道学家看来,未免太“邪”了。但这对查清案情,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这种伦理观念掩盖案件真相,是非常必要的。宋氏毅然服从实际,而将道学之气一扫而光,这是难能可贵的。只是由于宋氏出身于朱门,不便像同时期的陈亮、叶适等思想家那样,公开指名道姓地批判程朱的唯心主义。但他用自己的行为和科学著作提倡求实求真的唯物主义思想,此与陈、叶的批判,具有同样的积极意义。
  求实
  宋氏的求实求真精神还表现在对尸体的具体检验方面。检验尸体,即给死者诊断死因,技术性很强,在一定程度上难于为活人诊病。不仅要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而且必须具备深厚的医药学基础,把握许多科学知识和方法。儒者出身的宋慈,本无医药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知识。为弥补这一不足,他一方面刻苦研读医药著作,把有关的生理、病理、药理、毒理知识及诊察方法运用于检验死伤的实际;另一方面,认真总结前人的的经验,以防止“狱情之失”和“定验之误”。在多年的检验实践中,力求检验方法的多样性和科学性,在此方面可谓不遗余力。仅从流传至今的《洗冤集录》一书来看,其中所载检验方法之多样、全面,其精确度之高,都是前无古人的。这也是书中科技含量较高的、最精彩的内容。 在《洗冤集录》中,有一些检验方法虽属于经验范畴,但却与现代科学相吻合,令人惊叹。如用明油伞检验尸骨伤痕,就是一例:“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现,用糟(酒糟)、醋泼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现。若阴雨,以热炭隔照。此良法也”。“将红油伞遮尸骨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拉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纵有损折,乃死后痕。”如此检验尸骨伤损,与现代用紫外线照射一样,都是运用光学原理。只是宋慈限于当时的科技水平,处于尚未自觉的状态,知其然而不知知其所以然。尸骨是不透明的物体,它对阳光是有选择地反射的。当光线通过明油伞或新油绢伞时,其中影响观察的部分光线被吸收了,所以容易看出伤痕。再如书中论述的救缢死法,与当代的人工呼吸法,几乎没有差别。还有用糟、醋、白梅、五倍子等药物拥罨洗盖伤痕,有防止外界感染、消除炎症、固定伤口的作用,也与现代科学原理一致,只是使用的药物不同而已。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作者运用和记载这些方法,目的在于查出真正的死伤原因,无不体现了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
  [编辑本段]著名著作《洗冤集录》
  简介
  宋慈在《洗冤集录》的序言中,一开头就提出写作此书的动机与目的:“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典,直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又说:“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宋慈辑撰此书,是为了“洗冤泽物”、“起死回生”。因此,宋慈对于狱案,反复强调要“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他再三教诫审案人员“不可辟臭恶”,“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深入现场调查,“须是多方体访,切不可凭信一二人口说”。检验时“务要从实”,同时尚需了解被害人生前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要充分掌握真凭实据。在当“经制日坏”的南宋末年,宋慈的这种思想是十分难能可贵的。《洗冤集录》对于法医学有多方面的贡献,现扼要介绍部分内容于下。宋慈对于验尸的方法,曾总结了一整套比较合理的措施。《洗冤集录》对于毒理学也有许多贡献,书中记载了各种毒物中毒症状,指出服毒者“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死后“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书中附有许多切合实用的解毒方与急救法。
  其他内容
  《洗冤集录》还记载用滴血法作为直系亲属亲权的鉴定方法,即是将父母与子女的血液和在一起,视能否融合来鉴定有否亲属关系。或将子女的血液滴在骸骨上,如果是亲生的,则血入骨,非则否。这种方法实际效果并不确实,子女的血型虽受父母的影响,然并不都是相同的。但此法包含有血清检验法的萌芽,这无疑是十分可贵的思想。由于时代与条件的限制,《洗冤集录》中也有一些迷信与错误的内容,我们如能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此书仍不失为一部有价值的杰作。
