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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资质:江苏品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过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国内最早的金融租赁公司之一,在上交所鸣锣上市,成为国内首家登陆A股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江苏租赁”,股票代码为“600901”,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
2、企业影响:江苏租赁成立于1985年,成立30多年来,秉承“诚信、服务、创新、效率”的经营理念,紧紧围绕“服务三农、服务中小、服务民生”的市场定位,为国内数千家中小企事业单位提供了特色化金融服务,树立了产融结合、服务实业的“厂商租赁”特色品牌,成功打造了“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专家”市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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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特殊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
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租的房屋应当权属清晰,并且符合安全、规划、环保、卫生等要求,这些规定都很容易为大家所理解,但租赁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人和承租人却经常忽视已抵押房屋的租赁问题。
二、注意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出租时的法律规定。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根据以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对于出租人而言,如果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一般也是出租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出租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其损失只能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对于已抵押的房屋,如果抵押权人代表国家利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且未书面通知承租人的,租赁行为因损害国家利益而属无效(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明文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而承租人应明确了解承租已抵押的房屋的法律风险。
三、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
现实案例中,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主要有:
1、对租赁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房屋的数量(合同约定租赁面积和实际租赁使用面积的误差,决定着租金的少退多不补。)和质量(房屋租赁前后的状况,决定着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2、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超负荷、掠夺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房屋的租赁状况堪忧,甚至无法继续合理使用。比如,有一典型案例:当事人提供产权证所载租赁房屋位于共有建筑的一二楼,用途为“商业用房”,首次承租者将其开设为娱乐场所或者餐饮行业。租赁期间,承租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通宵24小时营业,宾客络绎不绝,三楼以上左邻右舍(业主共计128户)苦不堪言,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租赁期满,承租人扬长而去。而,物业公司和共有建筑物所有人大为不满,经业主大会开会举手表决,一致研究决定,该商铺不得经营娱乐及餐饮行业,最终导致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受限并缺失。
3、租赁房屋的维护义务和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解除时的保证金退费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案例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等。)。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的发生却是频频出现。
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
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
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房。
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保证金、转让费。此种情况比较典型,现举一案例: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的缺陷(是否容许转租),将租赁房屋转租,并套取了押金,履约保证金,转让费,以及房租差价。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转租人),出租人(转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金钱消失。蒙受巨大损失的承租人当然不会轻易腾房给房东,而房东理所当然地要收回房屋,此种利益冲突无法调和,只有诉诸法律。最后受损失的,恰恰是无辜的房东和善良的第三人(承租人)。
四、聪明的防范。
