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最佳回答2022-10-0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实施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具体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2、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
3、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4、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5、交通部门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外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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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拔俊目的小海象 回答时间:2022-10-0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解释无证驾驶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对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3条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是什么?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 事故责任划分 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当事人到现场听取意见。
第六章认定和审查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没有责任。
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负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规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肇事逃逸交通事故的,应当在查获涉及交通事故的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认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证。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未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和事故原因分析;
(四)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或者事故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查明,受害人请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交付受害人。道路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的情况以及从调查中获得的事实。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错的,应当认定被害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错的,认定被害人不负责任。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不能查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情况以及调查取得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二节审查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复审申请,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事故嫌疑人的;
(三)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当事人到现场听取意见。
审查期间,当事人因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第五十四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审查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鉴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公布复核结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采用其他法定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审查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审查一次。
第五十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吊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认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由原办案单位送达当事人,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具体内容中,主要从交通事故处理时的现场证据和一些收集到的证据来论述交通肇事人是否可以受到处罚。而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一直是后续处罚的主要认定条件,因此责任划分尤为重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3条是怎样的 @2022

汽车欧巴 回答时间:202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第四条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五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第二章 现场处理第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第十条 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第十四条 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第三章 责任认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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