  书籍相关
  《洗冤集录》自13世纪问世以来,成为历代刑狱官案头必备的参考书,前后沿用了六百多年。后世的著作基本上是以此书为蓝本加以订正、注释和增补,属于这类性质的书籍不下数十种之多。清康熙三十三年(公元1694年)国家律例馆曾组织人力修订《洗冤集录》,考证古书达数十种,定本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钦颁”全国。
  影响
  后来,《洗冤集录》,流传到海外,1779年,法人将此书节译于巴黎的《中国历史艺术科学杂志》。1863年,荷兰人第吉烈氏(DE GRIJS)将此书译成荷兰文于巴达维亚出版。1908年,法人又从荷兰文转译成法文,德人又转译成德文。此外,《洗冤集录》还被译成朝、日、英、俄等国文字,可见此书在世界法医史上也赢得了一定的影响与地位。
  [编辑本段]相关影视作品
  《阴阳鉴》
  国产古装电视剧,出品时间约为上世纪八十年代 导演:杨子清 演员:刘志影 张毓军 李媛媛 张承好 张弘毅 编剧:王宏甲 连翔坚 陈漠波 出品:福建电视台海峡影视译制中心 根据长篇小说《神验》改编,展现世界法医学第一部学术着作《洗冤集录》的背景故事,将为您讲述八百年前宋慈这位世界法医学奠基人的一段传奇、一段神话。 在山河破碎、锦绣成灰的南朝乱世,宋慈,以一身勘验断狱的奇才和以民命为重的笃信,为尘世间揭开了一道道血腥秘密。宋慈,一位倦于宦海升沉的老人,一位晚年痛失爱女、饱受凄楚的老人,洞幽烛微之下,以自己亲行力检的一个个奇冤疑桉,为法医检验的陌生领域推开一道古老而沉重的大门。

我国第一部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的作者是

  http://www.cybervega.com/fancy/anthology_of_purgatio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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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看不到的话也请告诉我,我分章给你发上来。
  白 话 洗 冤 集 录
  (南宋) 宋 慈 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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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 一
  一、条 令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译文:该验的尸体没有验,初验与复验均同此;或者领受差使后过了两个时辰还不动身;碰到夜晚发案而不计算时辰(此情况也适用于下面一条);或者不亲临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或者不弄清死者的死亡原因;或死亡原因确定得很不恰当,如把非正常死亡定为病死,把头部伤定为两肋伤等。诸如此类,均以违反制度论处。因为验尸错误导致定罪出现差错,此类违法不能按自首检举情节从轻发落。情况复杂、没有弄清楚而下不合适的定论,处以杖刑一百。衙门中的官吏、差役均按同罪论处。
  cyberwar议论:真佩服古人的较真劲!如此看来,不是老祖宗不如外国人,实在是我们后人辱没了老祖宗。
  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佑详定。
  译文:凡领命验尸的人员,若不顾事实谎称尸体日久腐烂、因此而不验尸的,以尸体该验而未验罪论处。淳佑〈南宋年号〉年间制订的条令中对此有详细规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译文:凡验尸,从报到时间算起过了两个时辰还不报官的;报官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接报官员违法隐瞒验尸情况的;或者牒文送到后该领命而未领命的;对尸体做初验复验的官吏、衙门办事人员,见面时互相议论、泄露验尸情况的,以上情形每个人处以杖刑一百的惩罚。验尸完毕,当天之内没有报告上级的,处罚与此相同。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
  译文:各县承接别处的官司报官验尸,如果有验尸官在而谎称没有;如果没有验尸官而又不具实通报;或者探知牒文到来时,找客观原因说验尸官告假不在岗。凡此情形,均以违反制度论处。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译文:在验尸过程中的所有办事人员,凡有收取财物的,一律按衙门中的差人犯法论处。
