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生效条件

按此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自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的解除通知之日满三十日解除,如果属于即使解除情形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通知之日起立即生效如果属于预告解除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也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书面通知员工之所以要提前三十主要是考虑到员工有思想准备有充足的时间处理离职事宜和办理交接有,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希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生效条件》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员工给公司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生效条件

法律分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效力认定:1、该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了字即可认为是双方同意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虽然用词不规范,但在劳动仲裁等过程中,不会因为用词不规范就被认定为不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2、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生效条件EMS拒收有效吗

法律分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了字,即可认为是双方同意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不过“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之类的条款,并不表示员工放弃了诉权,比如公司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依然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不会因为双方协议中有这样一条而免除企业的法定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生效条件

法律分析:不需要仲裁才能生效。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综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就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

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生效条件

法律分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效力认定:1、该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了字即可认为是双方同意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虽然用词不规范,但在劳动仲裁等过程中,不会因为用词不规范就被认定为不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2、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一篇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的规定

下一篇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本

相关文章

最新问题

热线 热线
400-118-6638
QQ QQ
QQ在线咨询
微信 微信
微信
关注 关注
关注
返回顶部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