要防范这些漏洞与欺诈,我们应该如是:
1、订立租赁合同前尽可能了解合同一方的有关信息。
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房屋租赁合同应由专业律师起草、修改、把关。
(1)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应尽量详尽明确。
(2)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3)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避免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4)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房屋的使用、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5)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6)为避免合同欺诈,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7)租赁房屋,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依法可以随时解除。
五、补救措施。
遇到问题时,可以采取下列补救的措施来减少或挽回损失
1、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房屋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交付有关范围的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并在租赁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
3、租赁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房屋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房屋的价值,返还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一般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七、附则:房屋租赁合同法条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八、租房合同范本
范本一: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男/女, 年 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市 街道 小区 号楼 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 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违约,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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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冕财经
作者:陈黎
编辑:杨洁
自称最懂年轻人、“给在外打拼的年轻人一个温暖的家”的蛋壳公寓,却在年轻人群体中,逐渐失去口碑。
据证券时报报道,有租户投诉称,8月中旬以来,在广州、深圳和北京等多地的蛋壳公寓出现断网现象,期间租户们在APP上报修,却被取消了报修订单。有租户拨打蛋壳公寓投诉电话,也只能得到一段自动语音回复,“由于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的宽带运营商设备故障,造成部分租户公寓宽带断网问题,目前正在紧急检修网络。” 而据蛋壳公寓的网络承包商表示,蛋壳公寓由于“单方面违约”而被暂停服务。
蛋壳公寓存在各种服务质量问题,年轻人早已见怪不怪。根据黑猫投诉的数据显示,其累计投诉量已经达到16222起。
受疫情影响,今年以来,有关蛋壳公寓出现问题的各种消息更多了。
2月初,蛋壳公寓由于“强制”房东们免租,却不给租户免租的消息,引发舆论质疑。随后,深圳市发生蛋壳公寓业主讨要租金聚众维权事件。
今年6月18日,蛋壳公寓发布公告,称CEO高靖正在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并宣布任命联合创始人、董事和总裁崔岩担任代理CEO。蛋壳公寓解释称,高靖所涉调查与之前其参与的个人商业投资有关,与蛋壳公寓无关。但南方周末在8月发布报道称,高靖被调查一事疑似涉及到国有资产问题。
消息传出后,蛋壳公寓股价当即大幅下跌。在当日收盘时该股报8.75美元/股,下跌6.32%。在断网事件发酵后,截至北京时间9月8日美股盘后,蛋壳公寓股价报收6.04美元/股,总市值仅11亿美元。
▲蛋壳公寓上市以来股价表现,图片来自雪球。
租房市场的“金九银十”已至,但近期长租公寓却屡屡曝出问题。近几个月来,在杭州与上海等地多个长租公寓相继出现暴雷、跑路情况,另一家知名长租公寓品牌自如也出现给租客喝了半年多“中水”的事件。
最新数据显示,蛋壳公寓80%以上的租客都集中在22-28岁这个年龄段。
租房是绝大多数年轻人独立生活的开端。“年轻人的世界,就在蛋壳公寓”,前几年,这样的广告打动了很多年轻人,蛋壳提供的月付租金,管家服务等,也很受好评。
令人遗憾的是,近几年,长租公寓突然成为一个风口,不少资金雄厚的VC、房地产商进来砸钱,催生行业泡沫化发展。蛋壳等部分企业唯规模论,哄抬租金抢房源、过度加杠杆“短贷长投”等,导致风险不断累积,问题逐渐暴露。
年轻人曾享受的生活便利,正不可避免的成为他们人生中不得不面对的一道坎儿。有人还在租期内,却被没有收到租金的房东强制收房;有人退租后,还在还“租金贷”的钱;更多的人则在租住期间,遭遇了服务问题……
这样的场景,也曾经发生在戴威身上,在共享单车刚兴起时,年轻人热情追捧过ofo,后来,就是各种投诉和吐槽。
蛋壳公寓在2022年成立,当时已经成立一年的ofo经过了一番探索后,也把眼光投向了年轻人,推出了《我们有一个梦想:让北大人随时随地有车骑》的朋友圈爆款文章,正式确立了用共享单车解决城市出行“最后一公里”的商业路径。
在2022年前后,长租公寓和共享单车,同时站上了风口,吸引了大量资本的关注。但在两年之后,共享单车行业先迎来了倒闭潮。作为行业的领跑者,ofo在错过了卖身大厂的时机之后,在2022年底陷入了资金链断裂、供应商讨债等负面新闻之中。在“蒸发”很久后,今年8月,昔日风光的ofo创始人戴威再次被限制消费,而这已经是他近两年收到的第36条限制消费令。留给上千万年轻人的记忆则是,“我的租金还能退回来吗?”
无论是共享单车还是长租公寓,经过了市场的洗礼,在资本的热度退去后,都寒了年轻人的心。那么,一再辜负年轻人后,高靖会不会成为下一个戴威呢?