  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译文:凡初验、复验尸体需要派官员去时,不能派与死者有亲缘及仇怨关系的人去,以免妨碍案情调查。
  cyberwar议论:好!!!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
  译文:在官员任职机构里,如果其中有任满待升迁封赏的,不得派这样的人去公干,应该派负责验尸的官吏去办理差事。
  cyberwar议论:从这一条中可看出宋代司法制度设计上的用心良苦。一个任满待升迁封赏的人,好不容易在任上熬到了头,此时此刻,显然内心最盼望的就是平平安安、早日荣升,千万不要出什么差错,以免影响了仕途前程。一旦有了这个私心作祟,在办理案子时,若遇到案情重大、干系复杂的情况,就很难指望这样的人不畏权势、秉公执法了。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谓非见出巡捕者。
  译文:验尸的差使,州由主管州级刑狱的官员司理参军负责,如果囚犯就是州院或司理院的人,(考虑到职事回避制度)则本院囚犯的案子要派另一院的官员去验尸;如果州级审判机构只有司理院一家,则可由司理院办理。县里的验尸由县尉负责,如果县尉一职空缺,则依次派县簿、县丞去,县丞不能跑到本县以外去验尸。如果这些官员都缺员,则由县令亲自去。如果验尸的位置超出了县界十里,或者是到本县以外去验明本县的囚犯,则要发公文通知最近的那个县,而相临各县均要向州禀报。需要复验的案子,要在派初验官的当天,发公文申请上司派遣办差官员。要求发公文通知最近的县而百里之内没有县的,可以把公文就近上报巡检或都巡检。属于县内复验应该只报本县官员、而一县之中又只有一位县官,并且县官又正外出巡捕不在家里,则按上述办法,把公文就近上报巡检或都巡检。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伍人当直。
  译文:凡所有当职官员出城验尸,县里要派差役中的手力五人跟随听候差遣。
  cyberwar议论:监当官是宋代的一个官职,负责茶、盐、酒税场务征输及冶铸等事务。但这里的诸监当官不是指监当官这一官职,而是指执行验尸任务的当职官员。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并差官验尸。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复验。验复讫,即为收瘗。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
  译文:碰到将死之人,如果没有为他(她)服丧送终的亲人在身旁,另外囚犯受责已过十日行将断气、或在押送途中将死的囚犯,也与此情况相同。都要派官验尸。向死者家中的人力、女使等奴婢提取口供,要派官府里的公人办理。囚犯死亡以及非正常死亡的人,尸体检验后还要进行复验。验尸完毕,即代为死者办理安葬事宜。办理时要派人在场监督。若有死者亲戚为其收尸安葬,则可交其办理。如果知道死者有亲戚在别的地方,要负责通知到他们。
  cyberwar议论:认真负责,可敬可佩,好!不久前读报看到,四川某地出了这样一件事,路上发现倒毙的流浪老人,有关部门居然不按规定将其停留适当时间并发布通告,就匆匆将其交由殡仪馆收尸火化,结果后来死者的亲人知道后闹上公堂,后事不知了了。对比一下老祖宗,我们的有关部门愧也不愧?是不是该按老祖宗的做法,把一干相关人等统统扒下裤子,打他个100大板?这办法虽然看上去有点不人道,可绝对是个能杜绝玩忽职守的好办法!
  诸尸应复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独员即牒他县。
  译文:凡是需要复验尸体,属于州管辖地界的,则向该州申报派官验尸;若尸体属于某县管辖范围,则在接到验尸公文时,要发牒申报离尸体最近的那个县。在牒文中不能透露尸体的死亡原因。如果需要申报的其它县离本县远在百里以上,则只需向本县官申报复验。如果本县只有一名县官,则要向相关县发牒文申报复验。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度者。及牒独员县。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译文:凡是请官验尸,不能跨过黄河及江、湖的,这里的江河指的是没有桥梁可通的,湖指的是涨水无法渡过去的;还有申报到只有一名县官的县的。这类情况县里接到申报牒文后,即可申报到州里,由州派官员去验尸。
  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
  译文:凡是验尸,应当申报最近的县但却报到较远的县时,接到公文的县也要受理并派官验尸,验尸完毕,再把情况向上司报告。
  cyberwar议论:不推诿,不踢皮球,只要是老百姓找上门的,份外事也是份内事,好!
