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著名商标认定

在支持取消著名商标认定的声音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品牌是否“著名”应该要让市场自由选择。“取消著名商标是一种减少行政干预市场的行为对于市场来说公平和透明度会更高可,2。希望《取消著名商标认定》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广西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废止

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本只是市场荣誉、商业概念,不应是官方荣誉与官方概念。由官方评选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就有让权力为市场和商业做主之嫌。
针对长期以来,驰名商标概念被严重“异化”,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被当成一种荣誉,由地方政府评选认定的错误做法,国家工商总局日前正式“叫停”。工商总局已要求,规范驰名商标、暂停著名和知名商标认定。总局局长张茅明确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使市场和消费者成为品牌价值的最终裁判者,改革政府评选认定的传统方式。(《法制日报》)
“叫停”地方政府评选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是一种必要的纠偏。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本来就应由市场说了算,由消费者说了算,“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口碑”。
反之,如果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评选认定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来裁定,则是越位之举,且存在寻租风险。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本只是市场荣誉、商业概念,不应是官方荣誉与官方概念。由官方评选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就有让权力为市场和商业做主之嫌。当权力为市场和商业做了主,有可能伤害市场的公平竞争。比如,有关部门选择性支持一些企业,不仅认定其为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还给予大量的优惠政策,赋予特殊的市场通行证。
尤其可怕的是,在地方政府评选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之后,那些所谓的“著名”“知名”相当于拿到一把“尚方宝剑”,自认有政府颁发的“金字招牌”罩着,极可能醉心于投机取巧,过度谋取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同时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带来更为严重的社会风险。此时,政府公信力、政府信誉就要为个别企业“背书”了。比如西安地铁的某品牌“问题电缆”,曾被评为“陕西省著名商标”,对政府信誉造成的负面影响何其大哉?
可见,工商总局叫停地方政府评选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无疑是扭转商标品牌建设偏差的务实之举。叫停之后还要简政放权,让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与政绩脱钩——不搞某某省、市、县(区)拥有多少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之类的比较、宣传与竞赛。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都提出了商标战略,妄图以“驰名”“著名”“知名”带动企业的产销量增长,甚至在商标评选认定上下任务、定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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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一、著名商标如何认定
1、著名商标认定如下:
(1)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2)依法实际使用三年以上;
(3)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并且近两年内没有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处罚记录;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两年内的主要经济指标在本是同行业中领先;
(6)商标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二、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注册流程如下:
1、设计好要注册的商标图案;
2、去官网进行查询;
3、到相关部门提供材料,等待审核;
4、如果审核通过后,还有公示期,一般是3个月,没有任何问题后才算是属于自己商标。

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哪个取消了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1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徐立毅
2022年4月11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22年1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大连市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保护著名商标,推动商标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连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为公众所熟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认定的注册商标。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认真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认定第五条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商标,均可以申请认定为大连市著名商标:
  (一)注册并实际使用满二年以上;
  (二)在本市或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三)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达到优质标准,并能长期保持稳定;
  (四)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并拥有较广泛的销售地区;
  (六)商标所有人注重对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第六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持近两年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大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市工商局推荐;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以推荐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申请。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推荐认定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核,并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四)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未予以认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推荐单位及申请人。第七条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申请人应于每年下半年提出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次年上半年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第八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保持著名商标称号的,应在期满三个月前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第九条 著名商标难以保持信誉的,其注册人可自行申请注销其著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后予以公告。第十条 用于认定著名商标的工本费、公告费等有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三章 保护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并指定专人对取得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单位予以具体帮助和指导。
  标有著名商标的商品视同“知名商品”。第十二条 著名商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后,除其注册人外,禁止他人用作企业字号(商号)或擅自使用著名商标及其商品上的特有名称、包装及装潢。第十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定期印发“大连市著名商标名录”,抄送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著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处理。第十四条 被评为大连市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申报国家驰名商标。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在转让、办理使用许可或变更有关认定事项时,其注册人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第四章 罚则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或处理:
  (一)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时弄虚作假或者串通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二)未经认定,伪称著名商标的,责令限期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将他人著名商标的名称作自己的企业字号(商号)的,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予以纠正;
  (四)擅自使用他人著名商标及其商品上的特有名称、包装及装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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