蛋壳怎么了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断网”事件,不过是蛋壳公寓出现的众多问题之一。
今年1月,蛋壳公寓登陆资本市场,但自2月份以来,租客们对于蛋壳公寓的“声讨”一直络绎不绝。
疫情期间,蛋壳公寓出台了各种租金优惠的活动,诸如对受疫情影响的租客提供补贴、免费延住或租金返还等措施。但在蛋壳公寓收获了一片掌声之后,租客们却很快发现,事情并非像他们想象得那样美好。
在杭州工作的小年,原本租住了蛋壳公寓的房子,由于疫情的原因,他在今年2月,直到合约到期前三天才赶回杭州。“蛋壳说的是疫情期有延期优惠,结果却说我不属于疫情区,没有延期。时间太短了,只剩三天,我没时间找其他房,于是让蛋壳帮我换了房子,签了一年0元免租首月。”他告诉燃财经。
但是小年没有想到的是,这个房子也只住了三个月,蛋壳方又表示,房子一直住不满,“蛋壳强制我换或退房,他们要和房东解约,限我两周搬走。说是退我违约金,但是又要我根据合约,把0元首月优惠未到期的部分补给他们。”
此前,蛋壳公寓就多次被曝出以“房东收房”的理由,要求租客退租的现象。
“你知道我们交了10%的服务费,想修个水管和洗衣机,还需要额外付费吗?”小年向燃财经抱怨。
一位线下房产中介告诉燃财经,蛋壳公寓之前还是比较受年轻人欢迎的,因为它的房子“装修更好,符合年轻人的审美”。但在租住之后,蛋壳公寓的服务、安全等问题也迎来了一波租客的吐槽。
有租客在微博上吐槽,在非正常维修和保洁的情况下,蛋壳公寓“在没有得到租户同意的情况下,一个半月内,自助获取密码登门了8次“。她发现后共打了4次客服电话,但问题均没有得到解决。她也向燃财经表示,确有其事。
在今年2月,深圳市委政法委更是直接点名蛋壳公寓存在“租金贷”现象,要求地方监管局等尽快开展排查工作。
蛋壳公寓遇到的问题,和长租公寓市场上的乱象比起来,也不过是冰山一角。在杭州的小曹表示,他在几个月前租房时,一位中介向他推荐了友客公寓,称其价格便宜、是独立公寓,离阿里近,因此“必须年缴”。他最终还是没有选择长租公寓,随后,友客就曝出了“跑路”事件。现在他想起这件事来,仍然不由得后怕。
暴雷、跑路的长租公寓,在近期屡见不鲜。日前,杭州的友客公寓、巢客公寓、适享公寓,成都巢客遇家、连合之家,还有上海的岚越公寓、寓意公寓等均因为卷款跑路被曝光。据报道,成都巢客遇家和连合之家两家公司的受害租客近2万,涉及金额近3亿元。
▲长租公寓近期频繁暴雷,图片来自运营研究社。
长租公寓在商业模式上,原本就具有先天的隐患,“资金”就是其中的一个大问题。2022年前后在国内萌芽的长租公寓产业,于2022年前后步入爆发期,随着资本进入,不少长租公寓项目依靠“高租低收”,打出“解决年轻人租不起房问题”的宣传口号,飞速地扩大市场规模。
这种“烧钱”的互联网玩法显然无法持久。这也成了某些中小公司圈钱的套路之一。9月8日,根据央视曝光,在上海有多名租客和房东报案称,已签协议的某房屋托管公司,就是以“高租金吸引房东、低租金吸引租客”方式,要求租客一次性支付大量租金,聚拢大笔租金后跑路。
优客逸家CEO刘翔对燃财经表示,“租赁经营模式的长租公寓回收很慢,周期很长,但是市场上又没有相应配套的长周期的金融产品来支持。所以它为了解决一个规模扩张发展的问题,它就需要尽快地能够预收回笼资金来支持发展。”
刘翔还透露,“长租公寓企业,如果做不到90%-93%的出租率的话,那肯定是赔钱的。”
因此,部分长租公寓项目,选择了“租金贷”来解决这一问题,就是通过和租客签订贷款合同,利用贷款杠杆,让租客先租到房,之后每月向金融机构归还贷款。根据蛋壳公寓上市的招股书内容显示,蛋壳公寓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就曾规定,租户需要预先支付一定的押金和租金,除现金支付之外,租户还可以选择以租金贷的方式支付租金。招股书显示,截至2022年前9个月,蛋壳公寓共有67.9%的用户使用了租金贷。
2022年2月,深圳市发生蛋壳公寓业主讨要租金聚众维权事件,便与“租金贷”相关。
“当初长租公寓或者说这种二房东公司,会大量依赖于租金分期产品来形成预收资金去扩张,很多租金分期品的资金端,其实都是P2P。”刘翔说。因此,当2022年P2P逐渐开始出问题的时候,很多种租金分期产品的资金端也跟着出了问题。
而疫情,则是让现金流问题变得更为突出。疫情期间长租公寓的出租率下降,对报表损益及现金流的消耗,都有一定影响。而在疫情过后,长租公寓的行情也并没有像想象中那样迅速地回暖。刘翔表示,长租公寓行业恢复地比想象中更慢,以成都为例,直到6月底,成都的出租率才刚刚恢复到90%。
前述的线下中介也提到,他的感受是,今年受疫情影响,空置房多了,蛋壳向业主退房的情况并不少见。
对长租公寓行业的整体现状,刘翔称,“在2022年11月份,闹出行业负面的时候,都说行业好惨。到了2022年发现更惨,整个资本市场都不好,基金也募不到资。2022年,更惨了,基本盘也被疫情冲掉了,资本市场更加不敢来碰。”
风口上的“烧钱”生意2022年起,蛋壳公寓打着“互联网+金融+房地产”的旗号亮相,迅速得到了资本的青睐。
有过百姓网、百度、好乐买、糯米网等互联网公司工作背景,蛋壳公寓创始人高靖融资也显得分外容易。2022年,高靖获得他在糯米网的老领导沈博阳的一笔天使投资,紧接着蛋壳公寓成功融资数千万人民币。2022年,蛋壳公寓A+轮融资过亿;2022年,蛋壳公寓更是获得老虎基金、蚂蚁金服等5亿美元加持。