  诸尸应牒邻县验复,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元牒官司,仍牒以次县。
  译文:凡遇到尸体需发公文到邻县请官检验或复验的,碰到要请的官员又在别的县,而且远在百里之外,或者所请官员因病告假(不影响本职工作的除外)。无官可请的情况,受理公文的县要在当天写明原因、因病告假的要写明假期的起止日期和时间,向本州及提点刑狱司申报,并且要通报原公文发送部门,然后再发牒文到应派官的各个县。
  诸初、复检尸格目,提点刑狱司依式印造。每副初、复各三纸,以《千字文》为号凿定,给下州县。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付被差官。候检验讫,从实填写。一申州县,一付被害之家,无,即缴回本司。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径申本司点检。遇有第三次后检验,准此。
  译文:所有尸体初验、复验的表格,由提点刑狱司按规定格式印制。初验、复验的表格每式三份,以《千字文》作为编排顺序的代号,下发到各州县。每逢检验时,就以这三份表格先从州县开始填好,再交给验尸官。验尸完毕,把检验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到表格中去。然后三份表格,一份上报州县,一份交给受害人的亲属(若没有亲属就将这份表格交回本司),第三份具明日期时间,用加急快递直接上报本司审查。三次以上的复验,也与此相同。
  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译文:凡是病死应当验尸的人(囚禁及押送中的人不含在内),若与死者住在一起的缌麻服以上的亲人、或未与死者住在一起而与死者是大功服(注:五服之一,亲缘关系比缌麻服更亲)以上的亲戚到死者住地,希望免去验尸的,可以免去。若死者是僧人道人且有家属在,或是道童、行者且死前有师傅在身旁,而寺庙、道观的主持人又能保证病亡没有其它的原因,也可以免去验尸。若死的僧人道人没有亲属,但有寺庙、道观主持及众僧人道人担保无非正常死因,验尸也可以免去。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译文:凡是官员因病死亡,这指的是未在服刑及押送期间的,若是死者去世前有详细的口头交代;或官员是因得急病而死,而所住的地方有寺庙道观主持、或者店铺以及邻居等与死者有关系的人作保,确保死者不是非正常死亡,经司法官审查后,可以免检尸体。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非时俱阙,州郡差官权。
  译文:县令、县丞、县主薄虽然当差应该外出,也必须留一位官员在县里主事。如果县里缺员,则由州郡派官员临时代理县里事务。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刑统·制》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译文:凡是处理违反制度的人员,不能按过失罪论处。《刑统·制》上有规定:“奉命行事而违反制度的,处以徒刑二年,若不是故意违反制度而只是因理解命令错误而造成的违背,处以杖刑一百的处罚。”
  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赃五十匹,配本城。
  译文:主管官吏贪赃枉法、收受财物达二十匹,没有俸禄的收受财物达二十五匹,处以绞刑。如果罪行只达到流放等级,以及未枉法而受贿达五十匹,发配在本城里做苦役。
  cyberwar议论:规则不可谓不细,处罚不可谓不重,剩下的就是如何落实。比较而言,宋代吏治还算清明,社会也较开明进步,腐败也较后来的明清要轻许多,识见也胜过后来的明清两朝良多(元朝就不用提了)。若非外族强横、朝廷懦弱、军备不振,又何至于使中国社会倒退迟滞达数百年之久?真是可悲可叹!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诬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
  译文:凡是自己服毒、或是给别人服毒而诬告他人下毒的,如果罪行够不上死罪,刺配到千里之外做苦役。如果服毒的人已死,有人知情而又诬告别人,谁都可以把他抓来见官,并且发赏钱五十贯。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依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官司信凭已经检验者。不以荫论,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尊长诬告卑幼,荫赎减等自依本法。
  译文:某人因病死亡,若是其缌麻服以上的亲人,以别的原因诬告他人,例如说成是殴打致死、使官府信以为真经检验又发现不是,按照诬告法论处。此类犯法不受特权官荫庇护,不能减罪从轻发落。若是缌麻服以上的亲人,因亲人病故自相诬告;还有男女佣人因病死亡,其亲人以别的原因诬告主人家,这些情况也按同法治罪。尊者诬告卑者、长者诬告幼小,能否靠特权官荫来赎罪减罪,均按此法的规定办理。
  cyberwar议论:任何人犯法都不能因功勋因官爵因财富受到庇护,这大约就是法治建设者们梦寐以求的最高境界吧。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
  译文:因谎称有病、谎报死伤,使检验者得出与实情不符的报告,检验人员要比照该欺诈罪低一等的罪行进行处罚。如果把真病、死伤检验成假病及与死伤不符的,按“故入人罪”(故意把无罪弄成有罪、把轻罪弄成重罪的罪行)处罚。《刑统·议》上说:“上面一条谎称有病的处杖刑一百;检验不符合实情的比照欺诈罪论处,处罚时减一等,只打九十板。”
  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依诬告法。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依“入人罪法”。
  译文:尸体已经检验确定了身份,但又把尸体妄称成他人的尸体,以此告官、使官府信以为真而办案的,按诬告法的规定论处。若是有死者的亲人见了死者后不据实指认,处以杖刑八十。被诬告的人因关押而死亡,诬告者罪加三等。如果官府妄审乱审,按“入人罪法”(注:把无罪审成有罪、把轻罪审成重罪的罪行)处罚。
  cyberwar议论:有意思。
  《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译文:《刑统·疏》上规定:“用‘他物’殴打人的,处以杖刑六十。只要有出血就算受伤。‘他物’是指除了手脚以外的所有物品,而刀枪,只要伤人时没有用锋刃,也算‘他物’。”
  《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译文:《申明刑统》上规定:“用靴或鞋踢人造成受伤,由官府来验定伤害程度:若是靴或鞋很坚硬,就算作是‘他物’,若靴或鞋比较软,就比较难按‘他物’伤害案来进行处理。”
  cyberwar议论:看了上面这两条,不禁为宋人制订法律细则的仔细而感叹。不过这里似乎也有一点疏漏:就是练过武的人,哪怕赤脚不穿鞋,一旦踢起人来,也是会要人命的。不知宋代官府碰到这样的情形,该以伤情轻重还是以什么靴或鞋的坚硬程度来作判断的尺度?
