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不能带的东西清单 火车不能带的东西清单图片

完全可以放心带吧高铁安检能带隐形眼镜护理液吗?可以隐形眼镜护理液可以带上火车吗?非专业。隐形眼镜护理液的主要成分是Nacl不属于易燃易爆物品不属于危险品不属于能。。

火车安检的时候什么东西不能带

铁路部门介绍,严禁携带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上车;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钝器以及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弓、弩等其他器具也不能携带进站。

另外,电扳手、螺丝刀、电钻、榔头、铁锤、冰镐、理发剪等也不能携带进站,旅客如有需要,可提前咨询当地车站。同时,旅客可以办理“站到门”托运服务,符合标准的物品当场寄走,方便快捷。

火车不能带的东西清单

限量携带物品

发胶等自喷压力容器

据介绍,喷雾以及发胶、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属于限量携带物品,只可以携带不超过120毫升的产品。需要注意的是,产品包装上对容量的标注是其容量的唯一标准。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也不允许携带上车。

洗面奶、洗发水、沐浴露、粉底液、隔离霜、口红、睫毛膏等日化用品可以携带进站,但不能超重。其他液体、粉状物及化工产品在无法判明的情况下,不能携带进站乘车。

参考资料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注意了,春运坐高铁,这些物品不能带

火车不能带的东西清单图片

一、请勿携带以下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军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道具枪、仿真枪、发令枪、钢珠枪、消防灭火枪等其他枪支;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有关枪支管理规定。  

二、请勿携带以下爆炸物品类:  

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发爆器等爆破器材;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火制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请勿携带以下器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钝器;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四、请勿携带以下易燃易爆物品:  

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

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五、请勿携带以下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毒鼠强等剧毒农药(含灭鼠药、杀虫药);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腐蚀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险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六、请勿携带以下危害列车运行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  

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活动物(导盲犬除外),可能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能够损坏或者污染车站、列车服务设施、设备、备品的物品。  

七、限量携带以下物品: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20毫升的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机2个。

火车不能带的东西清单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六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  

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并加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  

第六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第六十九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七十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铁路客户服务中心-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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