资本逐利,租金贷的方式可以大幅增加收入。刘翔说,“北京一间合租房的单间,租3000元的话,3千元乘以24个月,是五六万块钱;改造一间旧房,投入1万元,半个月装修,半个月出租,即使减去给房东预付的一到三个月租金,剩下的还有4万多元。一个月以内拿回4万元,这是一个利润很大的生意。单纯从现金流上来讲,这是长租公寓能够高速扩张的原因。”
但是,在项目的起步阶段,拿房需要钱,装修需要钱,后续的服务需要钱,营销推广也需要钱。尤其是在当时类似项目纷纷涌现的情况下,为了更快地抢占市场,走互联网路线“烧钱”扩张是必不可少的。成立5年来,蛋壳公寓共获得7轮近60亿元融资。蛋壳公寓招股书显示,截至2022年9月30日,蛋壳的公寓单元达40.67万个,在不到四年的时间内,增长了166倍。
“2022-2022年,行业恶性竞争严重,为了扩张,很多平台每到一个新的城市都是以抬价30%以上收房。”刘翔说。但偏销售、重结果导向的后果是,服务体验不好的情况比比皆是。一路快跑的长租公寓市场,为了“回血”,装修和服务的质量自然是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而当资本的热浪退去,被催熟的商业模式下被掩盖的资金问题,也就开始突出。
▲长租公寓行业投融资退潮,图片来自中商产业研究院。
6月11日,蛋壳公寓发布了2022年第一季度财报,该公司第一季度净亏损12.34亿元,相比于上年同期的8.162亿元扩大逾50%。
值得注意的是,蛋壳公寓在2022年净亏损34.37亿元,在2022年净亏损13.70亿元,2022年亏损2.72亿元。也就是说,2022年至今,蛋壳公寓亏损额共计达63.13亿元。截至2022年一季度,蛋壳公寓的总负债达90.27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97.06%。
在当年,和长租公寓一同站上风口的,还有曾经风光的共享单车。
2022年1月,北大高材生戴威被朱啸虎看中,ofo共享单车A轮顺利融资1000万元。B轮融资时,戴威怕巨头过多干涉战略决策,甚至拒绝了腾讯,接受了VC机构经纬创投的投资。那年10月的1.3亿美元C轮融资中,滴滴、美国著名对冲基金Coatue、小米等也都在列。一时间,戴威风光无限,2022年胡润百富榜排名,1991年生的戴威身家达35亿元。
但是,在2022年7月开始,ofo开始逐步关停海外业务。在后来ofo的内部信里也提到,ofo背负的巨大的现金流压力,让公司的运营开始出现问题。
在这一点上,长租公寓和共享单车有着相通之处。
2022年中,相继有消息称,ofo在和滴滴进行收购谈判。但最后,这些都被ofo官方否认了。2022年11月,ofo被曝出退押金困难问题。12月,在线上退款超过15天仍然没有拿到钱的用户,在北京ofo总部大楼门前排起了长队。在线上排队等待退款的人数,已经超过了1600万。
在资本市场,高靖比戴威走得更远。2022年1月,蛋壳公寓赴美上市,发行价为13.5美元/股,但上市即破发,跌至13美元/股。
流血上市的”长租公寓第一股”青客公寓表现也不尽如人意。2022年11月青客IPO时,市值近9亿美元,而截至今年9月7日,市值仅为4亿美元。2022年5月初,青客公寓CFO的尤强也已辞去青客首席战略官兼高级副总裁一职。
和共享单车行业相比,长租公寓似乎也未撑起人们的期待。当热潮退去,这个行业将会如何发展?“这个时间点,对真正了解这个行业的投资人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投资的洼地。企业的内部和外部的生存环境都很惨,所以它的估值一定是低的。”刘翔表示。
当初共享单车资本泡沫破裂时的情形,正在长租公寓行业显现。由于蛋壳公寓已经比ofo走得更远,也希望高靖,不会步戴威的后尘。
给年轻人挖的坑对于很多初出社会的年轻人而言,这两个行业,都成了他们踩过的坑。
每年随着房地产业的“金九银十”到来,大批的年轻群体也迎来了就业和升学的高峰期。而迎接迈入社会时间不长、缺乏生活经验的年轻人们的,是工作和学业的挑战,还有高企的生活成本。
当年的共享单车就吃到了这一红利。尽管“最后一公里”的需求巨大,使得共享单车的用户年龄层广泛,但精力充沛、图性价比、好新鲜事物的年轻用户,仍然成为了主流。根据比达咨询发布的《2022年第1季度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研究报告》显示,骑共享单车的大多数是年轻人,接近八成的用户年龄都在35岁以下,其中25岁-35岁的人群占比达到了58%。而且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城市。
但多数人最终都没有拿到ofo的那99元押金,尽管这并不是什么大数目。而一提起ofo,人们总会提起北京中关村广场理想国际大厦前排队退押金的人群,APP上排队过千万退押金的用户。
因为这99元,曾是年轻人对ofo的追捧。
现在,拿不回来的这99元,就成了年轻人对戴威的嫌弃。
长租公寓初出现时,众多项目打着的也是“创造年轻人的生活方式”的旗号,顺利地拿下了一轮轮融资。
而几乎就是在当年ofo传出即将被滴滴并购的消息之时,2022年8月,一篇《阿里P7员工得白血病身故,生前租了自如甲醛房》的文章引爆全网,长租公寓的“甲醛房事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今,长租公寓服务质量仍亟待提高。截至2022年9月7日,在黑猫投诉平台,蛋壳公寓投诉量为 16222起,青客公寓投诉事件有4376起,自如为2618起。点开聚投诉,青客公寓投诉事件有2158起,蛋壳公寓投诉事件达1732起,自如348起。