  诸保辜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三十日折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诸啮人者,依他物法。限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译文:因殴打伤害他人需要担责的日期,手足伤人为十日,用“他物”伤人为二十日,用刀、开水、火伤人的为三十日,伤人肢体及骨头的为五十日。如果在担责期限内受害人死亡,则伤人者要按杀人罪论处。用牙咬伤人的,按他物伤人法论处。在担责期限内受害人(妇女)出现了堕胎,那么担责期限要延长三十天,不过与前面的担责期限加在一起总共不能超过五十天。在担责期限以外或虽在担责期限内,但受害人因其他原因死亡,对伤人者仍按本殴伤法论处。这里所说的其他原因,是指受害人又得了别的病而死亡。举例来说,某人头部被打伤,邪风从头部伤口进入了体内,因此而致死,这类情况对伤人者就依然要按杀人罪论处。如果该受伤者后来死亡不是因头部伤口受邪风侵袭而死,而是因为得了别的病症,那么对伤人者就只能按殴伤法论处。
  cyberwar议论:这一条比上面一条要细致周密得多,尽管对妇女尤其是孕妇的保护还显得很不够。看了这样细致的法规,不免让人产生遐想:宋代的老百姓对于打官司一定是很认真也很不惧怕的,而且打官司的成本估计也很低,否则不会制订出这么详尽的法律细则(司法上宋从唐制,唐代估计也是这样)。而如今打官司的成本却高得令人咋舌!法律是民众寻求公平公正的最后一线希望,是为社会稳定与和谐之根本,万万不可轻视和大意啊。另外,上面这段原文中似乎有点小差错,而查《唐律疏议》中的相同法规发现二者文字几乎完全一致,显然宋律是遵从唐律一路延续下来的,于是兹从《唐律疏议》订正。
  乾道六年,尚书省此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复检官方差右选。○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阙文臣处,复检官权差识字武臣。今声说照用。”
  译文:乾道六年,尚书省发布告示说:“各州县的检验官,都必须派文官去,如果官员有缺员,复验官才能派武官去。○敕令所审核裁定:“检验官依法应当派遣文官。若是边远小县,确实缺少文臣,复验官勉强可以派识字的武官。现在对此强调申明一下。”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敕:“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验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免。欲望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详议:‘检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余并依旧法施行。奉圣旨依’。”
  译文: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皇帝发布敕令:“有大臣启奏说:‘在案件检验中,不确定要害致命的原因,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而检验失实,却通过自首就可以免受处罚。恳请圣上颁发诏旨给刑部,认真审核这一法规,并发布告示要求严格遵照执行。’刑部和大理寺的正副长官经详细讨论后得出结论:‘因检验不当而自首的处罚,自有现行条法进行约束,而现在检验失实,却仍通过自首就可以免责,这显然有失公允。现重新审核如下:若检验官检验结果有不实或失当,不允许用自首来逃避惩罚。其他情况仍然按照旧法规施行。圣旨到后即遵照执行’。”

洗冤集录中有哪些经典案例

  宋慈(1186-1249),字惠父,[u阳[/今属福建[u平[/区)人,我国古代杰出的[u医学[/,被称为“法医学之父”,著有《洗冤集录》。西方普遍认为正是宋慈于公元1235年开创了“法医鉴定学”。
  中文名: 宋慈
  别名: 惠父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出生地: 福建建阳
  出生日期: 1186年
  逝世日期: 1249年
  职业: 医生,法医学家
  主要成就: 提点刑狱公事(提刑官)
  职位
  宋慈官居经略巡抚使,据历史记载是三品以上官员,应该是二品或一品。
  [编辑本段]生平
  经受教育
  宋慈 祖籍河北邢台市南和县,唐相宋璟后人,与理学大师朱熹同居建阳。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出身在一个朝廷官吏家庭,父名巩,曾做过广州节度推官。宋慈少年受业于同邑吴稚门下,吴稚是朱熹的弟子,因此,宋慈有机会与当时有名的学者交往。宋慈二十岁进太学。当时主持太学的真德秀是著名的理学家,真德秀发现宋慈的文章出自内心,流露有其感情,因此,对他十分器重。宋慈早年的师友,对于他学业的进步与后来的思想当有相当的影响。
  职业
  宁宗嘉定十年(1217年),中进士乙科,朝廷派他去浙江鄞县任尉官(掌一县治安),因父丧而未赴任。 宋理宗宝广二年(1226年),宋慈出任江西信丰县主薄(典颁文书,办理事务),从此正式踏上了仕宦生涯。绍定一至三年,在郑性之幕下参与军事;迄招捕使陈韡檄同监军李华平定莲城七十二寨寇,宋慈参赞居多。 宋慈于绍定四年(1232年)陈韡奏其政绩,举为福建长汀知县(一县的行政长官),嘉熙元年(1237年)任邵武军通判(州府长官的行政助理),嘉熙二年(1238年)调南剑州通判,嘉熙三年(1239年)任提点广东刑(主管司法刑狱和监察),嘉熙四年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赣州知县。淳佑元年(1241年)知常州军事,淳佑七年任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次年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宋分天下为各路,等于现在的省份),皆司皋事。淳佑九年(1249年),拔直焕阅知广州、广东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之军事行政)。
  任官
  宋慈一生二十余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后担任四次高级刑法官,后来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也是「皆司皋事」,可见宋慈一生从事司法刑狱。长期的专业工作,使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宋慈平反冤案无数,他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出自《洗冤集录》序),坚持「审之又审」,重视现场堪验,还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1]阴门,恐自此入刀于腹内」,如死者是富家女,把女尸抬到光明平稳处,「令众人见,以避嫌疑」。
  去世
  宋慈卒于南宋理宗淳佑六年(1249年)广州经略安抚使的任所,享年64岁。宋理宗亲自为其书写墓门,凭吊宋慈功绩卓著的一生。后来宋慈的墓地迁至福建建阳市崇雒乡昌茂村西北。 刘克庄在墓志铭中称他:「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猾甚威。属部官吏以至穷闾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这一期间,宋慈在处理狱讼中,特别重视现场勘验。他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加以综合、核定和提炼,并结合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于逝世前两年(公元1247年)撰成并刊刻《洗冤集录》五卷。此书是其一生经验、思想的结晶,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它比意大利人佛图纳图·菲得利写成于公元1602年的同类著作要早350多年。
  [编辑本段]法医学成就
  成就
  作者把当时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中医药学应用于刑狱检验,并对先秦以来历代官府刑狱检验的实际经验,进行全面总结,使之条理化、系统化、理论化。因而此书一经问世就成为当时和后世刑狱官员的必备之书,几乎被“奉为金科玉律”,其权威性甚至超过封建朝廷颁布的有关法律。750多年来,此书先后被译成朝、日、法、英、荷、德、俄等多种文字。直到目前,许多国家仍在研究它。其影响非常深远,在中、外医药学史、法医学史、科技史上留下光辉的一页。其中贯穿着“不听陈言只听天”的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至今仍然熠熠闪光,值得发扬光大。
  背景
  当时程朱理学盛行。宋理宗(公元1225~1264年在位)时,程朱理学被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不可争议的官方统治思想。其代表人物周敦颐、程颢、程颐、朱熹等被分别谥为“元公”、“纯公”、“正公”、“文公”,并从祀孔子庙,荣耀至极。可见此时理学影响之大。
  [编辑本段]精神
  求真