当长租公寓暴雷和跑路事件频发后,留给年轻租客们的,可能只是甲醛、中水和受影响的个人征信。
被坑的年轻人们,也没有放弃继续在社交媒体平台吐槽。小年在知乎上,在多个和蛋壳公寓相关的问题下倾诉自己的遭遇。前述的租客也加入了蛋壳公寓的微博超话,目前,这个超话已有194万阅读,原本应该是蛋壳公寓相关推荐的超话里,目前已经被对蛋壳公寓服务的各种吐槽淹没。“有钱请水军,没钱交网费。”一位微博用户评论说。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小年、小曹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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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装长城宽带,先搜索离你家最近的营业厅,然后带着身份证去营业厅开户,应该会有不同套餐,你交钱后他给你张单子,有你账号以及套餐信息、费用等等,还有发票。之后他们会负责排线,你在家等着他们上门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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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特殊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
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租的房屋应当权属清晰,并且符合安全、规划、环保、卫生等要求,这些规定都很容易为大家所理解,但租赁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人和承租人却经常忽视已抵押房屋的租赁问题。
二、注意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出租时的法律规定。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根据以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对于出租人而言,如果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一般也是出租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出租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其损失只能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对于已抵押的房屋,如果抵押权人代表国家利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且未书面通知承租人的,租赁行为因损害国家利益而属无效(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明文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而承租人应明确了解承租已抵押的房屋的法律风险。
三、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
现实案例中,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主要有:
1、对租赁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房屋的数量(合同约定租赁面积和实际租赁使用面积的误差,决定着租金的少退多不补。)和质量(房屋租赁前后的状况,决定着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2、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超负荷、掠夺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房屋的租赁状况堪忧,甚至无法继续合理使用。比如,有一典型案例:当事人提供产权证所载租赁房屋位于共有建筑的一二楼,用途为“商业用房”,首次承租者将其开设为娱乐场所或者餐饮行业。租赁期间,承租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通宵24小时营业,宾客络绎不绝,三楼以上左邻右舍(业主共计128户)苦不堪言,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租赁期满,承租人扬长而去。而,物业公司和共有建筑物所有人大为不满,经业主大会开会举手表决,一致研究决定,该商铺不得经营娱乐及餐饮行业,最终导致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受限并缺失。