  作为朱熹的同乡和后学,宋慈受过理学的系统教育和长期熏陶。少年时受业于同邑人、“考亭(朱熹居住地,亦是其号)高第”吴稚。入太学后,又为当时著名理学家、朱熹再传弟子真德秀所赏识,遂师事之。中进士后又多年为官。按照常情,这样的人一定具有浓厚的理学唯心主义。 然而宋慈在法医学理论上和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却是唯物主义倾向。在其传世名著中非但没有空洞的理学唯心主义的说教,而且大力提倡求实求真精神。程朱理学认为,“合天地万物而言,只是一个理”,而人心之体又体现了理或天理,“心之全体,湛然虚明,万理具足”,“心包万理,万理具于一心”。这就是说,心中什么理都有,无须外求。如按此行事,根本不要了解外界现实情况,只要苦思冥索就可以了。而宋慈却反其道而行之。他把朱熹具有唯心主义倾向的“格物穷理”之说,变成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原则,不是向内心“穷理”,而是向实际求真。
  态度
  当时州县官府往往把人命关天的刑狱之事委之于没有实际经验的新入选的官员或武人,这些人易于受到欺蒙;加之其中有的人怕苦畏脏,又不对案情进行实地检验,或虽到案发地点,但“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因而难免判断失误,以至黑白颠倒,是非混淆,冤狱丛生。 身为刑狱之官,宋慈对这种现象深恶痛绝,强烈反对。他在听讼理刑过程中,则以民命为重,实事求是。他说:“慈四叨臬寄(执法官),他无寸长,独于狱案,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这一表白,确是他多年为刑狱之官认真态度的写照。他尤为重视对案情的实际检验,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曲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意思是说,“大辟”即杀头是最重的刑罚,这种刑罚则是由犯罪事实决定的,而犯罪事实必须经过检验才能认定,所以检验的结果往往是生死攸关的。唯其如此,对待检验决不能敷衍了事,走走过场,而必须认真负责,“务要从实”,一定要查出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贵在审之无失”。而要做到这一点,宋氏认为当检官员必须“亲临视”。无论案发于何处,也要“躬亲诣尸首地头”,“免致出脱重伤处”。否则,应以失职罪杖处之。即使案发于暑月,尸味难闻,臭不可近,当检官员也“须在专一,不可避臭恶”。 宋氏不泥师教的另一突出表现是对待尸体的态度,特别是能否暴露和检验尸体的隐秘部分。按照理学“视、听、言、动非礼不为”、“内无妄思,外无妄动”的教条,在检验尸体之时,都要把隐秘部分遮盖起来,以免“妄思”、“妄动”之嫌。宋慈出于检验的实际需要,一反当时的伦理观念和具体做法,彻底打破尸体检验的禁区。他告诫当检官员:切不可令人遮蔽隐秘处,所有孔窍,都必须“细验”,看其中是否插入针、刀等致命的异物。并特意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应抬到“光明平稳处”。如果死者是富家使女,还要把尸体抬到大路上进行检验,“令众人见,一避嫌疑”。如此检验尸体,在当时的理学家即道学家看来,未免太“邪”了。但这对查清案情,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这种伦理观念掩盖案件真相,是非常必要的。宋氏毅然服从实际,而将道学之气一扫而光,这是难能可贵的。只是由于宋氏出身于朱门,不便像同时期的陈亮、叶适等思想家那样,公开指名道姓地批判程朱的唯心主义。但他用自己的行为和科学著作提倡求实求真的唯物主义思想,此与陈、叶的批判,具有同样的积极意义。
  求实
  宋氏的求实求真精神还表现在对尸体的具体检验方面。检验尸体,即给死者诊断死因,技术性很强,在一定程度上难于为活人诊病。不仅要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而且必须具备深厚的医药学基础,把握许多科学知识和方法。儒者出身的宋慈,本无医药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知识。为弥补这一不足,他一方面刻苦研读医药著作,把有关的生理、病理、药理、毒理知识及诊察方法运用于检验死伤的实际;另一方面,认真总结前人的的经验,以防止“狱情之失”和“定验之误”。在多年的检验实践中,力求检验方法的多样性和科学性,在此方面可谓不遗余力。仅从流传至今的《洗冤集录》一书来看,其中所载检验方法之多样、全面,其精确度之高,都是前无古人的。这也是书中科技含量较高的、最精彩的内容。 在《洗冤集录》中,有一些检验方法虽属于经验范畴,但却与现代科学相吻合,令人惊叹。如用明油伞检验尸骨伤痕,就是一例:“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现,用糟(酒糟)、醋泼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现。若阴雨,以热炭隔照。此良法也”。“将红油伞遮尸骨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拉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纵有损折,乃死后痕。”如此检验尸骨伤损,与现代用紫外线照射一样,都是运用光学原理。只是宋慈限于当时的科技水平,处于尚未自觉的状态,知其然而不知知其所以然。尸骨是不透明的物体,它对阳光是有选择地反射的。当光线通过明油伞或新油绢伞时,其中影响观察的部分光线被吸收了,所以容易看出伤痕。再如书中论述的救缢死法,与当代的人工呼吸法,几乎没有差别。还有用糟、醋、白梅、五倍子等药物拥罨洗盖伤痕,有防止外界感染、消除炎症、固定伤口的作用,也与现代科学原理一致,只是使用的药物不同而已。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作者运用和记载这些方法,目的在于查出真正的死伤原因,无不体现了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
  [编辑本段]著名著作《洗冤集录》
  简介
  宋慈在《洗冤集录》的序言中,一开头就提出写作此书的动机与目的:“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典,直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又说:“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宋慈辑撰此书,是为了“洗冤泽物”、“起死回生”。因此,宋慈对于狱案,反复强调要“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他再三教诫审案人员“不可辟臭恶”,“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深入现场调查,“须是多方体访,切不可凭信一二人口说”。检验时“务要从实”,同时尚需了解被害人生前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要充分掌握真凭实据。在当“经制日坏”的南宋末年,宋慈的这种思想是十分难能可贵的。《洗冤集录》对于法医学有多方面的贡献,现扼要介绍部分内容于下。宋慈对于验尸的方法,曾总结了一整套比较合理的措施。《洗冤集录》对于毒理学也有许多贡献,书中记载了各种毒物中毒症状,指出服毒者“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死后“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书中附有许多切合实用的解毒方与急救法。
  其他内容
  《洗冤集录》还记载用滴血法作为直系亲属亲权的鉴定方法,即是将父母与子女的血液和在一起,视能否融合来鉴定有否亲属关系。或将子女的血液滴在骸骨上,如果是亲生的,则血入骨,非则否。这种方法实际效果并不确实,子女的血型虽受父母的影响,然并不都是相同的。但此法包含有血清检验法的萌芽,这无疑是十分可贵的思想。由于时代与条件的限制,《洗冤集录》中也有一些迷信与错误的内容,我们如能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此书仍不失为一部有价值的杰作。
  书籍相关
  《洗冤集录》自13世纪问世以来,成为历代刑狱官案头必备的参考书,前后沿用了六百多年。后世的著作基本上是以此书为蓝本加以订正、注释和增补,属于这类性质的书籍不下数十种之多。清康熙三十三年(公元1694年)国家律例馆曾组织人力修订《洗冤集录》,考证古书达数十种,定本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钦颁”全国。
  影响
  后来,《洗冤集录》,流传到海外,1779年,法人将此书节译于巴黎的《中国历史艺术科学杂志》。1863年,荷兰人第吉烈氏(DE GRIJS)将此书译成荷兰文于巴达维亚出版。1908年,法人又从荷兰文转译成法文,德人又转译成德文。此外,《洗冤集录》还被译成朝、日、英、俄等国文字,可见此书在世界法医史上也赢得了一定的影响与地位。
  [编辑本段]相关影视作品
  《阴阳鉴》
  国产古装电视剧,出品时间约为上世纪八十年代 导演:杨子清 演员:刘志影 张毓军 李媛媛 张承好 张弘毅 编剧:王宏甲 连翔坚 陈漠波 出品:福建电视台海峡影视译制中心 根据长篇小说《神验》改编,展现世界法医学第一部学术着作《洗冤集录》的背景故事,将为您讲述八百年前宋慈这位世界法医学奠基人的一段传奇、一段神话。 在山河破碎、锦绣成灰的南朝乱世,宋慈,以一身勘验断狱的奇才和以民命为重的笃信,为尘世间揭开了一道道血腥秘密。宋慈,一位倦于宦海升沉的老人,一位晚年痛失爱女、饱受凄楚的老人,洞幽烛微之下,以自己亲行力检的一个个奇冤疑桉,为法医检验的陌生领域推开一道古老而沉重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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