3、租赁房屋的维护义务和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解除时的保证金退费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案例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等。)。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的发生却是频频出现。
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
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
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房。
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保证金、转让费。此种情况比较典型,现举一案例: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的缺陷(是否容许转租),将租赁房屋转租,并套取了押金,履约保证金,转让费,以及房租差价。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转租人),出租人(转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金钱消失。蒙受巨大损失的承租人当然不会轻易腾房给房东,而房东理所当然地要收回房屋,此种利益冲突无法调和,只有诉诸法律。最后受损失的,恰恰是无辜的房东和善良的第三人(承租人)。
四、聪明的防范。
要防范这些漏洞与欺诈,我们应该如是:
1、订立租赁合同前尽可能了解合同一方的有关信息。
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房屋租赁合同应由专业律师起草、修改、把关。
(1)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应尽量详尽明确。
(2)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3)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避免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4)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房屋的使用、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5)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6)为避免合同欺诈,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7)租赁房屋,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依法可以随时解除。
五、补救措施。
遇到问题时,可以采取下列补救的措施来减少或挽回损失
1、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房屋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交付有关范围的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并在租赁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
3、租赁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房屋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房屋的价值,返还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一般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七、附则:房屋租赁合同法条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八、租房合同范本
范本一: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男/女, 年 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市 街道 小区 号楼 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 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违约,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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